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牛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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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盐专卖
太祖朱无璋在称吴王时(公元1367年),即立盐法,实行征税制,令商人贩卖,税率为二十分之一,所得盐税,以充军饷。不久又加倍征税,后听胡深之议,税率复旧。建明之后,实行专卖之制。
(一)盐的产、销制度
明朝盐的产制:制盐民户称灶户,按户计丁,称盐丁;按丁规定产盐定额,也称正盐或正课;正课之外所余之盐,称余盐。明初,为鼓励盐的生产,注意优恤灶户,给灶户划拨草场,以供樵采;可耕之地,许灶户开垦,并免灶户杂役。以后,盐场设立总催官,负责办盐课,督促生产。总催官多刻剥灶户,致使盐丁贫乏,英宗正统时(公元1436-1449年),灶户不甚总催官的剥削,纷纷逃亡,流移转徒,仅松江一地负盐课六十余万引,盐产量大减。
灶户生产的盐包括正盐、余盐,一律缴给官府,称为盐课;灶户纳盐课之后,官府给以工本米:正盐每引四百斤,支工本米一石;余盐每引二百斤,支工本米一石。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工本米折钞发给,但各地折钞比价不一,淮、浙每引二贯五百文,河间、广东、山东、福建、四川等地,每引二贯。
盐商向国家缴纳货币或实物,由官府发给引票,然后凭引就场支盐贩鬻。洪武初,每引四百斤,称大引;后改行小引,每引或一百斤,或二百斤。
成祖永乐以后,由于灶户逋逃很多,盐产量供不应求,盐商不得不在盐场守候支盐,以后盐商渐减少。英宗正统五年(公元1440年),令两淮、两浙、长芦盐,实行常股、存积制度。所谓常股,即按正常手续,凭引支盐的份额。常股价钱便宜,但需依次排队,等候支盐;所谓积存,即事先准备好食盐,收集在官,待边防急需粮储,即令商人运粮于边,凭引到场支盐。这种存积之盐价钱较贵,但不需要等候,人到即支。常股、存积制度初行之时,以每年所收盐课正额的十分之八为常股,十分之二为存积。盐商苦于在场守候,多买存积,于是多次变更常股、存积比例。
武宗以后,盐法渐坏,积引日增,盐利日减,万历三十六年(公元1557年),袁世振议行“钢法”,即将淮北盐场,按顺序排为十纲,一纲卖积引,九纲卖现引,十年之内疏销完毕。并设置纲册,凡领引盐商,皆登记入册。纲册有名者,可赴本钢盐场领盐,纲册无名者不得加入,于是盐商成为专得某场盐利的专商。食盐专商制度自此始。
(二)盐专卖制度
明朝的盐专卖主要实行民制、官收、就场专卖办法。专卖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开中法、计口授盐法、商专卖法。
1开中法。所谓开中法,即召募商人输粮于边,由官府给盐的办法,也称纳米中盐法。此法源于宋代的折中法和元朝的入粟中盐法,实行此法的目的在于充实边疆的粮食储备。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六月,山西行省以大同所储之粮自山东陵县运至山西太和岭,路远而费用繁巨,建议令部人于大同仓输米一石、太原仓输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朱元璋从其议,自此始行开中法,此后各行省边境,亦多效仿。但纳米与中盐的比例,各地不同,一般以地里远近而定等差。开中法袄地之后,国家节省了大量的转运之费,边疆粮饷也得到了保障,史称“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由于开中法行效显著,于是不仅是粮粟,凡属国家急需物资,皆令商人纳中盐,由此而衍生出许多新的制度,如纳马中盐,纳钞中盐,纳钱中盐,纳布中盐等等。总之,国家需要什么,就开中什么,盐随时随地成为国家与商人交易的媒介纳布中盐等等。总之,国家需要什么,就开中什么,盐随时随地成为国家与商人交易的媒介
2计口授盐法。在实行开中法的同时,曾实行计口授盐制度。洪武三年,令民在河南开封等处输米,以供军食,官府给盐以偿其价。每户大口给盐一斤,小口给大口之半;输米的多少,按地理远近定等差。
