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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扣押期间,术语叫先行登记保存,经鉴定真假后就进行处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内。如果有零售许可证销售假、私、非烟案值较小,非烟罚款5-10%,假烟和走私烟没收,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无证销售或者数额较大,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无证运输处以20-50%罚款,承运人处以10-20罚款。在罚款基础上,经鉴定真烟退还,假烟没收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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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烟草专卖法行政处罚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023-05-18 12:30:161
烟草处罚标准
烟草罚款标准是: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2023-05-18 12:30:221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法律分析】国家对于烟草市场的监管工作已经在不断的完善过程当中了,现在主要存在的一些问题就是部分烟贩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的销售,在进货渠道上存在着一些乱象等。另外工作人员其实对于烟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进行着深入的宣传的,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在此规定当中,一共通过以上九个章节为国家工作人员监管烟草市场提供了切实的法律基础,烟草行政处罚的程序其实首先也就是要确认的管辖地,整个处罚是从立案、调查等几个方面来进行的,市场上经营烟草专卖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都应该对此有所了解。【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2023-05-18 12:30:311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证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包括被授权的派出机构,下同)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生产经营行为,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照本程序执行。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查处违法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结案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监督。第二章 管辖第七条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及认为有必要管辖的案件。 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复杂的和有影响的案件及根据职权应当查处的案件。第九条 涉及两个地区以上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各方,本着谁先立案谁先查处和违法行为发生地优先的原则处理。如发生管辖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第十一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报请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十二条 凡与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牵连的案件,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同时又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案件,应当根据其主要性质,与有关执法部门协商处理。第三章 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立案查处: (一)经初步审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可给予处罚的; (二)根据检举、揭发人提供的当事者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给予处罚的; (三)掌握了违法活动线索,且有重大嫌疑需要调查的; (四)有关部门或本辖区外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 (五)对正在实施的违法活动,可立即查处,查处后需补办立案手续; (六)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决定立案时,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案件查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负责。第十八条 办案人员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案件有牵连的; (二)近亲属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报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决定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收集证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询问笔录;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在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2023-05-18 12:3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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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烟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立案(案件承办人)一、应当立案查处的情形:(1)经初步了解,掌握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2)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3)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4)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5)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二、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依法补办立案手续。调查取证(专卖管理员)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二、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询问调查;(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6)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笔录。三、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调查终结(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提交案件处理审批表。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案件审查(法规办公室)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以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案件审批(行政机关负责人)烟草专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已送的决定。安庆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告知(专卖监督管理部门)(1)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2)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申请。处罚决定(专卖监督管理部门)(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2023-05-18 12:30: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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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早的商品贸易行业中,商品的交易就受到很大的冲击与发展,同时为防范商品交易的不公平性,当时的政府也早早建立起关于商品买卖的制度。当然至今的销售买卖也还受用于早前制度的影响。那么,您知道我国国家近几年的烟草专卖 行政处罚 规定是怎样的吗? 一、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变更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第五十九条 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六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 或者烟草专卖品的,理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 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的相关处罚在法律上是属于合理的。烟草专卖行为如果违反相关行政规定,执法部门将会对直接负责人进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数额缴纳相应的罚款金额,情形严重的会被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希望广大烟草商家在运营烟草店时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2023-05-18 12: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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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售卖了串码烟,说明当事人是有烟草证的,用其他渠道进烟,将会停止供烟一个月,串码烟进行没收。烟草罚款标准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这一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程序的一部分,分别一、二是证据保全,三是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管辖,涉及假冒商标的,移送工商行政部门处理。如果仅仅是涉及烟草问题的,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机关就可以做出处罚决定,如果涉及假烟,或者非法经营,那就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等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023-05-18 12:31:081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第二章 管辖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八条 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九条 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处的案件,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查处。第十二条 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执法机关协商处理。第三章 立案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一) 经初步审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 根据检举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查处的; (三) 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重大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 其他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五) 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负责办理。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和其他办案人员(以下统称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与本案有牵连的; (二) 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第四章 调查取证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件。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共同进行。第二十二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询问笔录; (五) 视听资料;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23-05-18 12:3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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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财物,对其中烟草专卖品可以扣留; (三)调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活动; (四)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车站、码头及交通要道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第六条 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协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第七条 擅自收购烟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其所收购烟叶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超过二千公斤的,视为数量巨大,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第八条 无准运证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当地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五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二百件(万支/件)的; (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三)使用改装、伪装运输工具逃避检查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或者使用过期、复印、涂改、变造、伪造等无效的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以及个人异地超限量携带烟草制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理。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所生产的烟草制品总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罚的,按照其批发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证批发,按前款规定处罚: (一)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超过四十九条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二)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向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货源的。第十一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的,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总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2023-05-18 12:31:431
