烟草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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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履行程序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公正原则:(三)公开原则(四)目的和效率原则(五)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规范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应由物价鉴定部门认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最新内容是什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8年9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专卖法 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 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 管辖 。 第八条 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 共同有 管辖权 的案件,由先 立案 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 指定管辖 。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处的案件,由其上级烟草专志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查处。 第十二条 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执法机关协商处理。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一) 经初步审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 根据检举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查处的; (三) 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重大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 其他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五) 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和其他办案人员(以下统称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与本案有牵连的; (二) 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第四章 调 查 取 证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 证言; (四) 询问笔录; (五) 视听资料;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三条 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应当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需要邮电,银行等部门、单位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的业务档案中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对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 从有关单位业务档案中取证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执行,且有当事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在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提取物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和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五章 处 罚 决 定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一决定: (一)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三)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四)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处,行政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依据; (五)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 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检查证,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填定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必须定期提交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人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违法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违法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秋理机关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有权撤销该决定或指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理。 第六章 听 证 程 序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征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 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二条 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行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必须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举行听证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听证会原则上在案发地举行。 第四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四十六条 听证会的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从中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听证会的主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应当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主管专卖法制工作或专卖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 非本案的调查人员。 听证会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有前款所述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回避的决定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听证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 主持人查明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 由调查人员指出当事人建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三) 当事人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五)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 (六) 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七)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八) 调查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九)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在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主持人、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 (十)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七章 行 政 复 议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发的原则.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对国家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为复议机关. 第五十一条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复议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工作人员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 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 组织审查复议案件; (四) 拟订复议决定; (五) 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复议案件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第五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第五十六条 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闪停止执行的;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十七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就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 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 申请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五) 复议结论; (六) 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七) 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第五十九条 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 第六十条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昌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第八章 处 罚 的 执 行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行政机关改变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提出行政诉讼以不履行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 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拒绝或拖延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依法可以对违法物品采取登记保存、暂停支付、暂扣烟草专卖许可证颧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等行政措施。 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没收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 依法查封扣押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超过三十日,其他烟草专卖品超过六十日并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秋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 第六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制度。借阅、调用、移交档案材料,应当办理批准或者移交物续。 第六十九条 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秉公执法,廉洁奉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 受贿 、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3月2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同时废止。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在此规定当中,一共通过以上九个章节为国家工作人员监管烟草市场提供了切实的法律基础,烟草行政处罚的程序其实首先也就是要确认的管辖地,整个处罚是从立案、调查等几个方面来进行的,市场上经营烟草专卖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都应该对此有所了解。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第二章 管辖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八条 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九条 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处的案件,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查处。第十二条 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执法机关协商处理。第三章 立案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一) 经初步审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 根据检举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查处的; (三) 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重大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 其他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五) 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负责办理。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和其他办案人员(以下统称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与本案有牵连的; (二) 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第四章 调查取证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件。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共同进行。第二十二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询问笔录; (五) 视听资料;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十三条 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应当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二十四条 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第二十五条 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需要邮电,银行等部门、单位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的业务档案中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对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 从有关单位业务档案中取证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执行,且有当事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在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第二十八条 提取物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和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五章 处罚决定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一决定: (一)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三)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四)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处,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依据; (五)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第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检查证,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填定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必须定期提交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核。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三十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人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九条 违法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违法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有权撤销该决定或指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理。第六章 听证程序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证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四十二条 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行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必须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举行听证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听证会原则上在案发地举行。第四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第四十六条 听证会的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从中指定一人为负责人。第四十七条 听证会的主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应当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主管专卖法制工作或专卖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 非本案的调查人员。 听证会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有前款所述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回避的决定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听证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 主持人查明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 由调查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三) 当事人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五)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 (六) 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七)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八) 调查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九)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在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主持人、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 (十)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七章 行政复议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利的原则。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对国家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为复议机关.第五十一条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复议工作人员.第五十二条 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工作人员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 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 组织审查复议案件; (四) 拟订复议决定; (五) 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十三条 复议案件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第五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第五十六条 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执行的;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第五十七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八条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就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 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 申请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五) 复议结论; (六) 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七) 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第五十九条 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第六十条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一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第八章 处罚的执行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行政机关改变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提出行政诉讼以不履行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五条 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拒绝或拖延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复议决定的执行。第六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依法可以对违法物品采取登记保存、暂停支付、暂扣烟草专卖许可证或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等行政措施。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没收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 依法查封扣押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超过三十日,其他烟草专卖品超过六十日并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第六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制度。借阅、调用、移交档案材料,应当办理批准或者移交手续。第六十九条 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秉公执法,廉洁奉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3月2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同时废止。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章 管 辖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七条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下列五类:1、罚款2、没收财物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购的烟正饥叶,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以及没收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等。键没3、责令停产停业包括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关闭;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停止生产;责令无烟草专卖举亮返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者关闭或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责令领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暂停经营卷烟批发业务;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责令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者停止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等。4、取消资格如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等。5、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章 管辖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七条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第三章 简易程序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第四章 一般程序第一节 立案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 (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请问烟草专卖局是干什么的?尤其是烟草稽查大队是干什么的?
