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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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三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市、州、直管市和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地烟草公司负责本辖区内烟叶和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与企业管理。第四条 依照专卖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草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予以扶持,促其增加科技含量,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 全社会应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在规定不准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六条 烟叶种植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管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烟叶种植优势,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计划。积极推广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与烟叶产地联合办基地。第七条 烟叶良种基地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烟草种子由省烟草公司管理,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第八条 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通过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的办法,规范种植、收购、交售行为。第九条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照烟叶实物标样,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收购全部烟叶,不得提级提价或者压级压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叶收购标准实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烟叶、复烤烟叶实行计划调拨,并执行国家调拨价格管理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烟叶、复烤烟叶调拨在保证完成省下达的调拨计划的前提下,经省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一定比例的烟叶、复烤烟叶参与省际间调拨。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生产。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产品。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第十二条 卷烟、雪茄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按工艺规范进行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减少烟草制品中的有害物质成份,并应采用有效防伪措施,保护消费者利益。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省烟草公司可根据市场、效益和消费者消费习惯,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省内计划。烟草制品批发单位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烟草制品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批发或者零售货源;不得在卷烟产地倒卖烟草制品。第十四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当地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五条 禁止销售霉坏变质的、假冒的、无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按规定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运证。无准运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单位和个人邮寄卷烟、雪茄烟每次不得超过二条。超过邮寄限量的,邮政企业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办理邮寄手续。  异地携带卷烟、雪茄烟每人每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烟草专卖品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生产经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烟草专卖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有哪些

烟草专卖法律有”一法、一条例、三个令和司法解释,这些规定成为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日常执法的基本依据:《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施行,它对《烟草专卖法》进行具体化,便于操作;《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2月5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公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6月4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烟草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度,维护烟草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交通运输、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四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条 烟叶生产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烟叶种植规划和区域布局的要求,科学调整烟叶产区,实行规模种植,促进集约经营。第六条 烟草公司应当依据国家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种植品种、烟叶收购等级标准和价格、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烟草公司应当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收购烟叶,不得提级提价或者压级压价,不得拒收合同约定的烟叶,不得拖欠烟叶货款。烟草公司的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展示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等级样品,并公布等级价格。 烟叶种植者应当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约定交售烟叶。第七条 烟叶生产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烟叶生产、收购,不得要求烟叶种植者超出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面积种植烟叶,不得要求烟草公司超出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收购烟叶。第八条 烟草公司应当因地制宜培育和推广烟叶优良品种,提供烟叶种植技术服务,帮助烟叶种植者改善烟叶生产条件,提高烟叶质量。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价格等部门应当加强烟草农用物资市场管理,支持烟草公司为烟叶种植者提供烟草农用物资供应服务。第十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降低有害成分含量,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第十一条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淘汰报废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梗、烟末及下脚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第十二条 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烟草公司应当规范经营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经营品牌及经营方式。第十三条 经营进出口烟草制品业务,烟草制品应当具有下列标识: (一)进口的烟草制品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应当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标识; (二)免税店经营的进口烟草制品应当有“中国关税未付”标识; (三)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应当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标识; (四)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在小包、条包上应当有“专供出口”标识。第十四条 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运输。第十五条 在客运站点、物流站点和运输工具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获的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烟草专卖品,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有效凭证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监督检查,依法维护烟草市场秩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调查与烟草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 (二)对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三)查阅、复制、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许可证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烟草专卖法规

