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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县人民政府网2、千灯古镇到马鞍山市和县人民政府有多少公里3、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4、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职责5、和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怎么打不开
和县人民政府网 和县人民政府
和县人民政府是马鞍山市和县的国家行政机关。
和县,隶属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地处长江三角洲中心区、安徽省东部、长江下游北岸,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18°04′~118°29′,北纬31°22′~32°03′之间。东距南京60千米,南至芜湖65千米、马鞍山38千米,西离合肥122千米。全县总面积1319平方千米 ,截至2021年,和县下辖9个镇 、85个村委会、30个社区居委会。
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置历阳县。天保六年(555年,改名和州。辛亥革命后,改称和县。2011年8月,和县(除沈巷镇划归马鞍山市管辖。和县拥有41.6千米的长江岸线,境内的郑蒲港是继上海、南京两个深水港后获国家发改委批准的万吨级深水港。和县是国家园林县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 、第三批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典型县名单。
千灯古镇到马鞍山市和县人民政府有多少公里 驾车路线:全程约315.3公里
起点:千灯古镇
1.苏州市内驾车方案
1从起点向正东方向出发,沿尚书路行驶270米,左转进入秦峰路
2沿秦峰路行驶220米,过右侧的瑶泉洗浴休闲中心,直行进入秦峰中路
3沿秦峰中路行驶690米,过汶浦桥,左转进入圣祥西路
4沿圣祥西路行驶1.7公里,直行进入阳光东路
5沿阳光东路行驶3.0公里,右转进入长江南路辅路
6沿长江南路辅路行驶470米,直行进入长江南路
7沿长江南路行驶7.1公里,朝G2/G42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2.沿匝道行驶1.9公里,直行进入京沪高速
3.沿京沪高速行驶76.6公里,朝南京/G42方向,稍向左转进入沪蓉高速
4.沿沪蓉高速行驶23.7公里,过盛家桥,朝常州(南/禄口机场/金坛/溧水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横林枢纽立交桥
5.沿横林枢纽立交桥行驶1.6公里,直行进入常合高速
6.沿常合高速行驶98.7公里,直行进入沿江高速
7.沿沿江高速行驶12.5公里,朝高淳/S55方向,稍向左转进入常合高速
8.沿常合高速行驶38.6公里,直行进入巢马高速
9.沿巢马高速行驶29.6公里,在和县/郑蒲港/沈巷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
10.沿匝道行驶450米,直行
11.巢湖市内驾车方案
1行驶320米,左转进入S206
2沿S206行驶2.1公里,右转进入X024
3沿X024行驶2.8公里,稍向右转进入X037
4沿X037行驶10.3公里,左转进入X023
5沿X023行驶2.0公里,左前方转弯进入X024
6沿X024行驶58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左侧
终点:和县功桥镇人民政府
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
本办法所称编制包括人员定额和领导职数。第三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第四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必须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变动或增减。第五条市、市辖区和县(含县级市,下同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市辖区和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各司其职,配合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共同做好机构编制管理监督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六条行政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规范高效,并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限额。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和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为工作部门。市辖区、县人民政府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个别确需设立的,按照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综合办事机构。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第八条设立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职能、级别和隶属关系;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划分;
(四与业务相近的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
(五机构所需的编制;
(六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第九条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行政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行政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行政机构;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第十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内设机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可以设立内设机构。第十一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调整(包括增设、撤销或者变更,由该行政机构提出调整方案,按照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第十二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增设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增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四增设机构所需的编制。
撤销或者变更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或调整情况;
(三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第十三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能相称。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般称委、局,直属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一般称局、办,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一般称局、办,其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第十四条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级别分别为副厅级、正处级、正科级;市、市辖区内设机构的级别分别为正处级、正科级。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职责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公园、城市照明设施、城市垃圾集中处置、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等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参与编制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计划、工程竣工验收。
(二负责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考核监督与绩效评价;指导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各建制镇的集镇市容环卫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定额和行业规范;负责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河道卫生管理;负责城区公厕的管理和维护;负责指导城乡垃圾处理工作;负责城区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垃圾处理场的管理;负责城区餐厨垃圾集中处理的监管工作;负责城市主次干道临街门面、店面装潢装饰所产生装修垃圾等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渣土等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消纳、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负责垃圾分类处理特许经营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对环境卫生市场化运作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广场的大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宣传牌、遮阳(雨伞(罩设置、城区路灯维护管理和节能改造、亮化美化的管理。
(四负责城区已建成移交的城市道路桥涵、城市照明、城市雨水和雨污未分流排水系统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道路和公共场所占用、挖掘的审批和管理。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市政道路、桥涵通道等建设维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市政维护经费的计划制定、监督专款专用,以及市政维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负责市政道路、桥涵通道等市政设施的大中修及改造工作;负责城区排水防涝工作;负责城区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负责城区道路及两旁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审批;负责自行车和摩托车停靠点的规划、建设和监管工作。
(五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维护工作以及由其他建设单位建成移交的园林绿化维护工作。负责城区街道绿化及公园、广场、游园等公共场地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审查;负责县城区绿线绿章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园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城市雕塑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具体承办古树名木的移植审批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园林绿化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安排的城市绿化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城乡燃气管理。制定城市燃气发展规划,负责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燃烧器具安装及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和本县燃烧器具准入目录的发布管理;负责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经营秩序、设施运营、服务质量、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其职权如下:
1.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除消防、人防外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的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
7.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商贩,以及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占用公用场地进行店外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机动车道以外违规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反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向城市河道和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和水域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城市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13.其他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具体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负责城市建成区违法建筑查处信息系统和考核机制,负责对违法建筑查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协调。
(十负责编制城市市政维护管理方面资金年度计划和申报工作。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检查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依据界定的职能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各项规费及有关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
(十一指导和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行业的科技推广应用以及重大技术的引进、创新工作。
(十二负责智慧城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
(十三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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