哪个单位管,烟草禾稽查对
烟草行政处罚累积多少次才会被吊销烟草专卖证
烟草行政处罚一年累计两次以上会被吊销烟草专卖证。即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取消其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年内”的界定是指,违法行为人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和第二次受到行政处罚的间隔不超过1年(365天)的时间。“两次以上”的界定是指,违法行为人受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且第2次的行政处罚必须已完成。正在处罚过程中的不能计入第2次处罚。其中处罚原则上使用“一事不再罚”,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如下:1、同一事实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2、同一依据是指同一法律依据。3、“一事不再罚”的核心是“不再罚款”【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睿辉鹆钔2�R担辉菘刍虻跸�砜芍ぁ⒅凑占坝泄刂ふ眨幻皇瘴シㄋ�谩⒚皇辗欠ú莆铮恍姓�辛簦环�伞⑿姓�ü婀娑ǖ男姓�Ψ!� 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下列五类:(一)罚款(二)没收财物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以及没收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等。 (三)责令停产停业包括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关闭;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停止生产;责令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者关闭或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责令领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暂停经营卷烟批发业务;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责令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者停止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等。 (四)取消资格如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等。 (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哪一级的证件
应该出具《烟草专卖局检查证》,来进行工作。
烟草行政处罚累积多少次才会被吊销烟草专卖证
如果你只是把一些空的烟盒子草专卖局烟草零售许可证是没有法定依据。烟草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如果你拒绝接受罚款,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烟草专卖局的要求处罚。
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等许可证件进行伪造变造行为依法追究什么责任
伪造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的行为,是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制造假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的非法行为。摹仿有权签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负责人的手迹签发许可证和准运证的,也属伪造行为。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的行为是指用涂改、擦抹、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等证件,进行加工改制,改变其真实内容的行为。例如涂改证件的发放时间,有效期限,涂改证件记载的姓名、烟草专卖品的种类、数量、运输始发地点和到达地点等。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的,其犯罪主体是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对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 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六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的具体处罚条例是什么
楼主可详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下面为法律责任:望楼主满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法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都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哪些情形可以立案查处
第一节 立 案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 (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 (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 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
确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管辖可以
确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管辖,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 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第十九条 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第二十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前款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五条 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如果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并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视听资料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倘若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第二十九条 需要对烟草专卖品的真伪等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烟草专卖品真伪的鉴定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实施。第三十条 需要委托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受委托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部门。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需要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予以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若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NextPage]第三十三条 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第三十五条 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三十六条 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提交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第三节 审查和决定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四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公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的,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唉,考试?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财物,对其中烟草专卖品可以扣留; (三)调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活动; (四)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车站、码头及交通要道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第六条 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协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第七条 擅自收购烟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其所收购烟叶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超过二千公斤的,视为数量巨大,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第八条 无准运证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当地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五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二百件(万支/件)的; (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三)使用改装、伪装运输工具逃避检查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或者使用过期、复印、涂改、变造、伪造等无效的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以及个人异地超限量携带烟草制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理。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所生产的烟草制品总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罚的,按照其批发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证批发,按前款规定处罚: (一)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超过四十九条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二)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向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货源的。第十一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的,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总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流程是什么?
