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uckySXyd
-
唐朝(618—907年),是中国历史上统一时间最长,国力最强盛的朝代之一。618年由陇西李氏建立,定都长安。627年,唐太宗李世民登基后开创了“贞观之治”,此后武则天以周代唐。712年,唐玄宗李隆基即位,开创了全盛的“开元盛世”,安史之乱后,国力日趋衰败。唐朝时同突厥、回纥、吐蕃、靺鞨关系密切,对外交流频繁,与天竺、新罗、日本和西方国家均有往来。政治制度也有所创新与完善,三省六部制与科举制逐渐成熟,成为后世模板。唐诗、科技、文化艺术极其繁盛,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唐朝共历289年,20位皇帝,907年亡于农民战争。
唐朝是我国封建时代最强盛和统治时间最长的王朝之一。其疆域之大,境内民族之多,都是空前的。唐朝的历史可以公元755年“安史之乱”为界,“安史之乱”以前为唐前期,是国力强盛、文化繁荣时期;“安史之乱”以后为唐后期,则是分裂割据、国力日衰时期。
唐朝在政治制度上经过不断的改革形成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而严密的职官制度。中央的最高权力机构仍为三省六部制。为「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吏,户,兵,刑,礼,工」六部。最重要的是唐玄宗在周边地区设置十个节度经略使,统领重兵,为后来安史之乱的爆发埋下了祸根。
唐玄宗后期,不理朝政,政治腐败,奸臣当道,终于酿成了755年开始的安史之乱。从此,唐朝衰落下去。安史之乱使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破坏,接着又有藩镇割据、宦官专权和朋党之争,使唐朝政局更为混乱。经济上均田制的破坏,使土地兼并十分严重,农民四处逃亡。两税法的实行,亦未能根本解决严重的阶级矛盾。876年,导致了王仙芝、黄巢领导的唐末农民大起义。起义在884年失败,但唐王朝亦由此瓦解。
政治制度
唐初的主要制度唐初所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但在某些方面有所改进,因而比隋制更完善,更严密,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
唐初,中央的主要机构为三省、六部、一台、五监、九寺。地方上实行州县两级制。太宗时,又在州之上设道,作为监察区。三省六部制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隋称内史省),职掌与隋制同。尚书省下设吏、户(隋称民部)、礼、兵、刑、工六部,职掌亦与隋制相同。中央还另有殿中省和秘书省,但在中枢政治中的作用不大,故习称唐代是三省六部。
三省长官起初均为宰相,共议国政。但由于尚书令权力太大遂以唐太宗曾任此职为理由,不再授人,而以左右仆射代行职权。左右仆射起初是当然的宰相,但后来要加“同中书门下”头衔才是宰相。由于中书令、门下侍中的名位较高,所以也不常设。于是就给其他官员加上“参预朝政”、“参议朝政”、“参议得失”,“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头衔,担任宰相。宰相们平时在政事堂讨论军国大事。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策机构。宰相的权力分于三省,又由品级较低的官吏担任宰相,这就进一步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但同时也更便于发挥整个统治集团的意志。
一台五监九寺一台即御史台,掌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参预大狱的审讯。五监即掌文教的国子监、掌皇家手工业生产的少府监、掌土木工程的将作监、掌制造军器的军器监和掌水利建设的都水监。九寺即掌礼仪祭祀的太常寺,掌皇室酒醴(lǐ李)膳羞的光禄寺,掌兵器仪仗的卫尉寺,掌皇族谱籍的宗正寺,掌皇帝车马和国家牧政的太仆寺,掌刑法断狱的大理寺,掌国宾、礼仪的鸿胪寺,掌国家仓廪储备的司农寺和掌财货,贸易的太府寺。
州县和道唐初的地方行政制度与隋朝基本相同,仍为州县两级制。州的长官为刺史,县的长官为县令,县下设乡,乡下设里。
唐太宗时,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把全国划分为十个监察区,称为道。时常派黜陟使或巡察使到各道巡察。唐玄宗时,又分全国为十五道,每道设采访使一人,督察所属州县。
府兵制
府兵是唐初的主要军事力量。其编制的基本单位是折冲府(又称军府)。府分三等,上府一千二百人,中府一千人,下府八百人。军府长官为折冲都尉,副职为左右果毅都尉。府兵称卫士或侍官。军府分别隶属于十二卫和六率。十二卫各设大将军一人,直接听命于皇帝。六率各设率一人,隶属于太子。军府最多时有六百三十四个,约百分之四十分布在京师所在的关中,以便中央政府手握重兵,控制四方。府兵必须凭尚书省兵部的兵符才能调拨。战时由皇帝命将率军出征,战争结束,将领回朝,士卒归府,将无常兵,难以干预国政。
唐代府兵制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是兵农合一的制度。卫士二十一岁入军,六十岁免役。征点标准是“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①。府兵农忙时生产,农闲时操练。其经常性任务是轮流到京城宿卫(称为“番上”),或到边境和内地的要地戍守。战时则应征作战。卫士服役期间,免除其自身的租调,但衣装、口粮和大部分兵器都要自备。府兵制虽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但卫士个人的负担却很沉重。在均田制破坏的过程中,此制亦随之破坏,后为募兵制所代替。