在计口授盐的基础上,又衍生出“户口食盐纳钞法”。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曾令扬州府泰州灶户,按照温、台、处三府则例,支官盐折纳钞贯。即受盐本应纳米,而折钞上纳州府泰州灶户,按照温、台、处三府则例,支官盐折纳钞贯。即受盐本应纳米,而折钞上纳
3商专卖。商专卖是盐专商直接与灶户进行交易。万历四十五年(公元1617年)在袁世振行“纲法”的基础上,又行“仓盐折价”之法,即官府不再向灶户收盐,而令灶户按引纳银,商人则直接向灶户购盐而不经官,此种专卖制度,即属商专卖。自此国家将收盐、运销之权全部交给商人,这是食盐产、销制度的一大变化。
除上述三种盐制外,在个别地区曾实行过盐票法。嘉靖十六年(公元1537年)两浙偏僻之地,官商不能到达,于是令土著商人纳银领票取盐,到偏僻之地贩卖,土著商人每百斤盐纳银八分。此种制度不同于官专卖,而且多侵正课。
(三)盐课弊端
明初盐课制度尚较稳定,自武宗正德以后,吏治日益败坏,盐法亦渐趋紊乱。盐法的破坏,主要原因在于官吏的贪贿。正德时,权幸之徒,开以残盐(即堆放多年,经内雨销蚀而残留之盐)为名,夹带好盐。权幸以低价购买上等好盐,侵碍盐课,也坏乱了盐法,以后又有零盐(即开中未尽的剩盐)、所盐(灶户交售余盐,称量后有余部分,及批验所检斤时没收的超量引盐,堆放在批验所内)等名目,都是官宦搜刮盐利的手段。此外,官府措置也有许多弊病,如不按时开中,致使米价腾贵,盐价增长十倍,而灶户工本不及盐价的十分之一,致使私盐盛行等等,都使盐法遭到破坏。
二、茶税与茶专卖
明茶课制度起源于朱元璋建明以前。公元1366年朱元璋令商人于产茶之地买茶,纳钱清引,每引茶百斤,输钱二百文,不够一引者,称畸零,给由贴。以后,又定每引茶一道,输钱千文,可贩茶一百斤;茶由一道,输钱六百文,可贩茶六十斤;以后又改令每引一道纳钞一贯,凭引可贩茶一百斤。俟建明以后,遂定官茶、商茶之制。
(一)所谓官茶,即官府对茶的生产者课征的实物(茶)。洪武初,规定:“芽茶、叶茶各验直纳课,贩茶不拘地方。”洪武四年规定陕西汉中诸县茶树,十株官取其一。无主茶园,令军士采摘,十取其八。所课之茶,以易番马。有时所课之茶,也改征折色,但不多见。
以茶易马,即实行茶马法。茶马法始行于唐。明代,在河州、秦州、洮州、甘肃、岩州等地设茶马司,茶马司以茶向少数民族商人换取马匹,以助边政。以茶易马的比例,因各地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有茶马司的地方,上等马一匹易茶四十斤,中等马一匹易茶三十斤,下等马一匹易茶二十斤。
实行茶马法的意义在于充实边疆马匹,减省百姓养马的徭役,所以是茶的良法。
(二)商茶制度
所谓商茶,即茶商向官府交纳实物(或马、或米、或布),取得引目,凭引向茶户买的茶。明朝商茶一律实行茶引制度,只是因时因地不同,运用不同的茶引形式。如以米易茶,和以其它物资中茶的。以米易茶即纳米中茶法。此法行于洪武末。当时成都、重庆、保宁、播州设置茶仓四所,令商人纳米中茶。弘治七年,以陕西发生饥荒,也曾实行纳米中茶之法,以备赈济。又有运茶支盐法:即令商人运茶于甘州、西宁,然以以淮、浙的盐支付运费。此法行于宣德中。
(三)贡茶
贡茶,即地方直接上项给中央朝廷的茶。贡茶制度始于宋。明朝初年,天下贡额不固定。宜兴贡茶,宣德时,增至二十九万余斤。后来规定为四千斤。
三、坑冶课
明朝坑冶课主要包括金、银、铜、铁、铅、汞、朱砂、青绿(颜料)等。明初,不主张开矿,轻坑冶政策一直持续到仁宗。到万历时,矿政渐趋紊乱。
明朝金银之课,一般采用包税制,即规定某场一年应纳税额,责民交纳。明朝初年,金银之课甚轻。福建各银场税课仅二千六百七十余两,浙江岁课二千八百余两。永乐以后,银谭稍增,福建银课岁额三万二千八百余两。万历以后,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对金银的追求越来越迫切,于是以开银矿的名义,大肆掠夺百姓,坑冶之法由此而滥,并成为扰民的渊薮越来越迫切,于是以开银矿的名义,大肆掠夺百姓,坑冶之法由此而滥,并成为扰民的渊薮
明铁冶较宋元发达。洪武末,令民自由开采,国家抽课,三十分取二分,以后禁民私贩,私贩铁者如私盐法。
至于铜、汞、朱砂、青绿等矿,开采甚少,纳课甚微。
四、洒醋课
明初实行禁酒政策,直到后期,酒的生产也没有多大发展。由于酒的生产没有发展起来,所以洒课不占重要位置。而且酒税不上缴中央,令收贮于州县,以备其用,实质是一种地方税。酒税税额一般以酒贡为计算单位,每十块酒曲,收税钞、牙钱税、塌房钞各三进四十文,或征曲量的百分之二。醋在明朝已不属禁榷之物,征税亦甚轻。
