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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规

2023-05-05 13:39:10
左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997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四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三十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三十一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三条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七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八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二条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四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五条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七条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五十三条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七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六十九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潜规则就是 找有权的熟人】
康康map
你的问题表述得不太清楚,我的理解如下:
1、因为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详见《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只有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详见第十条)。所以,对烟农补助应由国家以及地方烟草管理部门承担,而不是烟草生产单位;

2、国家对烟田、烟农的补贴,通常通过煤炭补贴、提高收购价格等方式进行,由各地烟草专卖局执行。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就是通过提高收购价格来补贴烟农。但也存在地方烟草部门通过其它手段来抵消这种补贴。所以,我在想,你所提的问题是不是因为有地方烟草部门将这种补贴转嫁给烟草生产企业?任何行政收费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因为烟草管理部门只有执法权而不是立法权,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通篇都没有明确地方烟草部门有权向生产企业收取这样的费用,因此,这种名义下的收费是违法的,可以根据行政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3、如果烟草生产单位自愿向烟农支付补助,表面上来看是合法的。但问题在于,烟草生产单位这样做的目的何在?如果这样做是为了换取烟草管理部门的倾斜性执法或其它可能不合法目的,可能会涉嫌违反不正当竞争或其它法律。因为你的问题比较空泛,所以,我也不好作太多定论。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实,比较不完善,也缺乏监督机制,因此,是否违法往往需要真正的受害人去申诉才有可能被发现。

烟草准运证怎么办?

一、烟草专卖准运证的办理流程如下:1、准备申请材料。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单或申请书等格式申请文书;申请办理交易类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提交中国烟草总公司各相关专业公司签章确认的各类合同、调运单等凭证;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到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3、由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窗口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草专卖准运证。二、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2、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3、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烟草专卖局三、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1、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2、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负责办理;3、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不予签发,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开始计算。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有关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制度,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运输烟草专卖品必备的合法证件,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并只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1次。
2023-05-05 11:04:321

烟草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加强烟草运输环节的专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严格依照本办法保护烟草专卖品和烟草专卖管理品的合法运输,对违章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和烟草专卖管理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不受非法干预。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在工商、公安、铁路、交通、民航、海关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第四条 运输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卖管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第五条 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卖管理品准运证的开具权限,属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烟草专卖局或指定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开具准运证,必须对合同进行审查,并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专人办理并存根备查。第七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各专业公司在办理分配和调拨烟草专卖品和烟草专卖管理品的运输时,应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第八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卖管理品的准运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九条 省际间的运输,除持有中国烟草总公司主管业务部门的监章合同外,必须同时持有调出省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无监章合同的,应持有调入调出双方省级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烟用丝束、滤嘴棒的运输,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第十条 省内以及毗邻地区的运输管理,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确定或由省际毗邻地区双方省级烟草专卖局商定。第十一条 开具烟草准运证,必须注明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45天。因特殊原因超过期限的,应重新办理准运证。第十二条 凡货证相符,证随货行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予检验放行。第十三条 对无烟草准运证运输的,按《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者的责任。第十四条 使用烟草准运证复印件的,一律视为无效,按无证运输处理。第十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积极与当地铁路运输部门进行协调,对经铁路运输到站的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管理品在检查准运证及合同后,开具准许提货证明。办理此项手续一般为24小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8小时。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卖管理品进出口的调拨运输必须持有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其经营总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查没收购走私卷烟的运输,一律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无准运证运输的,没收其全部货物,并处以货物总值50%以上的罚款。第十八条 全国使用统一规格样式的烟草准运证及专用图章。第十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的合法运输,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予保护和放行,不得无故扣留,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承担。国家烟草专卖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制裁。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国各地烟草专卖局内部执行。原各省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3-05-05 11:04:381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一、正面回答1、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2、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二、分析准运证是广东、福建、海南三省口岸进口并需运出三省以及三省从其他口岸进口需销往外省市的进口新旧汽车,必须经国家经贸委审批核发的证件。准运证是一车一证。三、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2、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3、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2023-05-05 11:04:461

2023年烟草证新规规定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烟草证的办理条件跟烟草证的类型有关,和烟草证相关的证件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一般情况下都要求企业要有一定的资金,有设备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工作人员。 一、烟草证新规规定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烟草许可证的办理条件要根据许可证的类型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生产烟草跟销售烟草的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证的时候要求肯定不一样。另外,我国对于烟草的运输也有明确规定,运输烟草也要经过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才行,无证运输烟草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2023-05-05 11:04:531

