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1)会前准备工作: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要先查询公司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查看自己持股情况。在上市公司公布的股权登记日持有股票的股东才有参会资格。计划现场参会的股东,按照公告中的说明进行参会登记。(2)现场参会:现场参加股东大会,股东要携带股票账户卡、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受托人除了上述材料,还要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现场参会可以与上市公司董监高直接接触,不仅能行使表决权,还可以现场行使质询权、建议权,更直观地了解上市公司。(3)网络参会:为方便股东投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必须开通网络投票。股东既可以去现场参加会议,也可以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网络或其他方式参与投票,网络投票通常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需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操作)、交易所或中证登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为时间、地域不便的股东提供了便捷的行权通道。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