五、商税
明朝初年,实行鼓励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所以商税制度简约。商税的征收机构为各地课税司局,国家对课税司局虽规定限额,但不务求增余。朱元璋认为:“税有定额,若以恢办为能,是剥削下民,失吏职也。”对不完成定额的税课司局,只核实而不问罪。课征办法因课征对象不同而异,对行商、坐贾贩卖的各类手工业品一般估算货物的价值,从价计征;对竹木柴薪之类,实行抽分;对河泊所产,征收鱼课。课征手段有本色,有折色。一般多以钞、钱缴纳。税率一般为三十分之一,且免税范围极广,凡嫁娶丧祭之物,自织布帛、农器、食物及既税之物,车船运自己的物品,以及鱼、蔬、杂果非市贩者皆可免税。只是买卖亩宅、牲畜要纳税,契纸要纳工本费(洪武二年规定每线契纸为工本费四十文)。为简化商税征收手续,还多次裁并税务机构。洪武十三年,一次裁并岁收额米不及五百石的税课司局三百六十四处,其税课由府州县带征。为了防止税课官吏的侵渔。规定在征收商税之地设置店历(即登记册),登记客南姓名 人数、行止日期等内容,以备核查;同时明示征收商税的货物名称,未标明需要税的货物,均行免税。
明初还采取了一系列便于商人交易的措施,如洪武初年,南京(当时为京师)军民的住房,均由官府供给,因城内住户过多,无空地以供商人贮存货物,商人皆贮货于船仓内或城外,这样既不便于商人交易,又易受牙人(经纪人)要挟,于是国家在南京沿江地方筑屋,名为塌房,以贮商货。凡至南京客商,皆贮货于此,交易时,只准买卖双方进入塌房,禁止牙行出入。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规定,在塌房贮货的客货,以三十分为率,须纳二分官收钱,即后人所的说“塌房税”。另取三十分之一的免牙钱和三十分之一的房钱,此二者均用于支付看守塌房者的费用,而不属于税。永乐时,又将这种办法实行于北京。
明朝新增商税税目有如下诸种:
1市肆门摊税。市肆门摊税,始于仁宗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正月。当时,统治者认为钞法不通,是因为对客商所贮之货不征税及售货门市阻挠所致,于是便对两京以贩卖为主的蔬果园不论官种或私种,一律征税,对塌房、库房、店舍等贮货者亦开始征税,骡驴车雇装载者,也征税。这些税收均须以钞缴纳。这种税,称门肆门摊税,或称市肆门摊课钞。到宣德四年,市肆门摊课钞推行于全国,税课增加了五倍。此后,这种以流通钞法为目的而课征的商税,更成为经常性的税目。
2钞关科。钞关税行于宣德四年,目的也在于通行钞法。所钞关税,即在郭县、济宁、徐州、淮安、扬州、上新河、浒墅、九江、金沙州、临清、北新诸沿运河和沿江要地,设征税关卡,对“舟船受雇装载者,计所载料多寡、路近远纳钞。”所设的关,称钞关。钞关初设时,只征钞,后来时或征银,所征之钞或银,称钞关税。钞关税初行时,只对受雇装货的过往船只征税,税额按船的梁头座数和船身长度计算,这种税称船料或船钞。如遮阳船头长一丈一尺,梁头十六座,算作一百料。宣德四年规定每百料,收钞百贯,后减为六十贯。成化时,船料钱钞中半兼收。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定制以银缴纳,每银五厘,折钞一贯;银一分,折钱一文。船钞税一般不税货,只税船,惟临清、北新兼收货税,其所榷本色钞、钱归于内库,以备赏赐;折色银两、归于太仓,以备边储。
3工关税。工关税,系由工部派官,在芜湖、荆州、杭州三关置抽分竹木局,设官抽分竹木,以其税充工部船舶营缮之用,故名工关税。后抽分局属户部,但仍由工部代营。抽分竹木局的抽分对像为客商贩运的柴草、竹、藤、木、炭等;税率因时代不同而有高低,因品种不同而为等差。如柴草之属,一般三十分取一;黄白藤等,一般三十分取二;松木、松板、檀木、梨木、木竹、木炭,一般十取其二。英宗正统时三十分取四,天顺时二十分取六,宪宗成化时十分取其一。工关税一般以实物缴纳,称本色;以后时有以银、钞缴纳者,称折色宗成化时十分取其一。工关税一般以实物缴纳,称本色;以后时有以银、钞缴纳者,称折色
