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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的组成形式
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个规定,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用这些东西任意组合构成,实践中商标有以下基本组成形式:
1.单独由文字构成,这种商标最为常见,比如“康师傅”牌方便面,“娃哈哈”牌矿泉水;
2.也可以单独由字母构成,比如著名的电脑品牌“IBM”就是由三个字母组成的,联想集团使用的“Lenovo”,彩电还有“TCL”牌;
3.单独由数字组成的商标不太多见,比较有名的是“555”牌香烟,一个衣服的商标叫“361。”;
4.单独由图形构成的商标,比如“麦当劳”是一个大大的“M”,可口可乐还有一个商标使用的是瓶子的图形;
5.组合商标可以是文字、数字、字母和图形任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元素组合而成,比较多见的是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比如葡萄酒中比较有名的“长城”商标是由中文长城加长城图形构成的圆形图案,“老干妈”商标有个人头像加“老干妈”文字构成,组合商标因为内涵比较丰富,正在成为商标注册的申请趋势;
6.用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来注册商标,这是商标法修改后增加的商标构成元素,目前市面上还基本没有看到这样的商标使用;
7.其他,在国外还可以用声音和气味注册为商标,我国目前还不可以使用这些。随着科技的发展,不同种类的商标也将被法律所认可,并运用到实际生活中。
二、商标的另一种分类
我国商标法将商标分为两类: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在商标理论上还有这样的分法,具体分成如下4类,即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和叙述商标。
(一)臆造商标
臆造商标是由臆造的词(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的词)组成的商标,如柯达(KODAK),索尼(SONY),埃克森(EXXON),耐克(NIKE),等等。臆造词,它没有特定含义,与商品或服务没有联系,使用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都具有绝对的显著性。由于这种商标是臆造的,本身并无含义,不可能构成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因此就排除了他人在商业活动中将这些文字作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使用的可能性,能够充分享受注册商标的排他权产生的垄断效果。同时,臆造的商标不用担心有在先权利的障碍,更易于获得核准注册,并能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自创词汇一旦驰名,受到保护的力度最大,除了其使用的商品,在其他非同类商品甚至非近似商品上可能也会受到保护。独创性的标志易于获准注册,它能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同时由于法律禁止抄袭、模仿他人有独创性的商标,因此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任意商标
任意商标的名字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如“苹果”是一个常用词,不能用作苹果本身或水果的商标,用于电脑的商标,便与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无关。任意商标因为不是自创词汇,尤其是常见的词,难以禁止他人在非同类商品上使用或者注册。我国比较喜欢用具有象征意义的物体或花鸟等作为商标,例如前面讲过的“长城”被注册为酒的商标,也被用做计算机的商标,还被用在润滑油上。在我国的驰名商标榜上有三座“长城”,加上其他的类别我国共有几百个“长城”,多只“凤凰”同时存在,这类商标即使成为驰名商标,其价值也大受影响,远不及臆造商标的价值高。
(三)暗示商标
有一些品牌,人们可以从它的名字便一眼就看出是什么类型的产品,例如“脑白金”、“五粮液”、“创可贴”等,这些商标便是暗示商标。暗示性商标,即商标本身不直接指明但暗示商品特点。这种商标的构成要素通常是有含义的,但它们不是直接叙述生产的商标或提供的服务的特点,而是很巧妙地通过选用字词的含义,让消费者产生联想,从而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联系起来。宝洁公司在选用暗示性商标方面可以算高手,使用在香皂和沐浴露上的“舒肤佳”,使用在卫生巾上的“护舒宝”以及使用在婴儿纸尿裤上的“帮宝适”,都能让这些商品的特定消费群体对产品的功效产生很美好的联想。当然,选择暗示性商标需要对商标法律非常熟悉和了解,并且具有相当的智慧。
暗示商标虽然暗示了商品的特点,但因具有想象力而不是直接叙述,故仍可作为有效商标,如“洁尔阴”用作妇女用清洗液的商标,虽然暗示了商品的一定特点,但却并没有直接指明效果是多么的好,仍是一个有效商标。
(四)叙述商标
叙述商标,即商标直接标明了所标识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如用“热得快”做热水器的商标,用“敌杀死”作为农药的商标,用“永固”作锁具的商标等。以“永固”作为锁具的商标为例,其直接叙述了锁的特点——牢固,并且明显带有夸大的成分,即使确实牢固,也不可能永远都牢固。这些商标往往因为缺乏显著性很难获得注册;即便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得以注册,也难以得到较强的保护。世界各国均规定叙述性的商标缺乏显著性,不被允许用来注册商标,但我们恰恰最喜欢用的就是叙述商标,恨不能用世界上最为绚丽的词汇,最能表达商品功能和用途的词来注册,有个洗涤用品注册了“奇强”,其实就是想告诉世人该用品的洗涤能力出奇的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即使获准注册,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撤销该商标。那么这个注册商标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被撤销,撤销的时间越晚对于生产商的损失就越大,这样的商标如何敢使用?
上述四类商标中臆造商标的显著性最强,任意商标与暗示商标次之,叙述商标最弱。但是,在我国的情况则是更多的人喜欢叙述性商标;第二喜欢的是暗示商标;第三喜欢的是任意商标,人们最少关注的是臆造商标。大家的喜好刚好和商标的显著性相反,这一方面表现了市场需要的偏差;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公众对商标基本制度了解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