烟草行政处罚多久消失
法律分析:烟草行政处罚10日内可以消失。行政处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但相关履行处罚决定和未按决定履行处罚义务应招致何种法律后果的条文均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外,均应当立即开始履行决定中载明的义务。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2023-05-18 12:31:511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第十九条 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第二十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前款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五条 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如果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并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视听资料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倘若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第二十九条 需要对烟草专卖品的真伪等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烟草专卖品真伪的鉴定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实施。第三十条 需要委托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受委托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部门。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需要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予以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若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NextPage]第三十三条 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第三十五条 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三十六条 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提交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第三节 审查和决定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四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公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的,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2023-05-18 12:31:591
烟草局扣烟,会怎样处理
没证烟扣了,烟直5000千元罚款也要5千元,我可不可以不要烟了……2023-05-18 12:32:144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哪些情形可以立案查处
第一节 立 案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 (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 (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 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2023-05-18 12:32:293
确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管辖可以
确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管辖,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 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2023-05-18 12:32:361
烟草罚款是怎么罚的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号令) ,烟草罚款相关内容如下: 第五章 处 罚 决 定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一决定: (一)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三)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四)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处,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依据; (五)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检查证,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填定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必须定期提交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人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违法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违法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秋理机关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有权撤销该决定或指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理。2023-05-18 12:32:421
烟草行政处罚累积多少次才会被吊销烟草专卖证
如果你只是把一些空的烟盒子草专卖局烟草零售许可证是没有法定依据。烟草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如果你拒绝接受罚款,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烟草专卖局的要求处罚。2023-05-18 12:32:503
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等许可证件进行伪造变造行为依法追究什么责任
伪造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的行为,是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制造假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的非法行为。摹仿有权签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负责人的手迹签发许可证和准运证的,也属伪造行为。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的行为是指用涂改、擦抹、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等证件,进行加工改制,改变其真实内容的行为。例如涂改证件的发放时间,有效期限,涂改证件记载的姓名、烟草专卖品的种类、数量、运输始发地点和到达地点等。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的,其犯罪主体是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对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 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六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3-05-18 12:33:081
烟草专卖的具体处罚条例是什么
楼主可详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下面为法律责任:望楼主满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法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都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3-05-18 12:33:141
贩卖香烟罪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23-05-18 12:33:221
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哪一级的证件
应该出具《烟草专卖局检查证》,来进行工作。2023-05-18 12:33:292
不履行罚款的处理
法律主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罚决定,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您做出加处罚款的决定。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对于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相关规定烟草专卖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还有:(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因此,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罚款,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对您加处罚款。我国行政单位的职员,不允许实施犯罪行为,但是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类型的处罚,故而行政拘留事业单位还能回去。但是若没有考进事业单位,那么将即有可能不会被录取。一般来说,若是由于行政机关实施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处罚是比较重的。2023-05-18 12:33:351
烟草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烟草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是: (1)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达到追诉标准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023-05-18 12:33:531
烟草行政处罚累积多少次才会被吊销烟草专卖证
烟草行政处罚一年累计两次以上会被吊销烟草专卖证。即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取消其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年内”的界定是指,违法行为人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和第二次受到行政处罚的间隔不超过1年(365天)的时间。“两次以上”的界定是指,违法行为人受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且第2次的行政处罚必须已完成。正在处罚过程中的不能计入第2次处罚。其中处罚原则上使用“一事不再罚”,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如下:1、同一事实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2、同一依据是指同一法律依据。3、“一事不再罚”的核心是“不再罚款”【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2023-05-18 12:34:131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睿辉鹆钔2�R担辉菘刍虻跸�砜芍ぁ⒅凑占坝泄刂ふ眨幻皇瘴シㄋ�谩⒚皇辗欠ú莆铮恍姓�辛簦环�伞⑿姓�ü婀娑ǖ男姓�Ψ!� 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下列五类:(一)罚款(二)没收财物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以及没收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等。 (三)责令停产停业包括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关闭;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停止生产;责令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者关闭或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责令领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暂停经营卷烟批发业务;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责令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者停止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等。 (四)取消资格如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等。 (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023-05-18 12:34:202
烟草先行通知书扣烟未写日期还生效吗?
当事人所描述的法律术语尚不够准确,正确的叫法应当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章)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立案调查取证期间,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所谓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涉案证据予以清点、登记、封存后,由行政处罚主体或者责令当事人在指定场所予以保存的调查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因此,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对涉案物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标注案发的具体时间。如果,因办案人员的工作疏忽导致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上未注明案发日期的,该证据就属于“瑕疵证据”。同时,法律规定可以对某些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若能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的,该证据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行政处罚主体在办案过程中虽然未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上标注案发日期,但对其全程进行录像、现场勘验笔录等,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并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该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仍具有法律效力。参考资料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若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2023-05-18 12:34:271
请问烟草专卖局是干什么的?尤其是烟草稽查大队是干什么的?