4商税杂敛。除上述三种主要税目外,尚有一些杂敛,如武宗正德十一年(公元1516年)始征泰山碧霞元君祠香钱。又有门税,即在京城九门征收通过税。嘉靖四十五年(公元1566年)于淮安征收过坝税,即对通过淮安坝之米麦杂粮所征之税,税额为一石征银一厘,以充军饷。穆宗隆庆四年(公元1570年)又每石搬运费一厘抽四五毫,叫脚抽。更从斛夫所得的每石工钱一厘五毫中抽取五毫,称斛抽。这些税征收数额甚微,但扰民滋甚。
明商税税额,弘治时课钞四千六百一十八万余贯,折银十三万八千五百四十两;嘉靖时,课钞五千二百零六万八千余贯;万历以后,横征暴敛剧增,所征课钞不可胜数。
六、市舶课
明朝市舶的含义与宋、元不同,宋、元对进行海上贸易的中外船只,均称市舶,明朝则专指在中国近海停舶之外国商船,商舶专指中国居民载土产运往海外贸易的商船。
明朝实行贡舶制度,即海外诸国来华贸易,必须向明朝廷进贡,进贡后则准其贸易,如不进贡则不准贸易。其市舶原则,既无财政目的,又无互通货贿的意义,唯以通好、怀柔为原则。在这种原则指导下,明朝对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货物,不征市舶课,有时官府对海舶带来的货物实行抽分,但却从优偿给其值,这种抽分实是官府高价收买而已。对于贡品,国家亦高于原价给其值。至于国内商船则实行禁海政策,一般严禁出海,只有官府派官率船出海,如郑和七下西洋即属于此。但其目的不在于进行贸易。只是招抚远人。明代也设有市舶司,但只负责贡舶管理和监视,通报敌情,不负责商舶的管理和征税。
商舶的发展是在明后期万历年间。万历二年(公元1574年)巡抚刘尧海以船税充饷,“岁以六千两为额”。于是制定海税禁约十七章。自此,唯不准去日本贩日货通倭寇,去其它海外诸国皆可。
征税的原则,有水饷、陆饷、加增饷之分。所谓水饷,即以船的广狭为准,饷出于商船;所谓陆饷,即以货之多寡,计值征饷,春饷出于铺商;所谓加增饷,即去吕宋岛(在今菲律宾)的商船返回时所携带的商品甚少,征收水饷、陆饷不多,故对这些船加征一百五十两,称加增饷。
商船税课,万历四年为一万两,十一年为二万两,二十二年增为二万九千余两。
七、明后期工商税对人民的扰害及人民反抗矿盐、税监的斗争
明初的工商税政策有利工商业的发展,但当工商业有了一定发展之后,统治者追求财富的欲望也越来越强烈,他们不择手段地搜刮工商业者和广大消费者,致使工商税制度日趋紊乱,对人民的扰害也越来越大。尤其是矿税和商税,更成为百姓的沉重负担,严重阻滞了工商业的发展。
矿税之弊,源于太监领矿。英宗天顺时,曾派太监负责提督浙江、福建、云南、四川等银矿,宪宗成化中,开湖广金矿,“岁役民夫五十五万,死者无算,得金仅三十五两。”神宗成历二十四的(公元1545年)又大肆开矿,太监四出,皆给关防,他们假开采之名横索民财,陵轹州县。“时中官多横暴,而陈奉尤其。富家巨族则诬以资矿,良田美宅则指以为下有矿脉,率役围捕,辱及妇女,甚至断人手足投之江,其酷虐如此。”
自穆宗隆庆以后,凡桥梁、道路、关津皆私擅商税,罔利病民。神宗万历两宫三殿灾后,营建费用浩繁,于是大增天下商税,以充其费。万历二十六年设立榷税使,由太监担任,四出征税。“水行数十里,即树旗建厂(抽税机构)。视商贾懦者肆为攘夺,没其全资,负戴行李,亦被搜索,又立土商名目,穷乡僻坞,米盐鸡豕,皆令输税。”“九门税尤苛,举子皆不免,甚至击杀觐吏。”当时,“中官遍天下,非领税即领矿,驱胁官吏,务 削焉。”
太监以开矿、征税为名,勒索百姓,民不聊生,终于激起民变。万历时,民变事件各省均有,例如万历二十七年陈奉在荆州督税激起民变,至武昌又激起商民暴动,商民万余人将阿奉同党五、六人抛于江中;高淮在辽东督税,激起前卫屯军哗变及锦州松山军变;潘杨在江西为税监,激起景德镇窑工的反抗,烧毁官窑厂房;万历三十年高 在福建苛征市舶税激起民变,又督闽粤矿税,再次激起民变;杨荣在云南领矿,激起民变,民众万人,将杨荣投入火中;万历二十八年蔚州矿工暴动,潮州民变;万历二十七年,临清民变,杀死马堂的党羽三十余人;万历二十八年,孙隆在苏州征商,激起民变,击毙孙隆的爪牙二人,捶死税官多人十余人;万历二十八年,孙隆在苏州征商,激起民变,击毙孙隆的爪牙二人,捶死税官多人