立案-----调查------审批------决定------执行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在最早的商品贸易行业中,商品的交易就受到很大的冲击与发展,同时为防范商品交易的不公平性,当时的政府也早早建立起关于商品买卖的制度。当然至今的销售买卖也还受用于早前制度的影响。那么,您知道我国国家近几年的烟草专卖 行政处罚 规定是怎样的吗? 一、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变更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第五十九条 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六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 或者烟草专卖品的,理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 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的相关处罚在法律上是属于合理的。烟草专卖行为如果违反相关行政规定,执法部门将会对直接负责人进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数额缴纳相应的罚款金额,情形严重的会被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希望广大烟草商家在运营烟草店时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第二章 管辖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八条 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九条 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处的案件,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查处。第十二条 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执法机关协商处理。第三章 立案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一) 经初步审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 根据检举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查处的; (三) 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重大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 其他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五) 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负责办理。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和其他办案人员(以下统称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与本案有牵连的; (二) 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第四章 调查取证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件。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共同进行。第二十二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询问笔录; (五) 视听资料;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烟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立案(案件承办人)一、应当立案查处的情形:(1)经初步了解,掌握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2)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3)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4)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5)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二、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依法补办立案手续。调查取证(专卖管理员)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二、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询问调查;(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6)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笔录。三、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调查终结(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提交案件处理审批表。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案件审查(法规办公室)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以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案件审批(行政机关负责人)烟草专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已送的决定。安庆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告知(专卖监督管理部门)(1)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2)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申请。处罚决定(专卖监督管理部门)(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法律分析】国家对于烟草市场的监管工作已经在不断的完善过程当中了,现在主要存在的一些问题就是部分烟贩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的销售,在进货渠道上存在着一些乱象等。另外工作人员其实对于烟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进行着深入的宣传的,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在此规定当中,一共通过以上九个章节为国家工作人员监管烟草市场提供了切实的法律基础,烟草行政处罚的程序其实首先也就是要确认的管辖地,整个处罚是从立案、调查等几个方面来进行的,市场上经营烟草专卖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都应该对此有所了解。【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证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包括被授权的派出机构,下同)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生产经营行为,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照本程序执行。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查处违法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结案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监督。第二章 管辖第七条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及认为有必要管辖的案件。 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复杂的和有影响的案件及根据职权应当查处的案件。第九条 涉及两个地区以上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各方,本着谁先立案谁先查处和违法行为发生地优先的原则处理。如发生管辖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第十一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报请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十二条 凡与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牵连的案件,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同时又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案件,应当根据其主要性质,与有关执法部门协商处理。第三章 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立案查处: (一)经初步审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可给予处罚的; (二)根据检举、揭发人提供的当事者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给予处罚的; (三)掌握了违法活动线索,且有重大嫌疑需要调查的; (四)有关部门或本辖区外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 (五)对正在实施的违法活动,可立即查处,查处后需补办立案手续; (六)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决定立案时,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案件查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负责。第十八条 办案人员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案件有牵连的; (二)近亲属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报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决定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收集证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询问笔录;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在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
法律主观:烟草专卖法行政处罚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浅谈如何促进烟草专卖员工业务素质上水平
烟草在线专稿 员工素质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实现健康、快速发展,必须通过各种各样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员工队伍,已成为各行各业关注的焦点。 一、开展读书活动,构建学习型队伍 自古就有“书中自有黄金屋”之说,唐代杜甫也曾说过“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等佳句,都在强调读书的益处,开展读书活动可以通过博览群书,开拓视野,丰富员工的知识储备,全面提升专卖人员素质。 “让阅读成为习惯,享受读书的快乐”是开展读书活动的主题。一是安排一次读书计划。例如一季度学习《感恩敬业责任》、《你在为谁工作》、《执行重在到位》、《没有任何借口》、《责任胜于能力》等学习书目,二季度学习《让团队从优秀到卓越》、《敬业美国西点军校的团队核心精神》、《有一种成功叫忍耐》等书目,还可以在工作例会中加入“好书推介”时间,在部门中积极营造“读书好、好读书、读好书”的浓厚创建氛围。二是做好一本读书笔记。每位员工把读书活动贯穿到日常工作中,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以自主学习为主,利用晚上、周末等时间学习,做好学习笔记,每季度每人写一篇心得体会,确保学习效果。三是开展一次读书汇报会。组织心得体会评比,挑选优秀心得体会上传至内网心得体会专栏,大家共同学习共同进步,并将读书活动开展情况纳入考核范围,与争先评优相结合,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提高了全体专卖人员的阅读水平和个人素养,在工作中形成“人人读书、时时学习”的良好风气。 二、开展技能比武,构建竞赛型队伍 一个人的生命在于学习,只有学习的人才能活出生命的意义;一个企业的生命更在于学习,只有学习的企业才能持久生存与发展。当今世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只有创新学习理念,学以致用,不断加快学习型企业的形成和发展,才能激励人的潜能和能动性的最大发挥,才能使企业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以培养专业、高技能人才为抓手,大力开展技能比武活动,全面提升专卖队伍综合素质和实战能力,培养一批业务精、技能硬的专业人才,构建高技能专卖人才队伍。定期开展业务技能竞赛活动。 竞赛内容根据可以分为专业理论、实践操作两个模块,既有理论考试,又有实践操作,既有队伍内的相互协作,又有队员间的一较高下,发扬知不足和不知足的学习精神,取长补短,练好“看家本领”,特别是在技能操作方面更要重点培养,评比出年度卷烟鉴别标兵、自动化办公标兵、案卷制作标兵等,能使日常工作得以更好的开展,也能够加强专卖队伍的信息化建设,促进稽查队伍里每位队员在日常的工作中自我学习与提高,达到我们专卖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的境界。