你的问题表述得不太清楚,我的理解如下:1、因为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详见《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只有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详见第十条)。所以,对烟农补助应由国家以及地方烟草管理部门承担,而不是烟草生产单位;2、国家对烟田、烟农的补贴,通常通过煤炭补贴、提高收购价格等方式进行,由各地烟草专卖局执行。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就是通过提高收购价格来补贴烟农。但也存在地方烟草部门通过其它手段来抵消这种补贴。所以,我在想,你所提的问题是不是因为有地方烟草部门将这种补贴转嫁给烟草生产企业?任何行政收费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因为烟草管理部门只有执法权而不是立法权,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通篇都没有明确地方烟草部门有权向生产企业收取这样的费用,因此,这种名义下的收费是违法的,可以根据行政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3、如果烟草生产单位自愿向烟农支付补助,表面上来看是合法的。但问题在于,烟草生产单位这样做的目的何在?如果这样做是为了换取烟草管理部门的倾斜性执法或其它可能不合法目的,可能会涉嫌违反不正当竞争或其它法律。因为你的问题比较空泛,所以,我也不好作太多定论。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实,比较不完善,也缺乏监督机制,因此,是否违法往往需要真正的受害人去申诉才有可能被发现。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是违法行为,对此的处罚标准是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第三条 省、市、县(以下简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海关、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四条 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依法收购。   禁止非法收购烟叶。第六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供应卷烟、雪茄烟。第七条 禁止非法生产卷烟、雪茄烟。   禁止非法为生产卷烟、雪茄烟提供下列材料:   (一)烟丝、烟叶、复烤烟叶、烟梗等原材料; (二)烟草专用的香精香料、铝箔纸、水松纸、滤嘴成型纸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等辅助材料;   (三)烟草专用机械、特定烟机部件;   (四)卷烟小包、条包等包装物。   禁止为非法生产卷烟、雪茄烟提供生产场所,或者为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第八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人口、交通、经济等情况,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经营化工及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批准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第九条 军烈属、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审批发证。第十条 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批发烟草制品。第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向烟草制品零售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货源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第十二条 禁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禁止非法销售国务院指定的地产地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烟草制品。第十三条 对涉嫌非法生产的卷烟的鉴别,数量为50条以内的,可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作出鉴别结论;当事人对鉴别结论有异议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送法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第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提供的烟草制品。第十五条 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设置、延期和变更,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卷烟促销活动的,必须经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准运证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按下列规定签发:   (一)跨设区的市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准运证,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设区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二)跨县(市)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准运证,由设区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县(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出具的销售凭证。第十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运输依法竞买的没收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扣留、没收的非法进口境外烟草制品及专供出口国产卷烟、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需从查获地运往封存地的,可以凭该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扣留凭单”运输。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准运证或者重复使用准运证的;   (二)准运证核定的调入、调出单位和运达地点与实际不符的;   (三)证货不符的;   (四)运输、储存的烟草专卖品无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的。   承运人不得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第二章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第四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烟草专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四)制定有关地方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工作规则;  (五)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派出机构,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活动。第七条 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以及与违法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场所,依法对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会同有关部门在车站、机场、码头、港口、道路等地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卷烟经销单位和个人劝阻青少年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积极组织或者参与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各项有益活动。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在依法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第十条 对涉嫌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烟草专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烟草专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投诉人、举报人适当奖励。第三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核发。第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严禁转借、涂改、伪造或者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第十五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禁止为生产假冒伪劣卷烟者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配件)、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原辅材料。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作废的情形有哪些

第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特殊情况下,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签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签.第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特殊情况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国产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运输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分配和调拨的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烟丝、卷烟纸,也可以由调出调入双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准运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出口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第七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准运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省际毗邻县(市)之间运输烟叶和国产烟草制品的管理办法,由双方所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追问:不是我不愿意采纳你的答案.是下面的才是我要的答案.

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修订变化知多少

  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原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现第十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原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准运证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原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末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现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现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原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现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原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现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修订变化知多少

  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原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现第十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原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准运证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原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末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现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现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原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现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原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现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构是什么?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特殊情况下,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签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签。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修订变化知多少

  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原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现第十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原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准运证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原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末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现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现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原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现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原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现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什么审批发放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特殊情况下,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签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签。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第二条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烟草专卖准运证怎么办