明朝末年反矿监、税监的斗争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参加斗争的有手工业工人、小商人、手工业者和城市贫民,一些工商业者、中产以上的商人、作坊主、窑主也参加了这一行列。这次斗争是以手工业工人、贫民为主的反封建压迫的一次斗争,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斗争是以手工业工人、贫民为主的反封建压迫的一次斗争,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摘自《中国赋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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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是支撑封建帝国大厦的经济支柱。税赋的科敛、征调、分配方式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元末国内战争造成人口锐减、土地荒芜,百姓财力困乏,国家经济凋敝,明初的赋役制度正是建立在这种贫弱的农业经济基础之上。因此,赋税的征敛主要是米麦、布帛等实物之征①。
赋税是封建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因为中国传统的赋税收入主要是田赋),是社会剩余劳动的产物——地租的再分割。明初赋税的实物之征与当时剩余劳动的困乏相适应。一方面获得土地的自耕农在完税后有较大的活动余地从事农业生产,这为其改善经济状况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实物税使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没有分开,为地主阶级准备了提高剥削率的条件。但是实物税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从其征收来看,明政府规定,田赋的征调由户部按各地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官田、民田)及土地面积大小分摊田赋, 夏税曰米麦、曰钱钞、曰绢,秋粮曰米、曰钱钞、曰绢。 ②但实际上主要以米麦为主,钱钞的数额及比重不大。农业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于是便会产生 所贡非所产,所产非所贡 的矛盾。我们以江南为例,苏州府昆山县某地 田土高仰,物产瘠薄,不宜五谷,多种土棉,土人专事纺织 ①,但依规定须交一定数额的米作为田赋,结果 民遂坐困.再如松江府,盛产棉花, 不种桑,不养蚕,而岁农赋桑、丝、棉折绢若干。 ②百姓不得不购买绢以输赋,造成 转展折阅,公私交弊。 ③从田赋运输角度来讲,明初输往京师等地的田赋须民间自运,道远耗费,往返劳费,连朱元璋自己也慨叹 民间租税,水陆窎远,送纳京师,实为艰难④。至于田赋中税粮的贮存更受客观条件限制,永乐中 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 ⑤,社会财富造成巨大浪费。就赋税分配而言, 国家经费,莫大于禄饷 ⑥,即主要供给宫廷消费及官僚、军队的俸饷。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交换的频繁,要满足从皇帝到军队的日益庞杂的需求,传统赋税科派的实物便显得十分原始和力不从心。
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明太祖苦心孤诣,采取了两种补救措施。第一,扩大上供物料的派征。上供指为皇室提供贡品,主要是皇宫日常所需的副食及器皿等;物料指为工部、兵部等提供官手工业生产原料及军需物品。上供之物 任土作贡曰岁办 , 官出钱以市曰采办。 ⑦其科敛或按田粮,或按里甲。上供物料是统治阶级依仗政治暴力对百姓赤裸裸的掠夺,它不但没能解决实物赋税与国家财政需求之间的矛盾,反而大大加重百姓的负担。第二,扩大田赋折色的范围和规模。折色是指将应征的原定实物税改为其他实物税或货币税,它与 本色 相对应。通常 谓米麦为本色,而诸折纳税粮者谓之折色。 ①明初的折色主要缘于逋赋、灾伤、税粮贮运困难等因素(见表8),它的实施,不仅缓解了百姓在税粮交纳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保证了国家赋税收入,而且还能满足国家财政支用中的不求需求,货币税所表现的灵活性是实物税无法比拟的。
①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