卷烟真伪鉴别能力是专卖业务素质的重点体现,培训可以结合市场检查中卷烟真伪鉴别的实际情况,从真品卷烟的共性特征入手,针对市场畅销的品牌,围绕假冒卷烟的特征、如何观察、比较商标印刷、包装胶痕,打孔以及各种防伪技术的识别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培训除了让队员们在理论上掌握卷烟真伪识别的相关知识,更需要实践中的经验积累,提高自己识别真假烟的技能。 三、开展技能鉴定,构建多能性队伍 从根本上转变学习观念,逐步从“要我学”到“我要学”来转变。学习专业知识是为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与技能水平,以后更好得胜任工作,而不是纯粹得完成学习任务,被动学习。争取做到每位员工都有适合自己的学习形式、学习场所和提高培训的机会,以此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 一是加强引导,宣传到位。通过动员和引导,使专卖人员充分认清专卖岗位技能鉴定的重要性,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二是灵活学习,培训到位。采取集中培训、中队集体学习、个人自学、周六定时学习四种方式,通过互动讨论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分享学习经验,提高学习效率,形成“学、比、赶、帮”的氛围。三是资料齐全,准备到位。精心准备了历年考试真题,结合考试题型,全体专卖人员准确掌握重点、难点内容,提高学习效果。四是奖罚分明,责任到位。采取将技能鉴定成绩与月度绩效考核挂钩的方法,纳入专卖工作目标考核和个人日常考核之中,激发专卖管理人员学技能、提素质的热情,保证专卖技能鉴定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为稳步推进技能鉴定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四、开展业务培训,构建专业性队伍 真正要学习的人才会学习,这种学习愿望称之为动机。一般而言动机多来自于需要,所以在培训过程,就可应用种种激励方法,使受训者在学习过程中,因需要的满足而产生学习意愿。填写培训需求表,企业员工培训与普通教育的根本区别在于员工培训特别强调针对性、实践性。企业发展需要什么、员工缺什么就培训什么,要努力克服脱离实际,向学历教育靠拢的倾向。不搞形式主义的培训,而要讲求实效,学以致用。 在稽查队伍中着重培养各个方面的工作能手,根据稽查队员工作能力的侧重方面,因材施教,通过培训学习树立岗位标兵,培养工作能力,形成骨干力量,形成相互促进、相互帮助的良好局面,力争每人都能成为综合能力过硬的专卖管理人员。 选拔业务骨干走上讲台,发挥他们经验丰富、案例贴切、操作性强的讲解优势,充分体现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做到目标明、要求高、措施实,努力打造一支有战斗力的专卖执法队伍。 积极开展“每月一考”,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学习情况进行验证,开发一套实用性强的网上在线考试系统,相比传统的纸质考试耗时费力,在线考试具有节约纸张,自动计算得分等优点,很大程度地提高了考试的效率,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根据学习成果排名,组成“一对一”学习小组,大家互帮互助,通过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专卖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水平,共同促进,共同提高。 还可以实行岗位轮换制度,让员工定期到其他工作岗位上任职,换位思考与学习,打破固定思维,创新工作方法,鼓励员工参加各种继续教育课程和公司内部的培训课程,更好的提高各项业务素质。
如何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烟草在线专稿 《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是为了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而制定的行为规范。从整个规范来看,《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规定的一切原则、制度和程序是以有利于烟草执法人员秉公执法,公正执法为出发点的。烟草执法人员如何遵守、执行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文明、规范、公正执法,我认为首先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烟草执法部门是以打击各类非法制、运、售卷烟的专门部门,是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消费者利益为最终目的。烟草执法人员一定要分清主次,消除为应对考核目标或其他目的而执法的意识,不可将执法变成“只罚”。 二执法程序要公正。程序的公正是最直观意义的程序公正。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或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执法,不能因彼此之间熟悉或情况特殊而缩减几个程序。只有程序合法、公正才是依法执法的保障。 三执法过程的公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平等地对待被管理对象,不能徇情枉法,有所偏私。 四正确处理案件。办案人员查明案情要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而作出处罚决定则要依照实体法的规定,只有适用两方面的法律规定才能及时、正确处理案件。 五言行举止文明规范。俗话说“观其言而知其行”,语言是内心德行及是否明礼的外在表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善用文明执法语言,言辞要谨慎合理,同时举止要得体,不可不拘小节,要注意要个人的服饰及肢体动作。 执法人员只有自律为先,在执法过程中确确实实地贯彻落实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使这些规范成为行为的准则、行动的方向、形象的标准,努力使这些文明执法规范成为日常执法活动的习惯,才能真正实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浅谈如何加强基层烟草专卖队伍建设
尽可能的集中生产,集中销售,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指导人士,到基层指导工作。
浅谈如何加强基层烟草专卖队伍建设
烟草在线专稿 【摘要】:加强基层烟草专卖队伍建设是新时期专卖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烟草事业的不断发展,烟草行业对专卖稽查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基层专卖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基层一线的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保证烟草专卖持续健康发展,加强专卖执法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秉公执法的专卖稽查队伍已势在必行,加强基层专卖队伍建设是刻不容缓的事。 【关键词】:烟草专卖 基层队伍 建设 加强基层专卖队伍建设是新时期专卖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适应加入WTO后,烟草行业面临新挑战,不断取得新成绩的根本保证。随着烟草事业的不断发展,烟草行业对专卖稽查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基层专卖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基层一线的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加强专卖执法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秉公执法的专卖稽查队伍已势在必行。 近年来,通过各种培训、教育,深化系统内部人事用工制度改革,实行竞争上岗等一系列举措,有效地提高了基层烟草专卖队伍的整体素质,使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队伍从整体上提高到一个新的平台,执法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专卖执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基层部分专卖执法人员仍旧存在政治素质不高、法制观念及组织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作风纪律散漫等方面的问题,导致专卖执法过程中工作责任心不强,综合素质较差,执法水平不高,执法不严、执法粗暴、执法用语不文明等,在执法过程中,执法冲突事件、暴力抗法事件屡有发生,影响了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的形象,增加了烟草市场监管的难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加强基层专卖队伍建设,完善和巩固烟草专卖体制,对促进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保证烟草专卖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那么,如何加强烟草基层专卖稽查队伍建设,树立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形象?个人浅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加强基层专卖队伍管理干部建设。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基层管理干部建设是专卖队伍建设的重点,是保证专卖战斗力和凝聚力的源泉,基层专卖队伍建设,干部建设是关键,有了好干部,才能带出好的队伍,在加强和推进基层专卖队伍建设中,基层干部要起好表率和促进作用。古人云: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推进基层专卖队伍建设,就必须引导基层干部想干事、敢干事、多干事、干成事,并营造宽松的环境,让基层干部专心谋事,潜心干事。首先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培训,改善和提高基层管理干部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转换他们的思维方式,提升他们的领导能力;其次要强化考核机制,切实解决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把干部考核和干部任用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基层管理干部的动态化管理,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性;再次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基层专卖队伍建设,要通过抓基层领导干部,把大家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才能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完成各项专卖管理任务。 二、以人为本,加强知识型人才引进力度。 人力资本的培育对提高企业竞争力很关键,人才是事业之本,发展之基。谁赢得人才,谁就将赢得未来。随着中国加入WTO,烟草行业面临着诸多的压力和挑战,我们应抢抓机遇,积极制定和实施专卖人才实施计划,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通过从社会上引进急需的法律、信息管理、现代管理等专业人才充实到专卖队伍中来,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需求,形成专卖队伍人才数量和质量的需求。 三、加大专卖队伍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专卖队员素质。 专卖稽查队员长期战斗在执法的第一线,直面“糖衣炮弹”的袭击和生与死的考验,如果思想素质不高,意志不坚定,就有可能损害烟草执法的整体形象。培养高素质的专卖管理队伍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有计划地加强对专卖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面对当前专卖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任务、新问题,需要不断地去学习掌握一些新的知识和技能,充实自己,进一步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在学习上很下功夫。首先,在学习内容上要拓宽范围,除对政治理论和正常的业务知识学习之外,还要积极地学习一些专卖管理相关知识。如计算机操作、办公自动化、公文写作、汽车驾驶、法律法规等等,以适应新形势下专卖管理工作的需要;其次,在学习形式上要多样化。在个人自学与单位集中学习相结合、日常学习与重点学习相结合的基础上,可区分层次、划分不同人员采取党校培训、选派到高等院校深造等形式,搞好学习培训工作。