法律分析:烟草专卖准运证的办理流程如下:1、准备申请材料。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单或申请书等格式申请文书;申请办理交易类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提交中国烟草总公司各相关专业公司签章确认的各类合同、调运单等凭证;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到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3、由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窗口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草专卖准运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2019年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解读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已于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7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第二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   第六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局签发。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签发所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应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剂的烟草专卖品;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   (三)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   (四)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第八条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进口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外的烟草专卖品;   (二)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第九条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和卷烟纸的运输,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十条省级烟草专卖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代签国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烟草专卖品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上级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授权或者委托;   (二)符合烟草专卖管理的分级管理、属地管辖原则;   (三)被授权或者受委托人应当是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   (四)被授权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具备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通讯以及专门人员等。   第三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负责办理;   (三)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不予签发,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中储存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信息等为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对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如遇计算机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主管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自收到办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等情况,合理确定准运证的有效期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公路运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其他运输方式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八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将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关材料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存根存档备查。保存期为3年。   第十九条因打印错误、计算机故障等原因造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作废的,应当及时更正错误,排除计算机故障,并在更正和排除故障当日内完成作废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有关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制度,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权限、条件、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开、透明。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运输烟草专卖品必备的合法证件,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并只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1次。   在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出口合同除外)原件应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运输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发货地和到货地以准运证的数据和标注为准。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货物抵达目的地时,调入方验货无误后,应及时在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   第二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因办理差错而作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时收回,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由上级烟草专卖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二)取消被授权或者受委托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   (三)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经办人或者批准人未按照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取消经办人或者批准人办理或批准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   (三)行政处分;   (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或者撤销其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合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进行非法扣留。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扣留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授权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被授权的烟草专卖局以自身名义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委托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受委托的烟草专卖局以委托人的名义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规格和式样以及准运证的专用章的印模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7月20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6月4日公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同时废止。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

法律分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一般是国家烟草专卖局或者授权的省级烟草专卖局。部分特殊的烟草准运必须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法律依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签发所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应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剂的烟草专卖品;(二)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三)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四)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道路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是否由烟草专卖局监管?

烟草专卖局可以对道路上的车辆进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检查。但是,根据当事人的运输环节不同,检查的方式也有所不同:1、车辆在行进状态下,烟草专卖局是没有强行截停车辆或者设置检查关卡等权力因素,无权强行截停运输车辆。但可以会同与公安机关等警种联合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有关的涉烟案件。2、车辆停止状态下,例如:违法车辆市里高速公路后停靠在某个位置实施装卸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或者自行停靠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且车辆是停止等状态下,两名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就可以依法对运输车辆、运输物品进行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有关的涉烟案件。如果,当事人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事实确凿等情形时,烟草专卖局有权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参考资料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烟草专卖局 有权对路上车辆进行无证运输检查吗

有的,《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所以,烟草执法部门是有权对无证运输卷烟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的。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般分类有哪几种?

第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特殊情况下,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签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签。 第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特殊情况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国产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运输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分配和调拨的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烟丝、卷烟纸,也可以由调出调入双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准运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出口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 第七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准运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省际毗邻县(市)之间运输烟叶和国产烟草制品的管理办法,由双方所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追问: 不是我不愿意采纳你的答案。是下面的才是我要的答案。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怎么处罚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如下1、对此的处罚标准是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2、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准运证怎么办理1、准备申请材料。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单或申请书等格式申请文书;申请办理交易类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提交中国烟草总公司各相关专业公司签章确认的各类合同、调运单等凭证;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到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3、由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窗口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草专卖准运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哪能些,具体行规包括潜规则,有谁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囊括了烟草专卖的有关法律法规。涉及到烟草专卖的细则。不存在什么潜规则。法律分析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财物,对其中烟草专卖品可以扣留; (三)调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活动; (四)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车站、码头及交通要道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协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擅自收购烟叶,依照烟草专卖法处罚的,按其所收购烟叶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超过二千公斤的,视为数量巨大,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四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等情况,合理确定准运证的有效期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公路运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其他运输方式最长不得超过30天。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开始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修订变化知多少

  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原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现第十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原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准运证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原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末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现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现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原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现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原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现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的罚 则