募兵(又称兵募)在唐初不是常备军,只是战时才临时招募,后来逐渐制度化,成为常备军。另外,还有北衙禁军,其主要任务是守卫皇宫。
科举制
科举制始创于隋朝。至唐朝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选拔官僚的主要方法。随着科举制的推行,学校教育也日益发展。中央设国子监,下辖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等六学。地方上设有州、县学。学生称生徒,学习成绩好的,由学校保送参加科举考试。
学校教育的发达,促使科举制度的发达,唐王朝通过考试制度,向平民阶层选拔人才,凡考试及格的知识分子,不分等第一律委派官职,并使之成为一种制度为「科举」,科举在中国成为儒家学派知识分子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考得第一的「状元」第二的「榜眼」第三的「探花」成为人生的最高峰,李世民大帝看到考生们鱼贯而入试时,兴奋地说:「天下英雄都被我装到口袋里了」。702年武则天又首创武举,为选举武官。在此之前统治者的门是关闭的,通过科举这道窄门,有才华的人可以进入政府。在统治者的方面,可以广纳贤能,并限制百姓的思想,有利社会的稳定。「科举制度」为中华帝国提供了一种赢得欧洲人敬佩的有效稳定的行政管理。另一方面,也是这一种制度,扼制了创造力,培育了顺从性。只要中国孤立再东亚,他就会继续提供稳定性和连续性。但是随生气勃勃的西方文化的侵入,它转而起了阻止中国人作出有效的调整和反应的作用,直到1905年最终被彻底废除为止。
唐代科举分为常举和制举。常举每年举行考试,科目主要是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另外还有秀才、道举、童子、一史、三史等科。常举的应考者有两个来源,一为生徒,即由各级各类学校保送者;二为乡贡,即经州县考试选拔的自学者。应考者主要集中在明经和进士两科。明经科主要考试对儒家经典的记忆,比较容易;进士科主要考诗赋和政论,难度很大,而且又是做高官的主要途径,因之最受重视。人们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之说。说明考中进士之不易。常举初由吏部主持,后改由礼部主持。
制举是为了搜罗非常人才而临时设置的考试,不常举行。所设科目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等一百多种。一般士人和官吏都可应考,录取者优予官职或提升。科举制有利于庶族地主参政,进一步扩大了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
土地与赋役制度
唐继隋末大乱之后,人口死散很多,土地大量荒芜,社会经济凋弊。唐朝为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发展农业生产,保证赋税收入和徭役调发,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
均田制均田令规定:继续实行均田制,庶民依据户籍授田。人三岁以下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授田一顷。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要还官。老男、残废、重病者授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授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为户主,加授永业田二十亩。和尚、道士授口分田三十亩,尼姑、女冠(女道士)授口分田二十亩。工商业者的永业田、口分田减半授给;若在狭乡(人多地少地区)则不授。狭乡农民亦减半授田。
贵族和官员授田另有规定:最多者为亲王,可授永业田一百顷,最少者为武骑尉,可授永业田六十亩。各级官员另有数量不等的职分田,以其收入作为俸禄的一部分。各级官府还有数量不等的公廨田,以其收入作为办公费用。职分田和公廨田在原任官离职时,则由新任官接管,不得出卖。土地买卖受到严格控制。但官僚贵族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出卖;百姓的永业田在人死家贫无力埋葬时亦可出卖;百姓的口分田在由狭乡迁往宽乡,或者卖充住宅、邸店、碾硙时,亦可出卖。买地者不准超过本人应占田限额。
唐代的均田制和前代一样,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并不触动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所谓授田,主要是从荒地上调拨。地主占田往往逾限,而农民大多授田不足额,甚至有些地区每户农民有田不过十亩、五亩。虽然如此,但农民在均田制下毕竟得到了一些土地,而且均田制禁止随意买卖土地和无限占田,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抑制土地兼并,维护小农经济的作用。所以均田制的实行对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租庸调法租庸调法是唐前期的主要赋役制度,是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租庸调按丁征收。每丁每年交纳粟二石,称为租。每年植桑区交纳绢二丈、绵三两,种麻区交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闰月加二日。如果不服徭役,每天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为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全免。额外加役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隋朝规定五十岁以上的人才能以庸代役,而唐朝将此加以推广并制度化,并规定了役期的最高天数。这些都使农民有较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法律