三是深入开展岗位“学、练、赛”活动,积极组织开展评选优秀稽查员、办案能手等活动,不断创新方法,规范措施,增强广泛性、针对性、实效性。在系统内部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使专卖管理人员在思想上确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并将所学的知识及时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知法、懂法、守法、会宣传法,树立为民执法的意识,培养为烟草专卖事业献身的精神。使每位专卖管理人员的个人价值得到体现,充分发挥每位专卖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以实现专卖管理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满足新形势和新市场的需要,确实建立起一支政治上过得硬、作风上行得正、业务上精通的有战斗力和创造力的专卖队伍。 四、实行激励与淘汰的双重机制,优化队伍结构。 当前烟草行业改革不断深入,要求我们的专卖队伍建设必须要跟上时代发展和形势的需要,要充分调动好全体专卖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重点,大力推进优化组合、竞争上岗和绩效考核工作,坚决在专卖队伍中实行 “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机制,强化专卖人员的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和竞争意识,不断突出对各项基层专卖管理工作的过程监督和管理,以其工作质量、效率、业绩论成败,进一步完善了激励机制。通过考试选拔、竞争上岗、轮岗交流、末位待岗等形式,改变基层专卖管理队伍在年龄、学历、知识结构上存在的不合理搭配状况,有计划地在系统内部对专卖管理人员实行横向和纵向交流,以此更好地优化人员结构,激发队伍活力,调动队伍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专卖管理工作效率。 五、弘扬企业文化,树立队伍形象。 企业文化是提升企业竞争的重要一环,烟草企业的竞争力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解决自己企业文化的塑造和弘扬问题,否则就提升不了竞争力。形象也很重要,形象是一个企业的缩影,是品牌,是价值。在目前的新形势下,树立专卖队伍的新形象是当务之急,改变原有的粗放型管理形象。首先要加强道德建设。烟草专卖人员承担着国家行政职能,必须加强专卖人员的道德行为监督,以《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为内容,大力弘扬“诚信厚德,爱企如家”的企业文化,依法办事,服务客户,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对有损专卖形象的行为坚决制止。再次是要文明执法,程序执法,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逐步规范文明执法,通过规范专卖人员的行为,展示专卖队伍的精神面貌和整体素质,优化服务质量,处理好与卷烟零售户的关系,建立起真正的卷烟营销网络。再次是要打造团队精神,在专卖队伍中倡导团结协作、指挥协调、行动一致的理念,在专卖队伍中营造诚信、公正、服务意识,切实提高专卖队伍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全面提高专卖队伍的服务意识和执法水平。 专卖队伍建设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专卖队伍建设能否适应新形势下发展的需要,直接影响着未来烟草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必须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逐步健全、完善专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制度律人、按流程办事;不断规范专卖执法行为,锐意进取,提高专卖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卷烟零售户的能力,逐步建立一支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卖队伍。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烟草专卖内部管理监督之浅见
编者按:烟草行业大发展,带来的不仅仅是机遇。如果不重视解决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必将给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带来损失。因此,烟草行业面临的最大风险不是来自外部,而是来自我们内部。本文着重阐述了加强烟草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认真分析当前烟草内部监督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危害,并有针对性的研究、探讨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烟草在线专稿 烟草行业大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但也带来了内部“危机”,所以各级烟草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只有有利于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是实践“两个至上”行业核心价值观的需要,是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 一、加强烟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意义 在新形势下如果不重视解决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必将给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带来损失。因此,烟草行业面临的最大风险不是来自外部,而是来自我们内部。从总体上来说,烟草行业面临着资源严重约束的严峻挑战,面临着经营各个环节利益调整的严峻挑战,面临着市场不断扩大开放的严峻挑战,面临着全面调整的严峻挑战。要战胜这些挑战,必须加强内部监管、严格行业自律。而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则是加强内部监管、严格行业自律的内在动因。面对严峻的发展形势和内外环境,化解内部风险、战胜自我挑战,加强内部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就显得更为重要、尤为迫切。 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有利于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是实践“两个至上”行业核心 价值观的需要,也是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烟草行业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贯彻专卖法的具体体现也是切实提高行业自律能力的有效途径,更是促进行业自我完善的重大举措,其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近年来加强专卖内部管理,治理卷烟体外循环,提高内部监管能力,共同为烟草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做了大量工作。虽然,随着行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整顿规范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两个维护”“两个至上”共同价值观深入人心,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在新形势下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也正日益暴露我们在监管方面的一些缺失与不足,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二、目前烟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主要现状和存在问题 1、是行业内部管理不够严格,供需不合理,中低档烟个别品牌供应不足,供求矛盾突出。监管不到位导致不法烟贩获取货源,给制假售假者可乘之机,假冒卷烟见缝插针,迎合了消费者的需求。加强内部管理监督,严格行业自律,就是要对国家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内管不力造成农村监管力度较为薄弱,再加上消费者对假非私烟的危害性认识不清,拒假意识淡薄和经济发展水平滞后影响,农村逐步成为假非私烟的主要市场。 2、是自我内部监管不力对自身的规范经营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下级监管得多,要求得严,对本级监管得少,拆单分摊、搭配销售和货源分配不公,不入网销售、超量供货卖大户、落地不落户、落户不落地销售现象时有发生。还存在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各个单位和部门虽然都建立了一系列的内部规章制度,既有岗位职责又有工作流程,但还存在一些管理漏洞,使得一些工作无章可循,具体操作中偏离了正常轨道,说的多,做的少,要求的多,行动的少,形式搞的多,具体工作干得少。内管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记录不详细,内管笔记不全,体现不出不同阶段的工作及记录检查过程。行为不规范、制度不落实、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和谐烟草的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3、是自身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从队伍的组成来看,聘用人员较多,总体素质不高。文化水平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管力水平的提高,部分人员内管意识不够强。仍有部分人员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较大,观念陈旧,思想认识不到位。主动监管和主动接受监管的观念淡薄,少部分职工内管意识还比较麻木,“重市场监管、轻内部监管”的思想在一定范围还存在。不能清醒地认识到不规范经营是烟草行业内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没有认识到当前烟草行业正在进行深化改革、处于重要的调整时期。 4、是缺乏大局意识,片面追求小集体的利益,不能把“两个维护”的行业价值观,高度地统一到全行业的稳定协调发展上来。在思想深处还存在“内”和“外”之分,还有地方保护的狭隘意识,没有真正理解《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 三、对解决当前加强烟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加强专卖内部管理,提高认识,强化自律意识是提升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体制,烟草专卖管理和生产经营职能高度统一。在这种体制下,切实解决自律问题是确保烟草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姜成康局长在全国烟草行业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汇报会议的讲话中曾经指出:加强行业内部管理监督,在实行专卖制度下努力解决好“注重自律”这一重大课题,是国家局党组面对行业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而提出的一项长期性任务,也是当前行业工作的突出重点。解决好这一重大课题,关系到烟草专卖制度的巩固和完善,关系到行业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关系到行业能否在社会上树立良好形象。 首先提升监管力,要强化责任意识,敢于监管。要忠实履行职责,正视内部存在的问题,敢抓敢管敢自我否定,对于行业自身的不规范现象、违纪违规行为、管理存在的漏洞,该抓的抓,该查的查,该改的改,令行禁止,赏罚分明。要提高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责任意识,在注重文明执法、文明服务的基础上,树立主人翁责任感,对发现的问题尤其是要对领导干部为政失范、为官失廉、为职失察的现象敢于揭发、制止,形成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交叉相互的立体监督网。 