违反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由上级烟草专卖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二)取消被授权或者受委托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三)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经办人或者批准人未按照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二)取消经办人或者批准人办理或批准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三)行政处分;(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的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二)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负责办理;(三)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不予签发,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如遇计算机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主管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自收到办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等情况,合理确定准运证的有效期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公路运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其他运输方式最长不得超过30天。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开始计算。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有关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制度,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权限、条件、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开、透明。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运输烟草专卖品必备的合法证件,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并只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1次。在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出口合同除外)原件应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运输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发货地和到货地以准运证的数据和标注为准。 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一、正面回答1、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2、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二、分析准运证是广东、福建、海南三省口岸进口并需运出三省以及三省从其他口岸进口需销往外省市的进口新旧汽车,必须经国家经贸委审批核发的证件。准运证是一车一证。三、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2、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3、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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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烟草专卖局不可以买到烟。苏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下辖吴江市、昆山市、太仓市、常熟市、张家港市五个县级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和吴中、相城区局(分公司),是买不到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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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隶属于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行政上担负烟草专卖市场管理职能,经营上集烤烟、卷烟经营为一体,为国有独资中型企业。烤烟生产有80多年历史,是安徽省四大烤烟区之一,每年生产收购量在10万担左右,所收烤烟销往全国8个省市16个厂家,其卷烟经营每年销量在12万多箱,年销售额为10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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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烟叶种植、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种植和烟草专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进出口等烟草专卖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其中,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协调解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邮政、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二)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四)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七条 烟草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和种植规划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生产收购合同,约定烟叶种植面积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推广优良品种,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资金扶持。第八条 烟草公司应当在烟叶种植区域依法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烟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展示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等级样品,公布等级价格,并严格执行计量标准和质量等级标准。第九条 在烟叶收购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压级压价收购烟叶;(二)拒收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三)拖欠烟叶收购货款;(四)包庇、纵容非法收购烟叶,为非法收购烟叶提供便利条件。第十条 烟叶种植者对烟叶收购站(点)确定的烟叶等级有异议的,可以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的烟叶评级小组复核。烟叶种植者或者烟叶收购站(点)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核定。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努力降低有害成份含量,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烟草专卖生产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经营者供应卷烟、雪茄烟。第十二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内名优卷烟、雪茄烟调剂,并指导各级烟草公司合理布点,按需投放,引导消费,保障供给。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第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向卷烟、雪茄烟零售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货源,或者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批发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加注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十六条 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经营。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零售经营企业和个人储存、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有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第十八条 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下列行为:(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二)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三)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设备、场所、资金、帐户、运输工具等便利条件;(四)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第十九条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广告。第二十条 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使用过期、复印、涂改、伪造或者重复使用的准运证;(二)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与准运证核定的品种、规格、数量、调入、调出单位和运达地点不符的;(三)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证明,邮寄或者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第二十一条 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和省外烟草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卷烟、雪茄烟促销活动所需卷烟、雪茄烟,应当从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自行或者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和烟草专卖品存放地依法进行烟草专卖检查;(四)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自行或者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辆或者船舶进行检查;(五)处理有关涉案物品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销毁、拍卖或者由烟草企业收购。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烟叶收购站(点)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烟叶种植者造成损失的,烟草公司应当依法赔偿。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货值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烟草、工商、海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其非法收购的卷烟、雪茄烟。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公司及有关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二)擅自处理或者私分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三)走私烟草专卖品;(四)制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五)为非法经营、走私、制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行为提供便利;(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是指按照同一品名的正品烟草专卖品当地同期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的价值。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17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烟叶种植、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种植和烟草专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进出口等烟草专卖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其中,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协调解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邮政、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  (二)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  (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四)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七条 烟草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和种植规划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生产收购合同,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价格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推广优良品种,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资金扶持。第八条 烟草公司可以在烟叶种植区域依法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烟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展示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等级样品,公布等级价格,并严格执行计量标准和质量等级标准。第九条 在烟叶收购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级压价收购烟叶;  (二)拒收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  (三)拖欠烟叶收购货款;  (四)包庇、纵容非法收购烟叶,为非法收购烟叶提供便利条件。第十条 烟叶种植者对烟叶收购站点确定的烟叶等级有异议的,可以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的烟叶评级小组复核。烟叶种植者或者烟叶收购站点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核定。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努力降低有害成份含量,提高烟草制品质量。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经营者供应卷烟、雪茄烟。第十二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内名优卷烟、雪茄烟调剂,并指导各级烟草公司合理布点,按需投放,引导消费,保障供给。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第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向卷烟、雪茄烟零售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货源,或者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五十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批发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加注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十六条 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经营。