②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
① 乾隆《昆山新阳合志》卷六,《田赋》。
②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一,《松江府志》。
③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一六,归有光:《与邑令论三区赋役水利书》。
④ 《皇明诏令》卷一,《初元大赦天下诏》。
⑤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
⑥ 《明史》卷八二,《食货志六》。
⑦ 《明史》卷八二,《食货志六》。
明初,田赋折色成货币从总体上说在整个折色中所占比例并不大,货币田赋在田赋总额中所占比重也甚小,按方家推测,宣德朝只占0。0049%,这与商品货币经济的长足发展和日益活跃的经济形势是不协调的。随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复苏,农业、手工业生产中剩余劳动逐步增加,特别是生产规模扩大,社会交换频繁,社会财富增殖速度加快,商品经济逐渐摆脱了传统的紧密依赖于国家权力和财力的状况而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货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渐提高。以正统六年明英宗 弛用银之禁 的标志,白银正式作为一般等价物参与商品流通,它迅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将王公、庶民等不同程度地拖入商品货币经济的漩涡。因此田赋货币化作为一种要求必然促使田赋折色制这一临时补苴举措呈现进一步扩大和制度化之势。
事实上,明中叶这种形势已很明显,突出地体现在税粮折银价不断上升。但传统封建社会针对情况变化调整政策的迟滞性是其一贯特征。由实物科敛到货币折色的大规模转变中,商品经济仅起到催生剂的作用。
导致田赋货币化成为现实的直接契机是俸帖的贱卖。俸禄是田赋分配中的最主要表现形式,明初百官俸禄以支付米麦布等实物为主。在商品交换逐渐频繁的条件下,为满足生活的多种需要,官僚们不得不 辄以米易货 ①。
但最令百官头痛的是俸禄支取问题:朱元璋曾下令百官之俸皆取自江南官田,及成祖迁都北京后,因为漕运不便,百官俸米皆令赴南京关支,由政府发给领取俸禄的凭证——俸帖。但是由于路途遥远,往返劳费,一般情况下官员领帖后即卖与商人赴领, 每十石止值银一二两 ②,结果是 朝庭虚縻廪禄,各官不得实惠 ,国家财政体系中供给物品与需求物品相脱离,矛盾对立,统治阶级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占支配地位的阶级关系不仅决定赋税的性质,而且也决定其分配形式。统治集团内部要求改革赋税征调方式的呼声不断高涨。
正统元年八月,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周铨上疏: 行在各卫官员俸粮在南京者,差官支给,本为便利。但差来者将各官俸米,贸易物货,贵卖贱酬,十不及一,朝廷虚费廪禄,各官不得实惠,请令该部各会计岁禄之数,于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不通舟楫之处,吾随土产折收布、绢、白金,赴京充俸。 巡抚江西侍郎赵新和少保兼户部尚书黄福等也先后上疏提出类似建议③。周铨等人的主张得到大学士杨士奇等人的首肯,行在户部尚书胡 还援引 太祖曾折纳税粮于陕西、浙江,民以为便 ④的祖例以证明其可行性。在众臣的一致赞成下,明英宗 遂放其制,米麦一石,折银五分。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凡米麦四百余万斤,折银百余万两,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 ①
①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
① 《续文献通考》卷二二,《田赋》。
②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官俸最薄》。