同时要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突出围绕专卖执法、“两烟”经营运行过程的“权力点”监督完善制度、规范运作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的流程、纪律、规范、标准,不定期对同一个区域工作时间较长的执法人员进行换岗轮岗,防止地方保护和与经营户相互勾结,增强执法的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杜绝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现象,切实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强化经营过程的规范,加强对货源的组织分配、入网销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严禁体外循环和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发生,加大促销管理力度,强化严禁打着促销名义,向经营户提供资金、货源,防范不正当竞争,扰乱流通秩序。只要内部规范了,外打就没有了后顾之忧。 其次是要创新管理模式,要切实加强内管队伍建设。统一内管机构设置,充实专、兼职人员,确保内管工作正常化开展。筑牢事前、事中、事后“三道监管防线”,要坚持以信息化支撑内管工作平台,将信息化监管手段融入到日常监管的各项工作中,做到进一步完善监管程序,理顺工作流程,明确监管内容,环环相互制约,环环留下痕迹,严格监管标准,事事体现精细,落实监管目标,全面推进规范,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层层落实的内部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努力提高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尤其要在内部管理监督考核上进行大胆创新,增强监督管理工作的活力与动力。 再就是加大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力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切实使每一位员工知晓、理解、支持内管工作的开展,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违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完善投诉制度,形成上下结合,内外结合监督机制。同时树立先进典型,对在内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给予表扬,大力宣传好人好事,在行业内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 最后就是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内管人员的业务能力。结合实际调整专卖内管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确定培训科目,落实培训时间。系统地开展业务经营、法律法规及信息网络知识培训。通过集中学习、集中研讨、案例分析等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培训效果。使内管工作人员真正做到会思考,懂业务,能分析问题,会检查指导,切实保障专卖内管工作质量,提高内部监管能力,共同为烟草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字号:大中小 | 颜色:浅深红| 打印】
浅谈如何提升烟草专卖管理水平
烟草在线专稿 有效提升烟草专卖管理水平,确保辖区市场的稳定。这既是《烟草专卖法》赋予专卖的神圣使命,又是专卖管理者不断追求的目标。结合09年烟草工作会议要求和专卖管理工作实际,笔者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对专卖工作的要求 今年的烟草工作会议对专卖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是:“始终保持卷烟打假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卷烟制假反弹。”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目标: 1.打假重点:“端窝点、断源头、破网络、抓主犯”。 2.打假任务:“每个地市局每年打掉1-2个较大规模制售假烟网络。” 3.队伍建设:“提高专卖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经营办理案件能力。” 二、提升烟草专卖管理水平的途径 根据烟草工作会议的要求,有效提升烟草专卖管理水平的途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市场治理以打团破网为重心,队伍建设以提升能力为重心,内部管理以规范监督为重心。最终打造一支‘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行政执法队伍。” (一)市场治理,以打团破网为重心 1、开拓区域协作机制。加强与周边兄弟省、市、县(区)的烟草专卖局及当地公安部门的配合力度,及时互通情报,共同打击边界渗透和跨区倒卖等违法活动。 2、经营分析案件,提高打团破网的能力。在日常工作中,从细小的案件和信息来源中善于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认真总结制售假冒卷烟网络的活动规律和特点。加强案件的梳理和分析,做到以烟找人、以人找网。 3、发展线人,深挖信息,积极做好线人的培养工作,建立可靠的举报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来源渠道。 4、完善联合机制,形成打假合力。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无证户的取缔力度。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执法协作,进一步加大案件的追刑力度。建立定期联络交流和信息共享制度。建立整体联动、跨区域作战的打假协作机制。 5、采用弹性工作制、错时工作制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利用清晨、中午、夜间、节假日加大对“五类场所”及“名烟名酒店”的不定时监管力度。 6、开展联合检查。每月深入开展一次集中清理专项活动,确保联合检查有成效。 7、建立专销结合机制。定期召开专销联席会议,建立零售户信息互通机制,共同管理和打击重点户、违法户、销售异常户,共同维护好合法经营户的正当利益。 (二)队伍建设,以提升能力为重心 1.加强学习,打造学习型团队,提高执法水平。通过举办真假烟识别知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鉴别假烟的能力。通过专卖管理知识的培训和技能业务素质的提高,丰富和创新打假的内容和形式。 2.增强文明执法能力。监督落实《六条禁令》和《文明执法行为规范》,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增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自觉性。 3.建立教育培训制度。人员素质的提高,要靠大量艰苦细致的教育培训才能解决。在实际工作中找准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制定学习和培训计划。内请领导,外请专家,内外结合。 4.建立劳动竞赛和能上能下的考核激励机制。努力提高全体专卖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提升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水平。 (三)内部管理,以规范行为为重心 一是制定各岗位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流程。二是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员工行为。三是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发挥激励机制。四是适应环境变化,创新管理方式。五是严肃队伍纪律,把工作做细、做实。六是发挥企业文化的巨大作用。 总之,有效提升烟草专卖管理水平,还要我们不断探索,不断总结,富有效率和创新的去开展工作。只要我们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就一定能够使得烟草专卖管理水平在牛年再上台阶。【字号:大中小 | 颜色:浅深红| 打印】
河北中烟公司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是什么隶属关系
平级单位,原来是一个单位,分出来的。都直接归国家烟草局管。
邯郸市烟草专卖局2022考试时间
预计在2022年12月2日至12月8日。邯郸市烟草专卖局2022考试时间预计在2022年12月2日至12月8日,具体的相关考试时间需耐心等待有关部门的通知即可。邯郸市,是河北省地级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河北省南部地区中心城市。
张家口烟草专卖局工资
张家口烟草专卖局工资基本在5000元~6000元之间。转正后工作的越久工资就会越来越高,
新乐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是谁
新乐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是邱永春。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邱永春,现任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北省公司总经理。
河北省内烟草专卖局能互相调动吗
根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组织调动办法》,河北省内烟草专卖局可以互相调动。调动需要经过省烟草专卖局厅局长同意,并由省烟草专卖局组织实施。调动的职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满足职务要求、职称要求、学历要求等。
河北省烟草专卖局笔试完多久出成绩
3周左右(约20天)。河北省烟草专卖局科员考录,需要通过河北省省考,一般情况下,笔试结束三周左右,公布笔试成绩,然后划定合格分数线,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考行测,数量关系的分值高不高
河北省烟草专卖局的考行测数量关系的分值取决于考生的表现。考试的数量关系一般分为三个部分:烟草贸易规则、烟草税务规则和销售管理规则。烟草贸易规则是考生理解河北省烟草贸易规则及其实施要求的能力,其中包括贸易秩序、贸易统计、贸易收费、经销商分级等。烟草税务规则是考生理解河北省烟草税务规则及其实施要求的能力,其中包括烟草税缴纳、税务行政审批、税收征收等。销售管理规则是考生理解河北省烟草销售管理规则及其实施要求的能力,其中包括烟草销售管理、烟草经销商管理、烟草流通管理等。考生在这三个部分的表现好坏会直接影响他们的考行测数量关系分值,分值越高说明考生的表现越好,反之分值越低说明考生的表现越差。
河北省烟草专卖局报名后能退出吗?
可以。根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的招聘公告得知,在河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招聘考试进入录用阶段后,可以在五天内放弃报名名额并退出。河北省烟草专卖局成立于1984年,河北省烟草公司成立于1982年。
河北烟草专卖局试用期多久
3个月。河北烟草公司会为通过考试的应聘者安排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在试用期内,河北烟草公司会对应聘者的工作学习能力、工作态度、自我学习能力以及团队合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考察,如果表现出色,则可以结束试用期,正式被该公司录用;而如果不能达到要求,则可以在试用期结束时结束试用,而不会被正式录用。
烟草专卖局局长知道所有烟的批发价格吗
烟草专卖局局长知道所有烟的批发价格吗答:烟草专卖局局长不知道所有烟的批发价格
持证零售户卷烟价格卖贵了,烟草专卖局有对价格的管辖权吗?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3条,第38条等法律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销售环节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局有权对烟草专卖品的销售等环节依法进行检查。如果,持证户在销售卷烟的过程中以利用虚假信息或者使人误解(如:经营者擅自篡改价签使消费者产生误导)等方式高于建议零售价(亦称:统一零售价)的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已违反《烟草专卖法》第1条的立法宗旨和《价格法》第14条等法律规定。针对持证人高价出售卷烟的行为,烟草专卖局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措施:1、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1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44条第10项等规定,烟草专卖局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2、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44条规定,烟草专卖局有权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第7条等规定,依法进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参考资料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法律)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在福建海晟烟草专卖店买烟会便宜吗?