烟证审批都有些什么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2、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3、实地核查。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提交核查结果;4、烟草专卖局的审核部门,并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5、烟草专卖局会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一、适用范围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向相关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项目编码为49007。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2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4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四、受理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五、决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六、申请条件满足下列条件的申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1.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剂的烟草专卖品;2.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3.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4.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5.烟草专卖品调入方和调出方应当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6.具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合同、调运批准文件等调运依据。七、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的内容1.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单或申请书等格式申请文书。2.申请办理交易类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提交中国烟草总公司各相关专业公司签章确认的各类合同、调运单等凭证。申请办理拍卖类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提交拍卖烟草专卖品成交确认书、执法部门查获烟草专卖品的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省级局领导签字的核实报告等材料。申请办理非交易类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提交国家局有关文件、烟草专卖品调出调入单位相关申请及说明等。八、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到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九、申请接收1.窗口接收: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十层1013-1015室;2.邮寄接收: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收,邮编100045;3.传真:010-63606162;4.电子邮箱接收:xzsq@tobacco.gov.cn;5.网上受理:http://exap. tobacco.gov.cn。十、审批流程(一)网上申请1.烟草专卖品调出单位登录烟草专卖证件管理系统,提交准运证申请。2.有权签发上述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对申请进行审核。3.烟草专卖局同意准运证申请的,准运证申请单位登录烟草专卖证件管理系统,打印制作准运证。(二)实地申请1.申请人向货物所在地烟草专卖局递交申请材料。2.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审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经当场更正、限期补正后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并进行准运证审批,反之,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理由。3.烟草专卖局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制作烟草专卖品准运证。4.烟草专卖局制作准运证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领取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十一、审批时限1.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办人。2.如遇计算机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主管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自收到办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烟草专卖品准运核发不收取费用。十三、审批结果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十四、结果送达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送达。十五、咨询、监督和投诉途径(一)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国家烟草专卖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010-63606161(二)电话监督和投诉:010-63606330;(三)传真监督和投诉:010-63606331;(四)信函监督和投诉: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人事司收,邮编100045。十六、公开查询申请人可在行政服务窗口现场咨询,也可电话咨询或者登录网站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023-05-05 11:05:011

烟草准运证申办条件

1、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2、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3、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一、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2、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3、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3、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2023-05-05 11:05:081

邮寄烟叶的规定

法律分析: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2023-05-05 11:05:151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的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二)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负责办理;(三)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不予签发,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如遇计算机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主管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自收到办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等情况,合理确定准运证的有效期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公路运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其他运输方式最长不得超过30天。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开始计算。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有关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制度,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权限、条件、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开、透明。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运输烟草专卖品必备的合法证件,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并只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1次。在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出口合同除外)原件应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运输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发货地和到货地以准运证的数据和标注为准。 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2023-05-05 11:05:241

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修订变化知多少

  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原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现第十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原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准运证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原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末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现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现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原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现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原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现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23-05-05 11:05:361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的罚 则

违反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由上级烟草专卖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二)取消被授权或者受委托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三)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经办人或者批准人未按照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二)取消经办人或者批准人办理或批准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三)行政处分;(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05-05 11:05:421

货运可以运输香烟吗,什么情况下是违法的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要看有没有证,不知情就处罚轻点
2023-05-05 11:06:352

运输烟草正规途径

法律条款都搬出来了啊?其实运输烟草的正规途径没必要看那么多!1、烟草制品运输需市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准运证,准运证是随车同行的!2、烟草专卖品的调拨、运输需要有卷烟购销合同!3、如果个人异地运输(携带)烟草专卖品10条以上的,视为无证运输,依据烟草专卖法相关条例将对当事人及承运人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按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规定进行移交,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如果个人进行运输烟草专卖品,奉劝这位朋友还是不要铤而走险!
2023-05-05 11:06:442