唐代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规定,如《户令》、《田令》等。式是各项行政法规,办事细则,如《水部式》等。格是对律、令、式所做的补充和修改。律、令、格、式互为补充,以律为主,同时并行。
唐律是直接从隋《开皇律》发展而来的。唐律从唐高祖时开始制订,到唐太宗时修订完成。唐高宗永徽年间,又对律文加以解释。释文称为“疏”,具有和“律”同等的效力。二者合编,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之为《唐律疏议》。这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条。刑名有笞、杖、徒、流、死等五种。在量刑定罪上,唐律比隋律又有所减轻。
唐律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统治,亦把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定为“十恶”。对属于“十恶”的罪要严惩,而且大多不能减、赎,有些甚至遇大赦也不能免罪。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剥削,唐律对隐匿户口、谎报年龄、私自出家以及不按期交纳租调服徭役者,规定了各种刑罚。唐律还规定了贵族、官僚、平民、部曲以及奴婢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贵族、官僚犯罪可以减罪、赎罪以及用官抵罪。平民如果冒犯贵族、官僚,要加等治罪。主人可以任意殴打部曲甚至打死。主人只要报请官府,就可以杀死奴婢。
唐代政治制度的历史特点
唐朝政治制度不仅为唐代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而且对唐以后各朝的政治制度也有着深远的影响。如果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发展的角度来观察,唐朝政治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唐朝最终结束了家国一体和贵族门阀政治的国家体制,开启了皇帝—官僚政治体制。
秦汉以来皇帝也要依靠官僚来进行统治,但是在中央政府中,皇家事务和国家事务还没有分开。汉代九卿中,太常、光禄、卫尉、太仆等寺都是掌管皇帝或皇家事务的。国家还保持了古老的家国不分、家国一体的传统。皇权本身,也始终依托于当时最有势力的集团或阶层。西汉初年是功臣集团,西汉末年是外戚,再后就是世家大族和士族门阀。皇帝总是要依靠他们来进行统治,让他们担任宰相和高级官吏。西汉初年,以功臣列侯为相。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汉武帝元朔五年以布衣公孙弘为相。刘秀依靠豪强大族建立东汉后,虽然还可以不用功臣,但度田也实行不起来。此后,随着豪强大族势力越来越大,他们世代担任中央高官和地方佐官,并且把持察举。但是这些都还没有形成制度。直到魏晋之际,世家大族利用九品中正制才完成了门阀制度,并在东晋形成了典型的门阀政治。除了让世家大族世代担任高官,皇帝也总是要和当时最有势力最有影响的豪强大族或贵族联姻,以加强皇权和地们的联系。皇后废立也就成了一件重要的国家大事。
这些情况在南北朝时期开始发生变化。江南士族、山东士族和关陇贵族先后开始衰落,从隋朝开始,到唐朝初年全都退出了历史舞台。
隋文帝开皇初年釆取了两项重大举措:一是取消九品中正制,地方佐官改由中央仼免;二是府兵制实行君主直辖化即禁卫军化,征召扩大化即兵农合一化。前者抽去了山东士族最后赖以苟延残喘的依靠,后者则挖了关陇贵族存在的基础。隋炀帝进一步取消了关陇贵族的特权。门阀政治终于在隋朝结束。
从政治体制来看,中书省和门下省发展到南北朝,中书草诏敕,门下审署下达,已逐步形成制度。但两省仍在禁中,因此这些做法,仍然可以看作是皇帝个人行为的延伸。在这个时期,作为宰相机构的尚书省已经是一个严密的政权机关,但是中书省和门下省在性质上仍然是皇帝的秘书、咨询和侍从机构,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于皇权之外的决策、发令和政务处理系统。