不会便宜,但保证是真的,
福建烟草专卖局7个地级市怎么选
福建烟草专卖局7个地级市选的方法是看自己想去哪个城市。福建烟草专卖局7个地级市,工作强度是类似的,主要就是城市的区别,这完全取决于你对哪个城市感兴趣,想去哪个城市,所以,福建烟草专卖局7个地级市选的方法是看自己想去哪个城市。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局长是谁
广东湛江雷州市假烟丝太多,局长你说是否是社会的毒瘤呢?
广东烟草专卖局招聘考试内容
先笔试 后面试 都会当场宣布成绩~ 时间大约是3、4月份
2018广东烟草专卖局招聘流程是什么?
2018广东烟草专卖局校园招聘流程主要包括:网上报名及简历筛选——第一轮面试及现场资格审核——笔试——第二轮面试——综合笔试面试成绩,确定拟录用人员——体检——公示——签订就业协议,办理有关录用手续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处处长算是什么级别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是正厅级单位,其二级单位正职一般为正处级。
广东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员和客户经理工作前景和待遇如何?
广东那边我不知道,我是广西的。给你点意见做参考。 你是广东省省局考试进去的还是 市局考试进去的?如果是省局的就是属于编制内,如果你是研究生的话(我们这边这2年招的都是研究生学历--省局,属于编制内)。如果是市局自主招的,就不属于编制内(也相当于俗称的外聘员工)。 如果你们那实行4定的话,那么进去烟草还是可以的。4定后,编制内和编制外的工资(所有的)相差就不会太大(现在一般编制内是比编制外拿到手上的工资要高5倍左右,4定后,相差估计是1-2倍,按照下发的文件说明是这么说的,但我们这也还没有4定)。 我也是编制外的员工,在等4定实行。我建议是你先进去看看,等到4定后,如果工资还是比较差的话,那时候在走也不迟。 新的消息,前段时间我们开会的时候说的,广西中烟要和广东中烟要合并,估计以后我们专卖的职责都差不多了。呵呵。我是专卖。 如果你进去,以后交流一下。进去后岗位是可以调整的,所以,你报的不是专卖估计也会分到专卖这块。PS:那就是属于编制外的。广东3K的话算比较低。如果报的是专卖,那么考试考的基本上都是公务员的题型,这个很容易的。就是论述题和简答方面要考你所报的岗位的专业知识。像什么是烟草专卖品,具体有哪些。还有就是要看熟悉专卖法,考试应该会有用处的。因为你们还没进来,所以不会考太深。专卖法规在国家烟草局的网站上有。很详细的就只有内网里才能看到。你们看公网的就好了。福利待遇是还不错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交的很多,基本上占工资的30%--50%这样了。 工作环境是挺轻松的,配送员岗位8点--15点,但基本上12--13点这样就送完了,然后下班; 客户经理工资最高,工作偷懒最不容易被发现,我实习的时候9点出去,11点回所里,下午休息(说明一下,除了配送是在县城,其他的大多数都在镇里。我没有分到市里,只分到县里。但我不想去县城,所以到镇里--也就是所里,这里就属于山高皇帝远,领导就是所长最大,自由多了),客户经理的职责就是宣传专卖法规,有新品种的卷烟,就在走访经营户的时候宣传一下,让客户订购这种卷烟,其实也没什么时候,就是到经营户那里走走,宣传,签字,有时候帮客户把卷烟摆放整齐; 专卖就是查烟,我是专卖,每天出去转,检查经营户,这个偷懒就看你们所长勤奋状况了,如果比较勤奋,那么就没办法偷懒,因为很多所长都是专卖员,出去检查都是坐车的,有空调,就把它看做是外出欣赏风景就好,而且做专卖属于经常出去混吃混喝的,反正我来正式了一个多月,差不多1/4是在外面吃,如果你能喝酒,比较喜欢喝酒,那恭喜你了,不做专卖是你的损失; 烟草里最没有技术含量的就是配送,送货就注意不要弄错就好。还有,如果那个地方有种烟草,就会有烟叶员,这个相对来说是最累的,要指导农户种植,收烟叶的时候要监督。 总的来说,烟草想发财比较难,只能保证你小康水平,工作轻松。如果有更好的发财途径就可以不考虑这个。(我们所的客户经理是经常偷懒搞他自己的生意的,你可以参考下。嘿嘿。反正所有的岗位都不需要签到--配送没什么办法偷懒,因为不可能不去送货。如果能进办公室的那些岗位也好,基本上没什么事情的)。 休息时间:除了配送是星期一二休,其他都是周末双休。上班时间7个小时(8-12 15-18).过节有过节费,有兴趣小组(每年都有经费),每年都有公费旅游(美其名曰:拓展团队训练)等。基本上各地的情况都差不多。
广东烟草专卖局公基考哪些?都要吗?