烟草专卖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哪能些,具体行规包括潜规则,有谁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囊括了烟草专卖的有关法律法规。涉及到烟草专卖的细则。不存在什么潜规则。法律分析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财物,对其中烟草专卖品可以扣留; (三)调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活动; (四)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车站、码头及交通要道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协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擅自收购烟叶,依照烟草专卖法处罚的,按其所收购烟叶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超过二千公斤的,视为数量巨大,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四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023-05-05 11:07:222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等情况,合理确定准运证的有效期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公路运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其他运输方式最长不得超过30天。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开始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2023-05-05 11:07:291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怎么处罚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如下1、对此的处罚标准是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2、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准运证怎么办理1、准备申请材料。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单或申请书等格式申请文书;申请办理交易类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提交中国烟草总公司各相关专业公司签章确认的各类合同、调运单等凭证;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到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3、由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窗口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草专卖准运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023-05-05 11:07:361

假烟寄快递被扣了会怎样

当事人在未开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通过快递公司以托运方式进行烟草制品的运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2023-05-05 11:07:431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般分类有哪几种?

第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特殊情况下,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签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签。 第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特殊情况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国产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运输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分配和调拨的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烟丝、卷烟纸,也可以由调出调入双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准运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出口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 第七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准运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省际毗邻县(市)之间运输烟叶和国产烟草制品的管理办法,由双方所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追问: 不是我不愿意采纳你的答案。是下面的才是我要的答案。
2023-05-05 11:08:041

新烟草法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已经发布。下文是我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四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三十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三十一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三条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有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七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八章 进出品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二条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四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五条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五十二条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准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例第   (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六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有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六十八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条、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将其中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删去第一款中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删去第五十七条。猜您感兴趣: 1.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2.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正文 3. 2015最新广告法 全文 4. 2015最新广告法实施细则 5. 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 6.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 7. 烟草行业采购管理规定 8. 行政处罚决定公文
2023-05-05 11:08:111

卖假烟不满2万什么罪

法律分析:贩卖假烟金额不到一万的不构成犯罪,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我国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2023-05-05 11:08:291

我在当地几家超市购买了香烟,,晚上烟草稽查先查车,后搜家,车上和家烟是58条,被收走,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规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根据上述规定,烟草专卖局有权对涉案物品(烟草专卖品)和及其运输工具,有权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涉案物品呢,基本上是拿不走了。交通工具最快也得过7日(从先行登记保存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以上是属于行政处罚相关的程序。如果案值过一定数额的话,就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了。那就另一种方法计算了哦。
2023-05-05 11:08:371

道路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是否由烟草专卖局监管?

烟草专卖局可以对道路上的车辆进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检查。但是,根据当事人的运输环节不同,检查的方式也有所不同:1、车辆在行进状态下,烟草专卖局是没有强行截停车辆或者设置检查关卡等权力因素,无权强行截停运输车辆。但可以会同与公安机关等警种联合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有关的涉烟案件。2、车辆停止状态下,例如:违法车辆市里高速公路后停靠在某个位置实施装卸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或者自行停靠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且车辆是停止等状态下,两名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就可以依法对运输车辆、运输物品进行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有关的涉烟案件。如果,当事人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事实确凿等情形时,烟草专卖局有权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参考资料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2023-05-05 11:08:431

烟草专卖局 有权对路上车辆进行无证运输检查吗

有的,《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所以,烟草执法部门是有权对无证运输卷烟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的。
2023-05-05 11:08:502

运输烟草需要什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部门行政规章)第二条 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托运或者自运等方式。在我国境内开展烟草专卖品运输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持有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或者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授权委托单位,依法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方可开展烟草专卖品的相关运输业务。无准运证的,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以上内容,仅对托运或者自运方式运输真品卷烟的单一事项,做法律解答。针对运输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等违法行为,以及个人跨地(市)携带卷烟和邮寄烟草专卖品等事项,法律另有规定因素,不作任何法律)
2023-05-05 11:09:172

2021年跨省带烟可以么

一、烟草证新规规定的办理条件是什么?烟草许可证的办理条件要根据许可证的类型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2023-05-05 11:09:231