中书省、门下省要和尚书省一样都成为国家政权机关,需要几个前提:第一、三省中各省必须是有长官负责,有下级属官的严密的机构,而不是一个高级官员各司其职,与中下级官员在工作上没有严格的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松散系统。第二、三省中各省必须是单纯的政权机关,而不是皇帝的个人附属机构。第三、在政务处理上,三省有明确的分工和紧密的联系,是一个按照一定程序运行、相互之间有着依存关系的有机整体。在这样的前提下,以下几方面的发展依次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一是原来宰相机关尚书省职掌和权力的分化。尚书上省的决策权转移到中书省和门下省,下省的行政权保留下来,尚书省向职能化方向发展。这个过程在南朝的梁、陈表现得尤为明显。二是皇帝权力的分化。隋文帝令中书令与侍中知政事,使中书令和侍中摆脱了皇帝秘书、侍从的身份,从禁中走了出来,成为政事的参与者。以郡县佐官由中央任免为起点,地方权力向中央集中,尚书省六部的工作内容随之发生了变化,工作量大为增加。由于政务的决定、审议和批准尚未形成一种分层负责,各有权限,并按一定程序运行的制度,隋文帝时大事小事,甚至营造细小之事,出给轻微之物,也要向皇帝奏报。隋炀帝把司进御的五局移出门下省,在门下省设立给事郎,"审读奏案"。这样以分层决策为特征的政务运行模式终于完成,而门下省也终于摆脱了皇帝侍从、秘书和顾问机关的性质,成为在外廷独立处理政务的国家政权机关。尽管它所处理的政务过去在禁中也曾处里过,但并未制度化,而且是以皇帝秘书、顾问的身份去协助皇帝个人处理这些政事的。而现在则是以国家政权机关官员的身份,作为政务运行中的一个程序,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去处理有关政务。这样,在隋文帝和隋炀帝时期,中书省、门下省摆脱了皇帝秘书咨询机关的性质,从内廷走了出来。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一起,并列为国家政权机关。皇帝则成为国家的最高领导人。
与这些变化相适应,关于皇帝在国家中地位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西汉初年,天下是皇帝的天下,从观念上来说,还是朕即国家。而从北齐到隋,则形成了"以一人主天下,而不以天下奉一人"这样的观念。皇帝和国家不再划等号,皇帝是国家的最高主持者。而"朝廷"不像秦那样,最初只是宫殿的别称,也不像西汉初年那样,往往作为皇帝的同意语,而是作为国家或政府的同意词更加普遍地加以使用。"国家"在唐朝前期还如同"朝廷"在西汉那样偶或用之,到唐朝后期也普遍使用了,并且被赋予更广泛的意义。
隋代还确立了尚书省的最高行政机关的地位。寺监也不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成为掌管各种事务,包括皇帝和皇家事务的机关。
这样,隋朝就最后完成了国家政务与皇家事务的分离。中国古代国家形态已经摆脱了家国一体、贵族政治、门阀政治等早期形态。但直到唐朝初年,前一时期的残余和影响仍然存在,直到唐高宗废王立武才基本告一段落。废王皇后,立武则天为皇后,这件事不仅标志着关陇贵族的最后退出历史舞台和门阀贵族政治残余的最后扫除,也是从南北朝开始的、隋代基本实现的国家体制从皇帝贵族体制到皇帝官僚体制过渡的最后完成。
唐朝政治体制的基本格局,奠定了后代官僚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模式。
隋和唐初所确立的体制及其它相关制度虽然具有很大的开创性,开启了此后一千多年官僚政治制度的基本模式,诸如各级政府都由官吏负责运转,官吏按才学标准并通过考试由中央任免等。但它仍然具有很大的过渡性。这是因为,隋和唐初的制度和法令都是建立在经济不很发达,小农占居多数的基础之上的,职掌固定,少有弹性。尚书各部也是据令式以掌政令,行政事务的处理以唐初制定的令式为依据。这样,就不能适应急速变化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有些需要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没有部门过问,因为各行政部门均无此职掌;也没有法令可循,因为法令制定时还没有这些情况。如果说,隋朝是以地方事务向中央集中为契机,初步完成了国家体制和政治体制的的变革;那么,唐朝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政务和事务的不断增加,推动了政治体制的不断革新。
唐代政治体制变革的核心内容,就是政府机构在按职能分工的基础上,不断加以调整。政府机构按职能分工,不论是尚书、门下、中书三省,还是尚书省六部和寺监,都是如此。这是南北朝以来不断变革的总结。而在此基础上的不断调整,不论是对原有机构的微调,还是从临时差遣到固定使职,到逐步形成军事的、财政的和其它使职系统,则是根据现实情况的不断变化,对原有制度的修改和补充。使职和使职系统为政治制度的不断调整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形式,并使一些制度增加了弹性,更能适应日益加快的社会变化。唐朝后期的三司使,北宋枢密使、三司和监司的发展变化,都显出了它的生命力。
唐朝初年运用制度和法律来保证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以及由令式所规定的政务处理的高度程式化,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是很突出的。各种制度和令式,规范了各级政府的组织机构和职掌,明确规定了官员组成及其职责范围;规定了公文处理的程序和程限,使政务的处理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程序;四等官制按政务处理程序把官吏分为长官、通判官、判官和主典,明确了各级官吏在公文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责任。律令和各种制度,包括勾检制度、监察制度、谏议制度、考课制度,规定了各种监督百官执行的制度。对官吏失职、违法乱纪、贪赃枉法,也从法律上规定了具体的处分办法。这些做法基本上为以后各朝所承袭。
- 北有云溪
-