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卷烟零售经营企业和个人储存、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有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第十八条 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二)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  (三)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设备、场所、资金、帐户、运输工具等便利条件;  (四)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含烟草学会)负责组织制订省局(公司)机关政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维护机关工作秩序;负责督办省局(公司)局长、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协助省局(公司)领导了解和掌握全面情况,协调部门间的工作,督促工作落实到位;负责承办重要会议,组织起草重要材料;负责公文办理、文秘、政务信息、文书档案、机要、外事、接待、统战、值班等工作;负责人民来信处理、群众来访接待,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省系统稳定信访工作;承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协调与政府部门、有关单位的关系;负责对外宣传工作,承办全省系统新闻、信息的收集、核审、发布工作;负责行业网站和内部网站管理;负责《安徽烟草》杂志编印发行和《安徽烟草志》、《安徽烟草年鉴》的编纂工作;开展烟草学会工作,组织学术研究和交流;承担驻京办事处工作;完成省局(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二)综合计划与企业管理处负责研究提出全省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全省系统各项经济指标的制订、考核以及经济运行状况的综合分析、预测监控和宏观调控工作;负责牵头组织业务部门编制、下达全省系统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负责依法对烟草专卖品市场准入办法的制定,实施宏观价格管理;负责全省系统企业管理体系建设和企业管理创新工作;负责全省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报批、归口管理,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和竣工验收,承担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系统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完成省局(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三)专卖监督管理处(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处、专卖稽查总队)负责监督、检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全省烟草系统有关专卖监督管理与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其他各类专卖管理证件;负责监督检查全省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打击不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卷烟打假打私工作;负责罚没物品和罚没款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考核市级局专卖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市、县级局对内部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同级监管、日常监管,对下级局内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系统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负责全省系统专卖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指导工作。(四)烟叶管理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局烟叶生产、收购和流通方面的方针、政策,制订全省系统烟叶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拟定全省烟叶生产经营发展规划,编制烟叶种植、收购、复烤、储备和购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烟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综合统计分析、预测监控、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全省烟叶购销合同和加工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烟草专用肥管理及相关物资的组织供应;贯彻烤烟国家标准和烟叶综合标准,指导复烤加工、烟叶仓储工作;组织协调烟叶出口业务;负责实施全省烟草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技术创新工作。(五)卷烟营销管理处(物流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管理全省系统卷烟销售网络建设、现代物流建设和卷烟销售工作;负责拟定全省系统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和物流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产销衔接,指导卷烟交易,落实国产烟销售计划分解和进口烟计划编制、分解;负责组织全省卷烟经营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和需求预测;负责研究制定品牌发展规划,实施品牌培育;负责卷烟价格、卷烟仓储日常管理和指导;负责销售网络、物流建设的日常管理、指导与考核。(六)人事处(含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省局(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和全省系统人事调动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系统劳动关系管理、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绩效管理,承担薪酬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省局(公司)机关人事调配、考评、晋级、奖惩、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各项保险及企业年金的管理和日常工作;负责全省系统干部员工培训管理工作,制定培训规划,编制培训计划,落实培训任务;负责党组管理干部及机关出国人员政审及因私护照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聘任工作,协助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负责省局(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档案和机关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七)财务管理处负责全省系统贯彻落实财经法规、财税制度、财务会计政策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制定全省系统财务管理、会计管理、多元化投资管理等办法和规章制度,通过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管理、重大财务事项审批等工作,对所属单位资产经营实施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调度、监督国有资产转移、处置工作;负责制订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等考核指标,检查考核各单位完成情况;负责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编制财务报表,对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承担预算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会计电算化以及财务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多元化投资经营发展规划,分析、指导多元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对所属单位多元化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省局(公司)机关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八)审计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系统所属单位开展审计工作,制定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审计工作制度、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对机关本级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大额物资采购等项目的专项审计;负责组织实施对机关本级和直属单位进行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负责对所属单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专案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的负责人的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营目标责任审计及基建预决算审计;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后续审计,督促被审单位及时整改;负责受理所属单位对审计结论的申诉;承担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组织协调和考核管理工作。(九)法规处负责监督检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负责审查省局(公司)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执法行为;负责研究法律法规、处理法律事务、法律咨询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组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及相关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法教育工作;负责拟订全省系统重大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及实施方案,审核所属烟草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和撤销。(十)科技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负责全省系统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烟草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省行业的技术监督和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和协助行业的技术质量认证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推进烟草科技创新和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组织科技项目的申报、初审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科技交流合作、技术改造引进项目论证、专利申报和成果应用推广工作;负责组织全省系统科技人才、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管理、专业评价和能力考核;负责科技情报信息收集、整理,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烟草质量的咨询、培训、宣传和科普等服务工作。授权承担行业和政府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下达的烟草制品、烟叶及烟用辅助材料等质量监督检验、等级评定、新产品鉴定;承担本省销售或查获烟草制品的真伪鉴别委托检验与质量争议仲裁检验;承担烟草检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应用和推广工作。(十一)安全保卫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省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省系统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制订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规范及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应急处置、调查和协调处理全系统重大安全事故;负责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负责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贯标落实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全系统安全工作信息,通报安全工作情况,组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全省烟草商业驾驶员上岗证的发放和审核;完成省局(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十二)监察处(与党组纪检组合署办公)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和省局(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协助党组抓好全省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和加强全省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履行同级监督职责,对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进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监察;负责受理所属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调查处理所属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案件与其他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负责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受理党员不服党纪处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负责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和再监督。(十三)思想政治工作处(机关党委、含烟草工会)负责上级党组织和省局(公司)党组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制定全省系统思想政治工作规划、意见,组织和指导全省系统的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承担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开展机关党建工作,了解和研究全省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状况,配合地方组织部门,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党建工作;负责指导全省系统工会工作,承担劳动竞赛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省局(公司)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负责机关效能建设和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 (一)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拟定全省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系统基础数据的统一管理、统计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全省系统信息网络、视频系统的管理、运行、维护和省局(公司)机关信息设备运行管理;负责制订和实施相关信息技术的统一标准,规范信息编码和数据管理,指导和监督考核行业所属单位信息化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业务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工作,提出软件开发、升级、设备购置等立项和投资意见;负责全省系统信息安全工作。(二)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负责全省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行业关于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对基层离退休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负责省局(公司)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各项政治、文化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发挥机关离退休党组织作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稳定离退休人员队伍。 (三)培训中心(三)培训中心负责全省系统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做好服务协调工作;负责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负责培训教材编印、审定和培训评估工作;负责全省培训基地资源的统筹协调;负责省局(公司)培训中心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好与服务外包单位的沟通协调,制定服务标准,进行考核监督,保障服务质量和资产安全。 (四)机关行政管理中心(四)机关行政管理中心负责省局(公司)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和维护工作;承办省局(公司)会议的会务和接待工作;负责机关车辆、通讯、会议室及设备管理和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机关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等物资的集中采购、保管和核发工作;负责机关办公区和生活区的安全保卫、卫生绿化等物业管理;负责机关计划生育、医疗保健和住房公积金、货币化补贴核缴等工作。 整顿办负责全省系统内部管理监督和整顿规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拟定全省系统加强内部监管和整顿规范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健全和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各直属单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监督,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落实;负责承担直属免检单位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完成省局(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处长是谁