邮寄烟草有什么规定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1、香烟属于限制邮寄物品,对于邮寄数量有要求,居民个人每次邮寄数量不超过两条(20盒)。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从既要照顾群众合理需要,又要制止通过邮寄方式倒卖烟草及其制品的原则出发,现决定恢复烟草及其制品的邮寄业务,具体通知如下: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5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10公斤)。3、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邮电部门要加强收寄验视,防止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的做法,并严格邮件封装,确保运递安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以外,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因此网上烟店属于非法经营。凡是网上售烟的,基本上都是假烟,因为烟草属于专卖品,专卖品有规定,禁止在互联网上销售卷烟。除了在销售烟草制品方面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快递或者邮寄卷烟也有限制。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网络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相关部门签发的烟草准运证。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根据《烟草专卖法》二十三条规定,邮寄卷烟以及雪茄烟,每件不得超过两条,以两条为限。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量。法律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二、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5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10公斤)。三、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邮电部门要加强收寄验视,防止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的做法,并严格邮件封装,确保运递安全。
2023-05-05 11:09:301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

法律分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一般是国家烟草专卖局或者授权的省级烟草专卖局。部分特殊的烟草准运必须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法律依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签发所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应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剂的烟草专卖品;(二)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三)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四)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2023-05-05 11:09:481

2019年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解读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已于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7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第二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   第六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局签发。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签发所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应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剂的烟草专卖品;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   (三)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   (四)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第八条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进口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外的烟草专卖品;   (二)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第九条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和卷烟纸的运输,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十条省级烟草专卖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代签国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烟草专卖品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上级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授权或者委托;   (二)符合烟草专卖管理的分级管理、属地管辖原则;   (三)被授权或者受委托人应当是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   (四)被授权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具备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通讯以及专门人员等。   第三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负责办理;   (三)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不予签发,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中储存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信息等为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对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如遇计算机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主管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自收到办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等情况,合理确定准运证的有效期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公路运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其他运输方式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八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将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关材料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存根存档备查。保存期为3年。   第十九条因打印错误、计算机故障等原因造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作废的,应当及时更正错误,排除计算机故障,并在更正和排除故障当日内完成作废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有关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制度,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权限、条件、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开、透明。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运输烟草专卖品必备的合法证件,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并只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1次。   在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出口合同除外)原件应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运输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发货地和到货地以准运证的数据和标注为准。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货物抵达目的地时,调入方验货无误后,应及时在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   第二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因办理差错而作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时收回,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由上级烟草专卖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二)取消被授权或者受委托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   (三)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经办人或者批准人未按照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取消经办人或者批准人办理或批准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   (三)行政处分;   (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或者撤销其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合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进行非法扣留。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扣留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授权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被授权的烟草专卖局以自身名义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委托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受委托的烟草专卖局以委托人的名义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规格和式样以及准运证的专用章的印模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7月20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6月4日公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同时废止。
2023-05-05 11:10:061

烟草专卖准运证怎么办

法律分析:烟草专卖准运证的办理流程如下:1、准备申请材料。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单或申请书等格式申请文书;申请办理交易类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提交中国烟草总公司各相关专业公司签章确认的各类合同、调运单等凭证;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到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3、由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窗口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草专卖准运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2023-05-05 11:10:181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什么审批发放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特殊情况下,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签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签。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第二条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2023-05-05 11:10:251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构是什么?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特殊情况下,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签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签。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2023-05-05 11:10:371

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修订变化知多少

  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原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现第十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原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准运证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原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末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现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现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原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现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原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现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23-05-05 11:10:491

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修订变化知多少

  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原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现第十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原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准运证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原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末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现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现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原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现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原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现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23-05-05 11:10:561

国家针对烟草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几种

法律分析:1.烟草专卖法;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6.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第二十三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2023-05-05 11:11:031

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修订变化知多少

  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原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现第十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原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准运证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原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末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现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现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原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现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原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现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23-05-05 11:12:101

烟草无证运输的认定

法律分析:无证运输指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般都为卷烟)的行为。无证运输有两个要素组成,一是运输,二是无证。(一)卷烟运输的四种方式。1、自运,指通过自力(即躬身亲为)或借力(借用他人之力)的方式运输卷烟行为。 一般都是人货同行,但也存在卷烟所有权人未随货同行的情况,租用他人的交通工具进行无证运输,承运人如果明知是卷烟则要对其进行处罚。 2、托运,是指通过办理托运手续,将卷烟交与具有从事货物运输职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运输的行为。 此种情况下,受托人如果明知所托运的物品为卷烟而无证运输则要对其进行处罚。3、携带,是指当事人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人货同行(未办理托运手续)运输卷烟的行为。 4、邮寄,指通过邮局寄送卷烟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2023-05-05 11:12:171