唐朝(618—907年),是中国历史上统一时间最长,国力最强盛的朝代之一。618年由陇西李氏建立,定都长安。627年,唐太宗李世民登基后开创了“贞观之治”,此后武则天以周代唐。712年,唐玄宗李隆基即位,开创了全盛的“开元盛世”,安史之乱后,国力日趋衰败。唐朝时同突厥、回纥、吐蕃、靺鞨关系密切,对外交流频繁,与天竺、新罗、日本和西方国家均有往来。政治制度也有所创新与完善,三省六部制与科举制逐渐成熟,成为后世模板。唐诗、科技、文化艺术极其繁盛,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唐朝共历289年,20位皇帝,907年亡于农民战争。
唐朝是我国封建时代最强盛和统治时间最长的王朝之一。其疆域之大,境内民族之多,都是空前的。唐朝的历史可以公元755年“安史之乱”为界,“安史之乱”以前为唐前期,是国力强盛、文化繁荣时期;“安史之乱”以后为唐后期,则是分裂割据、国力日衰时期。
唐朝在政治制度上经过不断的改革形成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而严密的职官制度。中央的最高权力机构仍为三省六部制。为「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吏,户,兵,刑,礼,工」六部。最重要的是唐玄宗在周边地区设置十个节度经略使,统领重兵,为后来安史之乱的爆发埋下了祸根。
唐玄宗后期,不理朝政,政治腐败,奸臣当道,终于酿成了755年开始的安史之乱。从此,唐朝衰落下去。安史之乱使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破坏,接着又有藩镇割据、宦官专权和朋党之争,使唐朝政局更为混乱。经济上均田制的破坏,使土地兼并十分严重,农民四处逃亡。两税法的实行,亦未能根本解决严重的阶级矛盾。876年,导致了王仙芝、黄巢领导的唐末农民大起义。起义在884年失败,但唐王朝亦由此瓦解。
政治制度
唐初的主要制度唐初所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但在某些方面有所改进,因而比隋制更完善,更严密,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
唐初,中央的主要机构为三省、六部、一台、五监、九寺。地方上实行州县两级制。太宗时,又在州之上设道,作为监察区。三省六部制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隋称内史省),职掌与隋制同。尚书省下设吏、户(隋称民部)、礼、兵、刑、工六部,职掌亦与隋制相同。中央还另有殿中省和秘书省,但在中枢政治中的作用不大,故习称唐代是三省六部。
三省长官起初均为宰相,共议国政。但由于尚书令权力太大遂以唐太宗曾任此职为理由,不再授人,而以左右仆射代行职权。左右仆射起初是当然的宰相,但后来要加“同中书门下”头衔才是宰相。由于中书令、门下侍中的名位较高,所以也不常设。于是就给其他官员加上“参预朝政”、“参议朝政”、“参议得失”,“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头衔,担任宰相。宰相们平时在政事堂讨论军国大事。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策机构。宰相的权力分于三省,又由品级较低的官吏担任宰相,这就进一步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但同时也更便于发挥整个统治集团的意志。
一台五监九寺一台即御史台,掌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参预大狱的审讯。五监即掌文教的国子监、掌皇家手工业生产的少府监、掌土木工程的将作监、掌制造军器的军器监和掌水利建设的都水监。九寺即掌礼仪祭祀的太常寺,掌皇室酒醴(lǐ李)膳羞的光禄寺,掌兵器仪仗的卫尉寺,掌皇族谱籍的宗正寺,掌皇帝车马和国家牧政的太仆寺,掌刑法断狱的大理寺,掌国宾、礼仪的鸿胪寺,掌国家仓廪储备的司农寺和掌财货,贸易的太府寺。
州县和道唐初的地方行政制度与隋朝基本相同,仍为州县两级制。州的长官为刺史,县的长官为县令,县下设乡,乡下设里。
唐太宗时,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把全国划分为十个监察区,称为道。时常派黜陟使或巡察使到各道巡察。唐玄宗时,又分全国为十五道,每道设采访使一人,督察所属州县。
府兵制
府兵是唐初的主要军事力量。其编制的基本单位是折冲府(又称军府)。府分三等,上府一千二百人,中府一千人,下府八百人。军府长官为折冲都尉,副职为左右果毅都尉。府兵称卫士或侍官。军府分别隶属于十二卫和六率。十二卫各设大将军一人,直接听命于皇帝。六率各设率一人,隶属于太子。军府最多时有六百三十四个,约百分之四十分布在京师所在的关中,以便中央政府手握重兵,控制四方。府兵必须凭尚书省兵部的兵符才能调拨。战时由皇帝命将率军出征,战争结束,将领回朝,士卒归府,将无常兵,难以干预国政。
唐代府兵制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是兵农合一的制度。卫士二十一岁入军,六十岁免役。征点标准是“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①。府兵农忙时生产,农闲时操练。其经常性任务是轮流到京城宿卫(称为“番上”),或到边境和内地的要地戍守。战时则应征作战。卫士服役期间,免除其自身的租调,但衣装、口粮和大部分兵器都要自备。府兵制虽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但卫士个人的负担却很沉重。在均田制破坏的过程中,此制亦随之破坏,后为募兵制所代替。
募兵(又称兵募)在唐初不是常备军,只是战时才临时招募,后来逐渐制度化,成为常备军。另外,还有北衙禁军,其主要任务是守卫皇宫。
科举制