梁跃华。根据安徽省烟草局显示,安徽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处长是梁跃华。安徽省烟草专卖局把全方位为广大申请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提供服务作为最关心的一项重点工作。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前身是1980年8月成立的安徽省烟草工业公司,1983年1月,安徽省烟草工业公司上划,更名为中国烟草总公司安徽省公司。

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的运输。第三条 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第二章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第四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税务、物价、银行、交通、铁路、航空、邮电等部门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专卖法》和有关法规及本办法;  (二)监督、检查《专卖法》和有关法规及本办法在本辖区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管理本辖区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四)依法查处违反《专卖法》及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案件;  (五)依法审理本辖区的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案件;  (六)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走私贩私和假冒行为;  (七)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财物,对其中的烟草专卖品可以扣留;  (三)调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车站、码头、港口等交通要道对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第八条 对于案件举报人员、协助办案和直接办案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九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放权限。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罚没走私卷烟拍卖企业许可证,按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跨省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和处理罚没走私卷烟点批发业务的企业许可证,按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包括被委托的批发企业)许可证,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者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核发。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五)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零售许可证,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拍卖烟草专卖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先按规定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然后持烟草专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和拍卖业务。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第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补办或注销,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一)企业合并、分立、转产、或者改变企业名称、负责人、企业地址、主管部门、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的;  (二)遗失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停业或者歇业的。第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到分支机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依法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实行“一证一点”,严禁转借、涂改、伪造或买卖。