③ 《明英宗实录》卷二一。
④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
金花银的出现,使我国赋税征调制度向前跨跃了一大步。尽管明代之前也曾出现过田赋折银,如宋仁宗时曾下令将陈州夏税所征小麦折变成现钱②,宋神宗熙宁十年也有过田赋输银的记载③,但都是临时性的应急措施。而金花银则开创了以银为正赋(即田赋货币化)的制度化,此后大面积折征例定,田赋的货币折征成为赋税征调的发展趋势。
金花银是生产力发展和商品货币经济冲击的结果。金花银的推广,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为金花银的折征必须以国家实物储备为基础,任何封建政府也不可能将其国家财政流转完全依托于市场。同时,尽管明中叶白银已成为主要货币,但从总量上讲白银仍不敷使用,若一蹴而就,使田赋全部征银,势必会物贱银贵,动摇传统农业的基础地位,引发社会危机。所以金花银只有在明政府的干预下自南向北,渐次推广开来。在江南地区得到周忱等人的有力贯彻,他们将金花银与解决官田重赋结合起来,民田科则较轻,令征本色实物,官田科则较重,令改纳金花银、布匹等,金花银成为调节均衡官田民田赋税的重要手段,加速了官田的私有化进程。在北方,成化廿二年李敏任户部尚书, 请畿辅、山西、陕西州县岁输粮各边者,每粮一石征银一两,以十九轮编,依时值折,军饷有余则召籴以备军兴。帝从之,自是北方二税皆折银 ④。到了成化、弘治以后,各地方除了正赋中拥有一定的金花折纳数额外,一些临时性的田赋折征亦十分频繁。从政府岁进金花银总量来分析,正统时一般岁征金花814000多两①,到正德初以岁入言之,夏税共该555000余两,秋粮944800余两,金花银995000多两②。国家赋税收入中金花银所占比例明显上升。
与金花银相辅的是漕粮折银。明代漕粮主要出自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山东等地,它是为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由政府规定自水路运往京师供官军食用的粮食,是实物田赋的一种表现形式。明初漕粮数额主要视京师驻军多寡而定,自从成化八年将全国漕粮总额固定为400万石以后③,为了保证京师充足的粮食供应,明政府加强了对漕粮的管理,严格控制漕粮的蠲赦和改折。但是漕粮制度本身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明中叶以后自然灾害频繁,百姓穷困交加,流离失所,各地区很难以保证供给足够的漕粮数额。缺船载运、漕船受阻、官仓储满等,也会影响漕运的正常进行。再加上政治腐败,漕运制度本身亦遭到很大破坏。客观与主观的限制,迫使明政府在确保漕运总额不受亏损的情况下,有条件、有限额地扩大漕粮折征。明初漕粮以折征布帛为主,而正统以后兼收白银和布帛,尤以白银为主。明中叶漕粮折银规模的扩大表现在:首先是折银频繁。弘治五年苏、松诸府连岁荒歉,户部尚书叶淇请求将漕米折银推行诸府, 灾重者石七钱,稍轻者石仍一两. 自后岁灾,辄宜折银 ④,此后便形成 无岁不有灾伤,则无岁不有折兑,此其因灾伤而折兑者,常例也。 ①至于由交通不便、仓储原因、 地不产米 等因素促成的漕粮折色更是屡见不鲜。其次是漕粮折色地域的扩大,数额的上升。成化以前漕运行兑运之法,兑运之中,湖广、山东、河南折色177700石②。正德二年 浙江、江西、湖广正兑米35万石折银解京。 ③这种大面积高数额的漕粮折色是明初根本无法比拟的。漕粮折色规模的扩大还表现在漕粮永折的出现和发展。万历廿三年,南直隶的嘉定县以 土不宜稻,令漕粮永折。 ④翌年,应天府高淳县以水患改闸筑坝,将该县漕粮16850石照依嘉定县近例永远改折⑤。据方家推算,明中后期漕粮永折的编派数额高达30至36万石⑥。
① 《盐乘》卷五,《食货志》。
② 《包孝肃奏议》卷七,《请免除陈州折纳现钱疏》。
③ 《续文献通考》卷二,《田赋》。
④ 《明史》卷一八五《李敏传》。
① 王鏊:《震译长语》卷上,《食货志》。
② 韩文:《为缺乏银两库空虚之事》,《明经世文编》卷八五。
③ 《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