科举制始创于隋朝。至唐朝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选拔官僚的主要方法。随着科举制的推行,学校教育也日益发展。中央设国子监,下辖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等六学。地方上设有州、县学。学生称生徒,学习成绩好的,由学校保送参加科举考试。
学校教育的发达,促使科举制度的发达,唐王朝通过考试制度,向平民阶层选拔人才,凡考试及格的知识分子,不分等第一律委派官职,并使之成为一种制度为「科举」,科举在中国成为儒家学派知识分子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考得第一的「状元」第二的「榜眼」第三的「探花」成为人生的最高峰,李世民大帝看到考生们鱼贯而入试时,兴奋地说:「天下英雄都被我装到口袋里了」。702年武则天又首创武举,为选举武官。在此之前统治者的门是关闭的,通过科举这道窄门,有才华的人可以进入政府。在统治者的方面,可以广纳贤能,并限制百姓的思想,有利社会的稳定。「科举制度」为中华帝国提供了一种赢得欧洲人敬佩的有效稳定的行政管理。另一方面,也是这一种制度,扼制了创造力,培育了顺从性。只要中国孤立再东亚,他就会继续提供稳定性和连续性。但是随生气勃勃的西方文化的侵入,它转而起了阻止中国人作出有效的调整和反应的作用,直到1905年最终被彻底废除为止。
唐代科举分为常举和制举。常举每年举行考试,科目主要是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另外还有秀才、道举、童子、一史、三史等科。常举的应考者有两个来源,一为生徒,即由各级各类学校保送者;二为乡贡,即经州县考试选拔的自学者。应考者主要集中在明经和进士两科。明经科主要考试对儒家经典的记忆,比较容易;进士科主要考诗赋和政论,难度很大,而且又是做高官的主要途径,因之最受重视。人们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之说。说明考中进士之不易。常举初由吏部主持,后改由礼部主持。
制举是为了搜罗非常人才而临时设置的考试,不常举行。所设科目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等一百多种。一般士人和官吏都可应考,录取者优予官职或提升。科举制有利于庶族地主参政,进一步扩大了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
土地与赋役制度
唐继隋末大乱之后,人口死散很多,土地大量荒芜,社会经济凋弊。唐朝为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发展农业生产,保证赋税收入和徭役调发,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
均田制均田令规定:继续实行均田制,庶民依据户籍授田。人三岁以下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授田一顷。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要还官。老男、残废、重病者授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授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为户主,加授永业田二十亩。和尚、道士授口分田三十亩,尼姑、女冠(女道士)授口分田二十亩。工商业者的永业田、口分田减半授给;若在狭乡(人多地少地区)则不授。狭乡农民亦减半授田。
贵族和官员授田另有规定:最多者为亲王,可授永业田一百顷,最少者为武骑尉,可授永业田六十亩。各级官员另有数量不等的职分田,以其收入作为俸禄的一部分。各级官府还有数量不等的公廨田,以其收入作为办公费用。职分田和公廨田在原任官离职时,则由新任官接管,不得出卖。土地买卖受到严格控制。但官僚贵族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出卖;百姓的永业田在人死家贫无力埋葬时亦可出卖;百姓的口分田在由狭乡迁往宽乡,或者卖充住宅、邸店、碾硙时,亦可出卖。买地者不准超过本人应占田限额。
唐代的均田制和前代一样,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并不触动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所谓授田,主要是从荒地上调拨。地主占田往往逾限,而农民大多授田不足额,甚至有些地区每户农民有田不过十亩、五亩。虽然如此,但农民在均田制下毕竟得到了一些土地,而且均田制禁止随意买卖土地和无限占田,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抑制土地兼并,维护小农经济的作用。所以均田制的实行对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租庸调法租庸调法是唐前期的主要赋役制度,是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租庸调按丁征收。每丁每年交纳粟二石,称为租。每年植桑区交纳绢二丈、绵三两,种麻区交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闰月加二日。如果不服徭役,每天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为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全免。额外加役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隋朝规定五十岁以上的人才能以庸代役,而唐朝将此加以推广并制度化,并规定了役期的最高天数。这些都使农民有较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法律