目前国家针对烟草行业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几种

法律分析:1.烟草专卖法;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6.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第二十三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2023-05-05 11:12:351

叫人带30条烟违法吗

带30条烟上高速不违法。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依照国家烟草法律,个人回家可以带五十条以内的香烟是不算违法的。根据《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第一条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个人在最高限量以内携带卷烟,不需办理携带证明。出差,旅游、探亲访友每人次捎带香烟国家也有规定,进口烟五条。国产烟八条。超过此量属违法。如楼主所说,可请其他没带香烟的老乡,朋友、或同路人帮忙捎带。但不可急于集中打包。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七、携带证的样式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携带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作后分发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携带证的签发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及携带证存根存档保存,保存期为3年。八、烟草专卖局对无携带证超过个人携带最高限量以及超过携带证规定数量异地携带卷烟的,参照对无准运证运输卷烟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处理。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定期对携带证的申领使用和签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023-05-05 11:13:091

跨省卖烟为什么违法

跨省卖烟为什么违法:烟草及烟草制品在我国属于专卖物品,跨区域贩卖经营严重影响各地区市场秩序,属于刑事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2023-05-05 11:13:151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作废的情形有哪些

第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特殊情况下,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签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签.第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特殊情况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国产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运输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分配和调拨的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烟丝、卷烟纸,也可以由调出调入双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准运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出口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第七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准运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省际毗邻县(市)之间运输烟叶和国产烟草制品的管理办法,由双方所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追问:不是我不愿意采纳你的答案.是下面的才是我要的答案.
2023-05-05 11:13:241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第二章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第四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烟草专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四)制定有关地方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工作规则;  (五)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派出机构,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活动。第七条 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以及与违法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场所,依法对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会同有关部门在车站、机场、码头、港口、道路等地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卷烟经销单位和个人劝阻青少年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积极组织或者参与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各项有益活动。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在依法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第十条 对涉嫌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烟草专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烟草专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投诉人、举报人适当奖励。第三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核发。第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严禁转借、涂改、伪造或者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第十五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禁止为生产假冒伪劣卷烟者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配件)、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原辅材料。
2023-05-05 11:13:301

天津市武清区烟草办证相关政策文件有哪些

天津市武清区烟草办证相关政策文件主要有《天津市武清区烟草专卖行业管理领域审批文件编制管理办法》、《天津市武清区建立烟草专卖零售市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及《天津市武清区烟草专卖行业内部管理条例》等。
2023-05-05 11:14:132