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的区别

1、卷烟厂是工业企业,烟草专卖局是商业企业(以后有可能改制为工商局性质的政府部门);2、卷烟厂生产烟,但不能卖(卖就违法),专卖局销售烟;3、卷烟厂只能把自己生产的烟以调拨价卖给烟草局,烟草局则把卷烟批发给广大个体零售户,然后在买到消费者手中;两者之间并非竞争对手,而是一种利益调整的关系。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4、消费者不能直接到烟草局买烟,也不能到烟厂买烟;5、烟草局把从农民手中的烟叶卖给烟厂,烟厂不能直接到农民手中收购烟叶;6、烟厂不一定每个地方都有,烟草局是小到每个县都有;7、烟厂是二级法人。烟草局有四个级别:国家烟草局、省烟草局、市烟草局、县烟草局。一级管一级:一般是国家局管烟厂和省烟草局、省管市、市管县。真正有资格从烟厂进烟的一般是市烟草局以上,县烟草局没有资格到烟厂直接进烟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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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烟草专卖证?

一、所需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营范围必须有卷烟字样);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供申请人的委托授权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完整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格式文本的申请书; 4、经营场所属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于租赁的提供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协议并提供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 5、属外来人员还需持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口暂住证。 二、现场勘察 1、经营场所属于城镇的必须左右50米内无持证零售户; 2、经营场所属于农村的必须左右100米内无持证零售户; 3、道路间距的确定:根据道路路宽(直线距离)在10米以上的按照道路单边两侧方向测量。 4、网点间距的确定:按照相邻的两个经营场所门面的中间点进行测量。 三、不受距离限制 1、营业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综合商场和超市不受零售网点布局限制。 2、综合性农贸、商贸、副食品市场规模在200户以上的,内设卷烟零售网点不超过10个;规模在200户以下的,内设卷烟零售网点不得超过5个。在市场内部不受零售网点布局限制。 四、持有有关证件及政府要求动迁 1、特困户、军烈属、残疾人、下岗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需提供本市镇、街道的证明材料和军烈属证、残疾证、再就业优惠证等),本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经营场所与已有网点间距为城区按照25米以上确定、农村按照50米以上确定。 2、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客户,由市政府拆迁办安置到指定地点,需要继续经营而变更经营地址的,与已有网点间距:城区按照25米以上确定,农村按照50米以上确定。 五、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变更地址吗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地址发生改变,不能变更地址,只能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想售卖烟草的话,是必须要办理烟草证的,那么需要一定的条件。首先有与金银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以及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还要符合当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因为不同地区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要以当地的规定为准。其次就是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2、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3、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网上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程序:申请人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国家局政务服务网上行政许可平台,申请发放、变更或延期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通过国家统一身份认证。申请材料将由域名综合在线政府综合服务平台根据申请人所在城市自动分发给相应的听证机构。听证机关经办人员应当登录烟草专卖许可证代理系统软件,检查相关申请的处理情况,决定是否听证。验收合格的,按照原程序确定,报审批机关批准;如果被拒绝,系统软件应做出拒绝确认并发送给申请人。审批机关经核实后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烟草专卖行政许可项目的电子许可证,并附电子签名。如果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则应遵循原程序。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第三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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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地址发生改变,不能变更地址,只能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想售卖烟草的话,是必须要办理烟草证的,那么需要一定的条件。首先有与金银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以及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还要符合当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因为不同地区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要以当地的规定为准。其次就是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2、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3、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网上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程序:申请人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国家局政务服务网上行政许可平台,申请发放、变更或延期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通过国家统一身份认证。申请材料将由域名综合在线政府综合服务平台根据申请人所在城市自动分发给相应的听证机构。听证机关经办人员应当登录烟草专卖许可证代理系统软件,检查相关申请的处理情况,决定是否听证。验收合格的,按照原程序确定,报审批机关批准;如果被拒绝,系统软件应做出拒绝确认并发送给申请人。审批机关经核实后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烟草专卖行政许可项目的电子许可证,并附电子签名。如果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则应遵循原程序。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第三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什么负责