唐代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规定,如《户令》、《田令》等。式是各项行政法规,办事细则,如《水部式》等。格是对律、令、式所做的补充和修改。律、令、格、式互为补充,以律为主,同时并行。
唐律是直接从隋《开皇律》发展而来的。唐律从唐高祖时开始制订,到唐太宗时修订完成。唐高宗永徽年间,又对律文加以解释。释文称为“疏”,具有和“律”同等的效力。二者合编,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之为《唐律疏议》。这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条。刑名有笞、杖、徒、流、死等五种。在量刑定罪上,唐律比隋律又有所减轻。
唐律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统治,亦把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定为“十恶”。对属于“十恶”的罪要严惩,而且大多不能减、赎,有些甚至遇大赦也不能免罪。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剥削,唐律对隐匿户口、谎报年龄、私自出家以及不按期交纳租调服徭役者,规定了各种刑罚。唐律还规定了贵族、官僚、平民、部曲以及奴婢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贵族、官僚犯罪可以减罪、赎罪以及用官抵罪。平民如果冒犯贵族、官僚,要加等治罪。主人可以任意殴打部曲甚至打死。主人只要报请官府,就可以杀死奴婢。
唐代政治制度的历史特点
唐朝政治制度不仅为唐代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而且对唐以后各朝的政治制度也有着深远的影响。如果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发展的角度来观察,唐朝政治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唐朝最终结束了家国一体和贵族门阀政治的国家体制,开启了皇帝—官僚政治体制。
秦汉以来皇帝也要依靠官僚来进行统治,但是在中央政府中,皇家事务和国家事务还没有分开。汉代九卿中,太常、光禄、卫尉、太仆等寺都是掌管皇帝或皇家事务的。国家还保持了古老的家国不分、家国一体的传统。皇权本身,也始终依托于当时最有势力的集团或阶层。西汉初年是功臣集团,西汉末年是外戚,再后就是世家大族和士族门阀。皇帝总是要依靠他们来进行统治,让他们担任宰相和高级官吏。西汉初年,以功臣列侯为相。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汉武帝元朔五年以布衣公孙弘为相。刘秀依靠豪强大族建立东汉后,虽然还可以不用功臣,但度田也实行不起来。此后,随着豪强大族势力越来越大,他们世代担任中央高官和地方佐官,并且把持察举。但是这些都还没有形成制度。直到魏晋之际,世家大族利用九品中正制才完成了门阀制度,并在东晋形成了典型的门阀政治。除了让世家大族世代担任高官,皇帝也总是要和当时最有势力最有影响的豪强大族或贵族联姻,以加强皇权和地们的联系。皇后废立也就成了一件重要的国家大事。
这些情况在南北朝时期开始发生变化。江南士族、山东士族和关陇贵族先后开始衰落,从隋朝开始,到唐朝初年全都退出了历史舞台。
隋文帝开皇初年釆取了两项重大举措:一是取消九品中正制,地方佐官改由中央仼免;二是府兵制实行君主直辖化即禁卫军化,征召扩大化即兵农合一化。前者抽去了山东士族最后赖以苟延残喘的依靠,后者则挖了关陇贵族存在的基础。隋炀帝进一步取消了关陇贵族的特权。门阀政治终于在隋朝结束。
从政治体制来看,中书省和门下省发展到南北朝,中书草诏敕,门下审署下达,已逐步形成制度。但两省仍在禁中,因此这些做法,仍然可以看作是皇帝个人行为的延伸。在这个时期,作为宰相机构的尚书省已经是一个严密的政权机关,但是中书省和门下省在性质上仍然是皇帝的秘书、咨询和侍从机构,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于皇权之外的决策、发令和政务处理系统。
中书省、门下省要和尚书省一样都成为国家政权机关,需要几个前提:第一、三省中各省必须是有长官负责,有下级属官的严密的机构,而不是一个高级官员各司其职,与中下级官员在工作上没有严格的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松散系统。第二、三省中各省必须是单纯的政权机关,而不是皇帝的个人附属机构。第三、在政务处理上,三省有明确的分工和紧密的联系,是一个按照一定程序运行、相互之间有着依存关系的有机整体。在这样的前提下,以下几方面的发展依次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一是原来宰相机关尚书省职掌和权力的分化。尚书上省的决策权转移到中书省和门下省,下省的行政权保留下来,尚书省向职能化方向发展。这个过程在南朝的梁、陈表现得尤为明显。二是皇帝权力的分化。隋文帝令中书令与侍中知政事,使中书令和侍中摆脱了皇帝秘书、侍从的身份,从禁中走了出来,成为政事的参与者。以郡县佐官由中央任免为起点,地方权力向中央集中,尚书省六部的工作内容随之发生了变化,工作量大为增加。