国家针对烟草行业所制订的法律法规有几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分别经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3月25日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为了正确理解、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对《解释》解读如下:一、《解释》的制定背景烟草制品是一种特殊消费品,由于吸烟对人体有一定危害,为了控制烟草制品生产和流通,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体制,并寓禁于征,对烟草实行高税政策。烟草利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制售伪劣烟草犯罪行为,逃过税收环节,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使用不符合等级标准的残次烟叶制造卷烟,以次充好,甚至使用含有致癌物质的工业香精喷染烟丝,焦油含量及有害物质严重超标,或者使用罂粟水喷烟叶,致使吸烟者上瘾并引起矽肺病等,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此外,大量假烟充斥市场,严重冲击和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烟草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对指导司法实践中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在《纪要》的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为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专卖品刑事案件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等有关部门,就《纪要》的实施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办理涉烟刑事案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制定了《解释》。二、《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关于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所涉及的罪名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如何准确定性,实践中认识和处理不一,因此,《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根据具体犯罪情形,分别按照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假冒注册商标罪、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第非法经营罪等五个罪名定罪处罚。相比于《纪要》,《解释》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适用的罪名统一明确列出,便于司法机关掌握和适用。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第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都需要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许可。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即通常所说的制售假烟,是指未经许可、没有生产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卷烟、雪茄烟,并销售(包括批发和零售)给他人,或者购买伪劣卷烟、雪茄烟后予以批发或者零售的行为。实践中,假烟一般是指既假冒又伪劣的卷烟、雪茄烟,这些假烟冒用正规生产厂家的厂名、品牌、商标,其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均达不到正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要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对于生产、销售假烟的行为,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依照第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制售假烟侵犯他人商标注册权的行为定罪处罚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实践中,制售假烟一般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品牌,如假冒“中华”烟、假冒云烟,还有的行为人明知他人生产假烟,而为其生产别人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进行非法销售,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注册使用权,应予打击。因此,《解释》规定,假冒他人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第的规定,以假冒商标罪定罪处罚;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第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第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对于按照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定罪处罚的,其定罪量刑标准应当按照“两高”2004年《》(以下简称)和2007年《(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对于有证违规经营真烟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有争议。经研究认为,设立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本意之一在于保护特殊商品专卖专营、限制买卖的秩序,因此,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侵犯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应按非法经营罪定罪;而有证违规经营真烟行为虽违反了有关烟草经营范围、进货销售渠道等具体规定,但并未违反烟草专卖制度,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本质要件,所以不能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只能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规定,相比《纪要》,《解释》作了补充完善:一是增加规定了“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以与第的条文规定协调。二是许可证引用全称。根据《》第、第、第、第规定,从事烟草制品生产、批发、零售以及特种烟草专卖经营,必须分别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没有上述四个许可证而从事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第第(一)项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三是将“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修改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扩大了非法经营对象的范围,以更有利于打击犯罪。根据《》第的规定,烟草专卖品除包含烟草制品外,还包括烟草专业机械,其范围要大于烟草制品。《解释》没有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而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是否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问题作出规定,其原因是《》第虽然规定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能运输,但是这种运输行为毕竟和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有所不同,且烟草专卖品与枪支、弹药、毒品、假币等违禁品不同,无证运输烟草的情况比较复杂,一律依照第非法经营罪处罚不妥。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对明知是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草专卖品而运输的,可以按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定罪量刑标准和计算方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的,在何种情形下能够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和涉案金额的计算方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第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标准的三倍以上的,也就是十五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尚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这里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沿用2001年4月“两高”《》(以下简称)第第(二)项“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第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的规定;第二种情形是沿用了《纪要》的规定,实践中有的案件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分别计算都没有达到定罪标准,也就是说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不足十五万元,但两者相加的数额达到了十五万元。对这种情形,也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处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也符合理论。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绝大多数案件查到的仅仅是伪劣烟草专卖品本身,难以查清甚至根本无法查清销售金额,大量案件无法处理。为妥善解决这些情形的定罪处罚问题,《解释》作出上述规定。这样规定的理由:一是符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已经生产和购买后准备销售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如果这类行为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不定罪处罚,将会使很多的制假售假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二是符合关于犯罪既遂、未遂的理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实施完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生产、购买假烟,尚未来得及销售,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的未遂状态,构成犯罪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三是符合惩治此类犯罪的法律精神。第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仅以销售金额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则条文规定的生产伪劣产品罪则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对尚未销售的生产假烟者仅因没有销售金额就不予追究,不利于打假工作的开展。四是未遂的定罪量刑标准,沿用了的规定,因为未遂毕竟没有销售,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为适度控制打击面,解释规定货值金额达到第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也就是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同时增加规定“销售金额尚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在办理假烟刑事案件中,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是只有销售金额,或者只有未销售货值金额,有的案件是既有销售金额也有货值金额。有的案件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均达到同一量刑标准;有的案件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量刑标准,如销售金额为十万元,货值金额为三十万元,那么销售金额达到第规定的第一档法定刑幅度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货值金额达到第二档法定刑幅度即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如果销售金额为十万元,货值金额为十八万元,那么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考虑到这两种情形的社会危害性比单纯具有一个销售金额或者未销售货值金额情形的社会危害性大,为不轻纵犯罪,同时也体现公平原则,《解释》规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第二条第三款是关于查获的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纪要》规定,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这一规定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实践中出现了造假者故意标低价逃避打击的情况。为严密法网,防止制假者避重就轻、逃避打击,《解释》将伪劣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分为两种情况作了规定:一是对于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品牌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二是对于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三)关于涉烟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和有关数额的计算方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对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以及有关数额的计算方法。1.关于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解释》将非法经营“情节严重”从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卷烟支数、行政再犯三方面予以具体化。一是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具体数额标准是在总结分析司法实践有关案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的,较《纪要》的规定,将违法所得数额由一万元提高到二万元。