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仅供参考。2010年4月28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张桂芳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伟光、陈国安、李力、陶子基、周庆强、杨武、谢宝怀,秘书长周素勤等参加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表决稿)》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 二、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范围的室内外区域; 四、本条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 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书店; 七、金融、邮政、电信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区域; 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厅和 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九、体育场馆的观众区、竞赛区、运动员区以及乒乓球馆、羽毛球馆、保龄球馆、桌球馆(室)、健身房等 室内健身场所; 十、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内公 共区域; 十一、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