由于政务的决定、审议和批准尚未形成一种分层负责,各有权限,并按一定程序运行的制度,隋文帝时大事小事,甚至营造细小之事,出给轻微之物,也要向皇帝奏报。隋炀帝把司进御的五局移出门下省,在门下省设立给事郎,"审读奏案"。这样以分层决策为特征的政务运行模式终于完成,而门下省也终于摆脱了皇帝侍从、秘书和顾问机关的性质,成为在外廷独立处理政务的国家政权机关。尽管它所处理的政务过去在禁中也曾处里过,但并未制度化,而且是以皇帝秘书、顾问的身份去协助皇帝个人处理这些政事的。而现在则是以国家政权机关官员的身份,作为政务运行中的一个程序,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去处理有关政务。这样,在隋文帝和隋炀帝时期,中书省、门下省摆脱了皇帝秘书咨询机关的性质,从内廷走了出来。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一起,并列为国家政权机关。皇帝则成为国家的最高领导人。
与这些变化相适应,关于皇帝在国家中地位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西汉初年,天下是皇帝的天下,从观念上来说,还是朕即国家。而从北齐到隋,则形成了"以一人主天下,而不以天下奉一人"这样的观念。皇帝和国家不再划等号,皇帝是国家的最高主持者。而"朝廷"不像秦那样,最初只是宫殿的别称,也不像西汉初年那样,往往作为皇帝的同意语,而是作为国家或政府的同意词更加普遍地加以使用。"国家"在唐朝前期还如同"朝廷"在西汉那样偶或用之,到唐朝后期也普遍使用了,并且被赋予更广泛的意义。
隋代还确立了尚书省的最高行政机关的地位。寺监也不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成为掌管各种事务,包括皇帝和皇家事务的机关。
这样,隋朝就最后完成了国家政务与皇家事务的分离。中国古代国家形态已经摆脱了家国一体、贵族政治、门阀政治等早期形态。但直到唐朝初年,前一时期的残余和影响仍然存在,直到唐高宗废王立武才基本告一段落。废王皇后,立武则天为皇后,这件事不仅标志着关陇贵族的最后退出历史舞台和门阀贵族政治残余的最后扫除,也是从南北朝开始的、隋代基本实现的国家体制从皇帝贵族体制到皇帝官僚体制过渡的最后完成。
唐朝政治体制的基本格局,奠定了后代官僚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模式。
隋和唐初所确立的体制及其它相关制度虽然具有很大的开创性,开启了此后一千多年官僚政治制度的基本模式,诸如各级政府都由官吏负责运转,官吏按才学标准并通过考试由中央任免等。但它仍然具有很大的过渡性。这是因为,隋和唐初的制度和法令都是建立在经济不很发达,小农占居多数的基础之上的,职掌固定,少有弹性。尚书各部也是据令式以掌政令,行政事务的处理以唐初制定的令式为依据。这样,就不能适应急速变化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有些需要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没有部门过问,因为各行政部门均无此职掌;也没有法令可循,因为法令制定时还没有这些情况。如果说,隋朝是以地方事务向中央集中为契机,初步完成了国家体制和政治体制的的变革;那么,唐朝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政务和事务的不断增加,推动了政治体制的不断革新。
唐代政治体制变革的核心内容,就是政府机构在按职能分工的基础上,不断加以调整。政府机构按职能分工,不论是尚书、门下、中书三省,还是尚书省六部和寺监,都是如此。这是南北朝以来不断变革的总结。而在此基础上的不断调整,不论是对原有机构的微调,还是从临时差遣到固定使职,到逐步形成军事的、财政的和其它使职系统,则是根据现实情况的不断变化,对原有制度的修改和补充。使职和使职系统为政治制度的不断调整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形式,并使一些制度增加了弹性,更能适应日益加快的社会变化。唐朝后期的三司使,北宋枢密使、三司和监司的发展变化,都显出了它的生命力。
唐朝初年运用制度和法律来保证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以及由令式所规定的政务处理的高度程式化,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是很突出的。各种制度和令式,规范了各级政府的组织机构和职掌,明确规定了官员组成及其职责范围;规定了公文处理的程序和程限,使政务的处理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程序;四等官制按政务处理程序把官吏分为长官、通判官、判官和主典,明确了各级官吏在公文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责任。律令和各种制度,包括勾检制度、监察制度、谏议制度、考课制度,规定了各种监督百官执行的制度。对官吏失职、违法乱纪、贪赃枉法,也从法律上规定了具体的处分办法。这些做法基本上为以后各朝所承袭。
沿袭并完善了前朝的三省六部制,在决策方面减少了失误,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是唐代的官僚队伍呈现出一片高效的景象。
- 小n
-
沿袭并完善了前朝的三省六部制,在决策方面减少了失误,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是唐代的官僚队伍呈现出一片高效的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