二是《解释》规定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有的案件现场查获的是散支烟,没有品牌,难以认定价格,但数量多,社会危害性较大。之所以规定为二十万支,主要是考虑二十万支卷烟的价格,按照全国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基本和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五万元相当。三是《解释》规定,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行政再犯型非法经营行为的定罪标准,《纪要》曾规定,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解释》在保留此种情形的同时,作了相应的完善,一是对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时间界限作了限制,即三年内,增强了明确性;二是将第三次非法经营数额由二万元调整为三万元。在三年内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后还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说明其主观恶性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之一,这样规定与理论和司法解释一贯做法相符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解释》规定比照“情节严重”的标准的五倍计算。2.关于非法经营罪有关数额计算方法。《解释》第四条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有关数额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情形作了规定:一是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二是无法查清价格的,针对不同的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复烤烟叶、烟叶、烟丝、卷烟辅料、烟草专用机械)规定了相应的计算方法:一是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没有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二是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三是烟丝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四是卷烟辅料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没有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五是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进行计算。根据《》的有关规定,烟草专卖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因此,对于非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无法查清价格的,应根据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烟草专卖品价格计算。《纪要》规定:“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依照第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对于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之所以作此修改,主要是考虑根据《》有关规定,烟草专用机械属于烟草专卖品,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行为均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对这类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更有利于打击。另外,《纪要》第三条对个人和单位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规定不同定罪标准: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而《解释》对于个人和单位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再规定不同标准。这主要是出于适用公平性考虑,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侵害是相同的,应给予相同的处罚,也更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证经营真烟和无证经营假烟,按照《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均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四)关于涉烟犯罪中的竞合问题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如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的行为,既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由于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由于卷烟、雪茄烟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专卖物品,又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对此,《解释》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规定也与以往司法解释如“两高”、《》等的相关规定一致。如第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五)关于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的共犯问题为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犯罪分子提供生产、仓储场所,提供运输或者邮寄等便利条件问题比较突出,甚至有的为犯罪分子提供制假技术和卷烟的配方,还出现过提供烟草专用机械的装配图纸等行为。这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与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人相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为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其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的一部分,符合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应按共犯处理。关于共犯具体情形,《解释》第六条规定了三种:一是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二是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三是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解释》吸纳了《纪要》规定的第二、三种情形,并根据实际情况作了完善。至于《纪要》规定的按共犯处理的第一种情形,即“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害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属于直接实施非法制售烟草专卖品的实行犯,对于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可直接定罪,《解释》没有将其作为共犯明确规定。(六)关于伪劣烟草专卖品的鉴定问题《纪要》第十条规定,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和等有关规定进行。假冒伪劣烟草专用机械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烟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该规定与1997年7月3日国务院《》第规定不一致。《》第规定: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因此,《解释》对伪劣烟草专卖品的鉴定,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与《》第的规定一致。(七)关于烟草执法保障问题为了促进烟草专卖执法,保障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八)关于《解释》所涉及的术语为了便于办案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术语,《解释》第九条专门对有关专业术语作了规定。《解释》第九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设备。其中,烟草专卖品的解释来源于《》第的规定,“卷烟辅料”和“烟草专用机械”的规定参考了《》第、第的规定。“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解释是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专家提供的意见确定的。(九)关于《解释》的效力问题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行为,涉及、、《知识产权解释(二)》、《纪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等司法解释和解释性文件,按照后解释优于前解释的原则,《解释》第十条规定: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对于《解释》实施后发生的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一律适用《解释》;对于《解释》前发生的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如果没有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则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2023-05-05 11:14:292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第三条 省、市、县(以下简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海关、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四条 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依法收购。   禁止非法收购烟叶。第六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供应卷烟、雪茄烟。第七条 禁止非法生产卷烟、雪茄烟。   禁止非法为生产卷烟、雪茄烟提供下列材料:   (一)烟丝、烟叶、复烤烟叶、烟梗等原材料; (二)烟草专用的香精香料、铝箔纸、水松纸、滤嘴成型纸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等辅助材料;   (三)烟草专用机械、特定烟机部件;   (四)卷烟小包、条包等包装物。   禁止为非法生产卷烟、雪茄烟提供生产场所,或者为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第八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人口、交通、经济等情况,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经营化工及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批准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第九条 军烈属、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审批发证。第十条 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批发烟草制品。第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向烟草制品零售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货源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第十二条 禁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禁止非法销售国务院指定的地产地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烟草制品。第十三条 对涉嫌非法生产的卷烟的鉴别,数量为50条以内的,可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作出鉴别结论;当事人对鉴别结论有异议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送法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第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提供的烟草制品。第十五条 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设置、延期和变更,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卷烟促销活动的,必须经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准运证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按下列规定签发:   (一)跨设区的市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准运证,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设区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二)跨县(市)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准运证,由设区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县(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出具的销售凭证。第十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运输依法竞买的没收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扣留、没收的非法进口境外烟草制品及专供出口国产卷烟、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需从查获地运往封存地的,可以凭该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扣留凭单”运输。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准运证或者重复使用准运证的;   (二)准运证核定的调入、调出单位和运达地点与实际不符的;   (三)证货不符的;   (四)运输、储存的烟草专卖品无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的。   承运人不得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
2023-05-05 11:14:351