明中叶以折色为发端,以金花银为主、漕粮折色为辅的田赋货币化改革,还推动了力役向折银方向发展。事实上早在明初就曾有过力役折纳货币的记载,永乐初夏元吉在浙西治水,曾征收 淘河夫银 ⑦,成祖迁都后,因为百官俸饷须到南京支纳,实际上俸饷已变相削减,为补生计之不足,配属于官僚个人的皂隶之役往往被改为折柴薪银代纳。明中叶之后,商品经济的发展,白银流通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力役折交白银。及均徭法推广,经常性的杂役从其他杂泛差役中独立出来,并折合为各项工食价银两。正德元年均徭出现力差、银差之分,纳银代役已是大势所趋。随着时代的推移,银差日益增多,力差逐渐减少。迨至张居正一条鞭 改革,赋役合并,普遍用银折纳。与此同时,匠户的轮班制也逐渐为班匠银所取代。力役折银,松解了国家对百姓的人身束缚,使他们在交纳一定数额的折役银之后可以自由从事生产活动,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赋税征调方式的嬗变,推动了明中叶商品经济的繁荣活跃。田赋的货币化促使纳税户为了交纳赋税,必须将农产品和地租投放市场,换取货币,即 输赋之金,必负米出易 ①,加速了农产品的商品化进程。田赋征收白银,使货币成为衡量国库收入的依据,传统的价值观念发生动摇,不重田土,逐末求利,弃儒从商,所在有之,社会经济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田赋货币化反过来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刺激作用,使明中叶之后手工业、商业发展迅猛,在江南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涌现出一批专业市镇,推动了社会的繁荣。
田赋货币化也加深了明王朝国家财政危机。明初国家财政收支由户部一元化领导,宫廷的耗费亦由户部将天下田赋汇总后按一定比例拨给。金花银出现之后,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发生很大变化,原来贮坑治税的内承运库改贮金花银,田赋折色的百万两金花银, 自给武臣禄十余万两外,皆为御用 ②,内承运库事实上成为宫廷的内库。正统七年,户部又设太仓库, 各直省派剩麦米,十库中绵丝绢布及马草、盐课、关税凡折银者,皆入太仓库。籍没家财,变卖田产,追收店钱,援例上纳者,亦皆入焉 ③。太仓库的设立,使得国家财政收支管理一分为二,一为宫廷财政体系,一为户部财政管理体系,原本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金花银变成了皇帝的私有财产,加剧了明王朝的财政危机。再加上明中叶以后几代皇帝多奢侈糜费,大兴土木,赏赐无度,使内库亏虚,宫廷财政收支捉襟见肘。弘治时,府供应繁多,每收太仓银入内库 ①, 正德时内承运库中官,数言内府财力不充,请支太仓银,户部执奏不能沮。 ②原来专备兵荒及听征马匹草价、军士冬衣布匹之用的太仓银大量挪作宫廷消耗,使得明中叶后王朝的财政状况更加恶化。
④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
① 唐顺之:《唐荆川广集》卷五,《与李龙冈邑令书》。
② 《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
③ 《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
④ 《明神宗实录》卷二八七。
⑤ 《明神宗实录》卷二九四。
⑥ 鲍彦邦:《明代漕粮折色的派征方式》,《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 1期。
⑦ 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一四《史十》。
① 何乔远:《闽书》卷三八,《风俗》。
② 《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
③ 《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
① 《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
② 《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