一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办理条件  ⑴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⑵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⑶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⑷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_申请新办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设立或项目批准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  _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申请接收  1.网上申请:登录烟草专卖证件管理系统(zj.tobacco.gov.cn)。  2.现场申请:受理机关窗口。相关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见烟草专卖证件管理系统(zj.tobacco.gov.cn)。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送达   办理时限与费用  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形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6个工作日,特殊情形经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   费用: 不收费   办公时间和地址  见烟草专卖证件管理系统(zj.tobacco.gov.cn)。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网上查询。登录烟草专卖证件管理系统(zj.tobacco.gov.cn)。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见烟草专卖证件管理系统(zj.tobacco.gov.cn)。  二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办理条件  ⑴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⑵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⑶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⑷)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_申请新办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批准企业设立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任职文件。  _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申请接收  1.网上申请:登录烟草专卖证件管理系统(zj.tobacco.gov.cn)。  2.现场申请:受理机关窗口。相关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见烟草专卖证件管理系统(zj.tobacco.gov.cn)。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送达  办理时限与费用  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形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6个工作日,特殊情形经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   费用: 不收费。   办公时间和地址  见烟草专卖证件管理系统(zj.tobacco.gov.cn)。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网上查询。登录烟草专卖证件管理系统(zj.tobacco.gov.cn)。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见烟草专卖证件管理系统(zj.tobacco.gov.cn)。  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办理条件  ⑴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⑵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⑶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⑷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⑵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⑶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⑷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网上申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表格可以从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领取。已经建立烟草专卖管理所的地区,还可以通过专卖管理所申请。   2.受理  受理过程中,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  烟草专卖局受理后,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审批  烟草专卖局的审核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决定  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局会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也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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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二)原许可证正副本;(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延续零售类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办证程序1.申请为充分体现便民的原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提供了多种申请渠道。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网上申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表格可以从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领取。已经建立烟草专卖管理所的地区,还可以通过专卖管理所申请。2.受理受理过程中,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3.实地核查烟草专卖局受理后,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4.审核审批烟草专卖局的审核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5.决定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局会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也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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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办理烟草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是: 1、当事人直接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网上申请; 2、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烟草专卖局受理后会进行核查; 4、审核审批。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专卖法 》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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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烟草专卖店进的方法是:1、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2、客户经理将绑定借记帐户并开立在线订购帐户。3、客户经理会给一个网站或者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教网上点烟。4、选择想买的香烟,网上下单后,公司会集中扣钱。5、送货卡车会把香烟送到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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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如何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法律分析:1.点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进入相应的零售许可证办理界面。2.选择“延续”办理业务,打开在线办理页面。3.进行法人用户注册。4.登录成功后,直接进入延续申报信息页-基本信息页,可选择本人办理或者代为办理,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信息页面。5.如实填写申报信息,点击选择许可证号的搜索按钮,弹出选择许可证页面,输入许可证号、对应的证件号码。6.上传申请材料完毕后,点击“提交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网上申请吗

亲亲您好,烟草证是可以在网上办理的哦~烟草证网上办理流程,一般有七个步骤,具体如下:1、进入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2、进入平台后,右上角点击登录或注册;3、进入登录界面,先点击法人用户登录,再点击注册账号;4、进入法人注册界面,如实填写信息;5、注册完成后,登录刚才的账号,回到首页,点击我要办,点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点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办理;6、点击在线办理;7、填写信息。核对无误后,最后再点击提交。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网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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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网上办理流程

1、打开浏览器,进入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2、进入平台后,右上角点击“登录/注册”。3、进入登录界面,先点击“法人用户登录”,再点击下方的红色小字“立即注册账号”(注册个人号是无法申请网上办理的)。4、进入法人注册界面,信息填写正确,并按要求如实填写。5、注册完成后,登录刚才注册的账号,回到首页,找到“我要办”,点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然后点击图中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办理”。6、进入页面之后,点击“在线办理” 按钮。7、进入填写基本信息页面。按照要求填写即可。信息核对无误之后,点击“提交”即可。8、后续将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处理,当地烟草局工作人员会主动联系你,并约定时间上门开展实地核查。烟草专卖许可证是由我国烟草专卖局颁发的,允许公司、企业、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烟草的许可证件。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不能进行烟草经营和销售。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各地县级烟草专卖局都会在办证场所将办证要求公示出来,申请人可以根据当地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标准,衡量自己是否具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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