物流可以托运烟吗

钱够没什么不行
2023-05-05 11:14:574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是违法行为,对此的处罚标准是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2023-05-05 11:15:111

假烟寄快递被扣了会怎样

法律分析:当事人在未开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通过快递公司以托运方式进行烟草制品的运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2023-05-05 11:15:171

运输烟草的正规程序

1、烟草制品运输需市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准运证,准运证是随车同行的! 2、烟草专卖品的调拨、运输需要有卷烟购销合同! 3、如果个人异地运输(携带)烟草专卖品10条以上的,视为无证运输,依据烟草专卖法相关条例将对当事人及承运人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按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规定进行移交,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如果个人进行运输烟草专卖品,奉劝这位朋友还是不要铤而走险!
2023-05-05 11:15:452

倒卖香烟多少条才犯法

倒卖香烟50条犯法。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不能进行烟草经营和销售。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具体如下: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023-05-05 11:16:001

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烟草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度,维护烟草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交通运输、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四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条 烟叶生产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烟叶种植规划和区域布局的要求,科学调整烟叶产区,实行规模种植,促进集约经营。第六条 烟草公司应当依据国家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种植品种、烟叶收购等级标准和价格、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烟草公司应当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收购烟叶,不得提级提价或者压级压价,不得拒收合同约定的烟叶,不得拖欠烟叶货款。烟草公司的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展示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等级样品,并公布等级价格。 烟叶种植者应当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约定交售烟叶。第七条 烟叶生产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烟叶生产、收购,不得要求烟叶种植者超出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面积种植烟叶,不得要求烟草公司超出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收购烟叶。第八条 烟草公司应当因地制宜培育和推广烟叶优良品种,提供烟叶种植技术服务,帮助烟叶种植者改善烟叶生产条件,提高烟叶质量。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价格等部门应当加强烟草农用物资市场管理,支持烟草公司为烟叶种植者提供烟草农用物资供应服务。第十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降低有害成分含量,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第十一条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淘汰报废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梗、烟末及下脚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第十二条 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烟草公司应当规范经营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经营品牌及经营方式。第十三条 经营进出口烟草制品业务,烟草制品应当具有下列标识: (一)进口的烟草制品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应当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标识; (二)免税店经营的进口烟草制品应当有“中国关税未付”标识; (三)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应当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标识; (四)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在小包、条包上应当有“专供出口”标识。第十四条 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运输。第十五条 在客运站点、物流站点和运输工具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获的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烟草专卖品,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有效凭证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监督检查,依法维护烟草市场秩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调查与烟草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 (二)对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三)查阅、复制、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许可证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023-05-05 11:16:181

烟丝运输要哪些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70703  【实施日期】 19970703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  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  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  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  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  剂和色素。  【章名】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  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  》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  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  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  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发证。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  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  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  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  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  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章名】 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  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  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  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 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  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  划部门下达。  【章名】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  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四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  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  申请注册。  【章名】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  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  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  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  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  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三十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  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三十一条 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  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三条 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章名】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  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  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  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  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  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  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  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章名】 第七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  产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  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  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  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  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  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  销售。  【章名】 第八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二条 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  证的企业经营。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  ,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  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  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  ,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五条 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  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章名】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  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  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七条 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  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  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  动。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  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  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  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  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  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  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  ,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五十三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章名】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  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  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  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  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  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  (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  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  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  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  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  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七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  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  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  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  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  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  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  卖品公开销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  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  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  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  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  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  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  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六十九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  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章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5-05 11:16: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