根据往年考试情况,2018广东烟草专卖局校园招聘笔试内容包括行测和公基,什么叫行测和公基呢?一、行测:行测,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英文名Administrative Aptitude Test,简称AAT)的简称,它和智力测验一样,属于心理测验的范畴。它用来测试应试者与拟任职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是考查应试者从事公务员工作所必须具备的一般潜能的一种职业能力测试。行政能力测试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笔试的一门,也是其中难度较大的一项。行测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言语理解与表达:主要测查报考者运用语言文字进行思考和交流、迅速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数量关系:主要测查报考者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能力,主要涉及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运算等。常见的题型有数字推理、数学运算等。判断推理: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常见的题型有图形推理、定义判断、类比推理、逻辑判断等。资料分析: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形式的文字、图表等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能力,这部分内容通常由统计性的图表、数字及文字材料构成。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生活等方面。二、公基:公基也叫公共基础知识,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法律、人文、历史、科技、行政、公文写作、时事政治等公务员、村干部、事业单位、军转干等考试中常考、必学知识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面试体检的项目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面试体检的都是常规项目,广东省各市各医院入职体检价格一百元左右,各单位 公司招聘工作人员体检参照公务员标准;体检者若没乙肝.肺结核代表体检人体检通过了。最好周一至周五早上8点到11点空腹去体检。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的介绍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成立于1983年,隶属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为正厅级单位。局(公司)总部位于广东省省会——广州市。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能是负责全省烟草生产、经营企业和市场的专卖管理。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的主要职能是对全省烟草商业企业履行“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职能,目前,省公司成为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广东烟草专卖局官网卖烟吗
不卖烟,根据广东烟草专卖局官方公布的信息查询显示,其官网是不卖烟的。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的概述
2003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行业工商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在现行的烟草专卖专营体制下,将省级烟草公司负责本省烟草销售的职能与负责本省卷烟生产企业的管理职能分离,实行工商分开。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烟草公司将管理本省卷烟生产企业的职能划分出来,成立广东中烟工业公司。改革后的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仍然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省局继续担负对全省烟草生产、经营企业和市场实施专卖管理的职能,省公司的职能主要是负责本省烟草销售和对全省烟草流通企业的行业管理。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的发展历史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成立20多年来,致力于烟叶和卷烟的生产经营、多元化经营、技术创新、体制改革,其运作、经营、管理不断规范,体制不断完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提高。从1983年至2008年累计实现税利1081.34亿元,其中1983年至2002年累计实现工商(中央企业)税利452.86亿元,2003年至2008年全省烟草商业系统累计实现税利628.48亿元。尤其是2003年广东烟草实行了工商管理体制分开后,省局(公司)新一届领导班子制定了“建设烟草流通强省”的总体战略目标和“三年打基础、五年见成效、八年大发展”的阶段性战略目标,大胆创新管理体制,理顺产权关系,完善用人制度,加强内部监管,大力推行卷烟打假“四个转变”,全省烟草商业系统卷烟专卖管理和市场经营取得跨越式的发展,至2008年底全省卷烟年销量超过317万箱、年税利突破185亿元(均不含深圳),各项指标均居全国烟草商业企业前列,广东烟草流通强省和全省烟草企业集团化框架已初步形成。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成立以来,组建和完善了遍及全省的烟草专卖专营管理机构,对全省烟草专卖专营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烟草专卖管理部门长期以来不断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力度,致力于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据统计,自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颁布实施至2008年底以来,全省共依法查获走私卷烟36.23万箱,捣毁制假烟窝点6102个,缴获制假设备6892台(套),抓获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卷烟走私和制假犯罪分子2702人,有力地震慑了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违法活动。其中2003至2008年全省共依法查获走私卷烟14.99万箱,捣毁制假烟窝点3680个,缴获制假设备2538台(套),抓获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卷烟走私和制假犯罪分子2438人。1991年至2002年全省共依法查获走私卷烟21.24万箱,捣毁制假烟窝点2422个,缴获制假设备4354台(套),抓获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卷烟走私和制假犯罪分子264人。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从1997年开始就着手研究解决广东烟草行业流通体制改革的问题。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在全省铺开了组建烟草有限公司的工作。目前全省市县都已组建了由省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烟草有限公司。这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以资产为纽带形成的新型企业关系,在全国烟草行业内是一种体制上的创新,对广东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展了旨在建设覆盖全省的卷烟销售网络的“系统工程”,通过加大优化品牌结构的力度,加强工商协同,积极推进“按客户订单组织货源”工作,全面提升网络运行的质量和效率,加快现代物流建设,使全省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向“电话订货、网上配货、电子结算、现代物流”的现代流通方式转变。多年来,广东省烟草行业始终重视发展现代烟草农业,按照“一基四化”的总体要求,采取多种扶持措施发展烟叶生产,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调整了烟叶生产布局,引进了优质烟叶品种,大力提高烟叶生产规模化种植水平和科技含量,烟叶生产整体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使全省烟叶生产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经过20多年的努力,广东省优质烟叶从无到有,形成了以南雄优质烟叶、五华旱坡地烟叶为特色的烟叶品牌;发展形成了韶关、梅州优质烟叶生产基地,并培养造就了一大批懂得烟叶生产经营的干部职工队伍、科技人员队伍和烟农队伍,保持了烟叶生产良好的发展势头。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一直以来重视发展烟草国际贸易,不断开拓国际烟草市场,并与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烟草界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取得了显著成绩。出口产品市场从单一的卷烟发展为现在卷烟、烟丝(含辅料)、烟叶三足鼎立;出口创汇从原来的每年不足50万美元增加到现在的每年4000万美元以上。中国烟草广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也成为了中国进出口额最大的500家企业之一。截止2008年底,广东省烟草行业烟草产品出口累计创汇63225.13万美元,其中2003年至2008年出口创汇23390万美元。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一年招考几次
两次。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成立于1983年,隶属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的经营管理体制,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招聘一年两次,分秋招和春招。考试内容基本包括测试、烟草知识、专业知识和公共知识。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好进吗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不好进。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成立于1983年,是正厅级单位。考进广东省烟草专卖局的竞争压力是很大的,需要经过笔试和面试,开始难度大,招聘人数少,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是不好进的。
请问是江苏省农行好还是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好?谢谢
这个首先要看你的专业、以上两个单位的职位和你对自身发展的规划。
江苏泰州烟草专卖局待遇
江苏这边烟草专卖局待遇怎么样?第一年,大学本科毕业的员工月薪约2500元,研究生(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的月薪约3000元,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间工资标准按80%计算;第二年开始至第四年,年度绩效考评合格的,月薪逐年递增约1500元;第五年及之后,根据岗位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另行确定。按国家相关政策交纳“五险一金”。
江苏烟草专卖局笔试考80难度大吗
大。江苏烟草专卖局笔试的满分是100分,要想考80分就意味着前面的选择和判断题只能错4个,而后面的简答题只能扣除8分,所以江苏烟草专卖局笔试考80分难度很大的。
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好考吗
不好考。烟草局考试难度比公务员大些。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方式。笔试、面试满分均为100分,并按笔试60%、面试40%计入总成绩。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不进行总成绩计算、不进入下一环节。
江苏烟草专卖局难考吗
不好考。烟草局考试难度比公务员大些。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方式。笔试、面试满分均为100分,并按笔试60%、面试40%计入总成绩。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不进行总成绩计算、不进入下一环节。烟草专卖局是国家行政机关,是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对我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对全行业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江苏省办理烟草专卖证条件
最近听说不少人想了解烟草经营许可证的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那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呢润朴科技今天就来为大家解答一下 1、要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2、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4、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 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 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 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 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