哪个单位管,烟草禾稽查对2023-05-18 12:34:375
行政案件在立案之前必须要先调查取证吗
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先予以立案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立案,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时,决定开展调查核实的程序行为。行政机关对属于本职权范围并在处罚时效内的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认为有调查必要时,应当正式予以立案。调查取证,是指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的核心环节。行政处罚主体完成立案手续后,应当严格遵循“行政有证在先”原则,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和危害结果进行调查取证,全面收集各种证据,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有力支撑的活动。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权限主要有以下几种:1、询问;2、检查;3、查阅、复制;4、先行登记保存;5、抽样取证、委托鉴定等。因此,立案是实施行政处罚必经的第一步骤。但如果,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立即查处,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立案手续。例如,烟草专卖局对辖区商户的卷烟经营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被检查主体有违法行为,且涉案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据《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章)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对涉案证据依法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同时,依照《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五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章)第十七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而不是先调查取证后再予以立案。参考资料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2023-05-18 12:35:0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会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2023-05-18 12:35:125
注销烟草许可证公告时间是几个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规章)第五十三条 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规章)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送达原持证人并收回原许可证,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公告期限为60日,且自公告内容刊登之日起计算。2023-05-18 12:35:282
服务承诺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新时代,能够利用到承诺书的场合越来越多,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并以书面的形式表示。那么,怎么去写承诺书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服务承诺书9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服务承诺书 篇1 我代表赤鹫乡低保所就优化我乡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郑重作出以下服务承诺: 1、严格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决不允许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2、坚持服务至上,文明办公的服务理念。热情接待到低保所办事、上访、咨询人员,做到热情、耐心、务实、尽心尽责为民排忧解难。 3、对前来办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非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群众,只要相关材料齐全,立即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4、对申请办理城镇低保的居民,根据《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符合享受低保政策的人员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另计)。 4、对来访群众做到热情接待,认真详细答复,不敷衍推诿。 以上服务承诺,请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予以监督。承诺不兑现,我将负主要责任,甘愿接受组织的问责。 监督电话:xx 承诺人:陈艳琼 20xx年3月13日 服务承诺书 篇2 我司将从物业清洁服务的基础工作开始,全面而深入的以科学化、系统化模式对XX进行服务,通过XX省XX甲方的紧密配合和支持,落实我司达到既定的服务目标和服务指标的要求。 1、服务目标 (1)服务第一,客户至上 通过系统的培训,强化员工对管理服务的认识和服务技能,做到以客户至上,服务第一为宗旨。 (2)专业管理,国际认证 根据国家及行业的需求,按照ISO9001:20xx国际质量体系,融合专业化的规章制度,全面推行高水平的物业服务。 (3)树立形象,打造品牌 以服务质量的提升,附以我司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体系,令客户亲身感受优质而专业的物业服务,并且通过我们优质的物业管理帮助科技XX树立星级办公楼形象,共同打造品牌声誉。 2、服务指标 我司郑重承诺,以最优质、专业的清洁服务,为XX省XX项目营造一流的整洁、舒适、优美的清洁环境,并不断提升清洁服务水平及质量,特拟定以下指标,并承诺。 服务承诺书 篇3 ******有限公司 我公司售后服务承诺 应急维修时间响应安排表 维修服务收费标准表 (1) 质保期 质保期为项目验收合格,由我公司与客户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并办理项目移交之日起算,提供软件及监控网络、服务器存储系统的关键设备三年全免费上门保修服务并且终身维护。对于其他设备严格执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国家“三包”服务承诺。 在质保期内如有设备或部件不能使用更换,则该部分设备或部件质保期相应延长。 质保期内,由于人为因素破坏、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故障,维修零件费由客户方负责。 (2) 售后服务承诺书 在长期从事计算机系统集成、智能化系统项目的售后服务中,*******有限公司拥有强大技术力量的施工队伍以及专业客户服务中心,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及质量保证。具体售后服务承诺: 我公司将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客户现场技术支持服务。 A. 内容 1. 产品验收后按规定期限提供免费保修服务及保修期满后提供永久性维护保养服务,及时对系统进行维护和保障。 2. 免费为客户提供最新系统软件升级信息及网上系统补丁程序信息服务。 3. 外围设备定期巡检(每周一次)收集信息,专人受理客户投诉并及时按规定处理。 4. 技术人员免费到现场为客户排除故障或进行技术指导。 5. 定期免费提供专业管理人员和非专业使用人员的培训。 6. 在网络系统的升级、切换等工作中,我公司派专门技术人员到贵方进行技术监控和指导,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和适应新业务的开展。 B. 措施 1. 保修期间由于设备本身质量问题或因安装不当造成的任何损坏,由我公司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 2. 免费为客户及时提供系统的软、硬件升级信息并可长期为客户提供各种相关培训信息。 3. 维修中心在接到客户的报修电话后,响应时间1小时,把排障时间压缩到最短,不解决问题不停止维修,直到问题解决为止。在排除故障期间,保证在响应时间内排除故障,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维修好,应提供不低于原设备性能的代用机、代用配件。 4. 保修期结束时,我公司将产品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和检查。对系统中暴露出的问题或隐患及时处理,并以书面报告形式呈报客户。同时,对用户提供长期的技术支持服务。 5. 实行定期电话回访制度和产品上门跟踪服务制度,以了解产品的运行状况。并帮助客户制定产品的使用和日常维护制度。 C. 服务方式/服务等级 1. 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远程电话支持 对一般问题的服务时间为星期一到星期日的上午八点半至下午五点,公共节假日除外。对于客户报告的技术问题, 我公司技术支持工程师将在收到客户电话后1小时内予以响应。对于在上述服务时间段之外客户报告的紧急问题(例如:设备故障;系统故障;设备的软件故障等), 我公司工程师也将在收到客户电话后1小时内予以响应, 并赶到用户现场进行处理,故障处理不超过4小时,如4小时内无法解决则先提供备用产品,直到故障解决。 时刻在线的电子化支持 (互联网/电子邮件/传真) 对于通过电子化方式报告的软件技术问题, 我公司技术支持工程师将在接到问题报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响应。另外, 我公司将为您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基于互联网的常见问题解答和相关资料查询功能。 D、. 维修中心地址和电话: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传真:****** E-MAIL:***** **维修网点投诉电话:******** 服务承诺书 篇4 我们奉行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用户至上,以质量求生存,以品种求发展,客户就是上帝的服务宗旨。多年来,我们一直为了这项宗旨而坚持不懈的努力着。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保证:首先,要确保产品的质量。我们销售的的防火卷帘门、防火门、防火涂料、防火窗等系列产品,认真执行xx市消防局、公安部关于消防产品的有关规定,对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存储等内容严格执行企业及国家标准。凭借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从原材料采购到安装服务都严格依照标准进行,具体步骤是: l、在正式与用户签订合同前,对合同进行认真评审,以便确认是否按标准要求订购产品及企业能否提供达到特殊标准要求的产品能力。 2、认真分析用户提供的有关产品图纸资料,根据要求进行合理、可靠的设计,以确保产品的有效性。 3、对所有的原材料采购进行严格把关,作到按标准采购,原材料入库前由质检科进行严格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4、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执行三级质量管理,班组质检员对每道工序、每一工艺严格检验,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随时抽检,特别对重点工序严格把关;车问质检员负责对全部零部件的随机抽样检验,控制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杜绝不合格品传到下一道工序;公司质检员严格检验每件产成品,保证不合格品不入库,质检科具有质量否决权。 5、发货人员对出厂产品进行最后把关,发现不合格品坚决不出库,并及时反馈给质检部门。 6、产品在安装、调试过程中有施工质检员负责施工中的质量工作,以保证产品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给用户。 保证产品的质量并保证产品顺利交付使用,发挥产品应有的作用,让用户满意,我公司具有一支经验丰富且技术过硬的专业安装队伍负责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工作,具体措施是: 售前,主动与施工技术人员商定为满足施工所需要的特殊要求,以保证产品安装准确无误,解决好各种形式难装洞口门体的安装问题。 售中,我们将按工程的需要按时、按质、按量提供产品,努力与总承包商、施工单位做好现场配合与技术指导。同时保证安装质量,施工完毕后,积极协助用户调试和验收·并与用户一起做好产品的试运行。 售后,我们对生产安装的产品实行两年(24个月)保修期。 为保证用户对产品正确使用,一方面我公司将对用户的工程技术或产品管理人员免费进行产品结构原理、电气原理、控制原理等内容的培训,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并理论联系实际使得所培训人员懂得产品使用、维修及保养方面的知识,解答一些容易遇到故障问题及处理措施;另一方面一旦发生解决不了的故障,xx市之内4小时内赶到现场予以排除。产品保修期满后,根据用户要求定期对产品进行终身维修和保障服务。 服务承诺书 篇5 为进一步规范xx卷烟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卷烟零售客户利益,我代表xx烟草专卖局就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郑重作出以下服务承诺: 一、坚持首问责任制 相关方到烟草行政部门办理相关事项时,第一个受理的烟草员工即为首问责任人。所受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的,只要符合规定,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及时办结;对于手续不完备或资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受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负责指引。 二、实行限时办结制 根据合理化布局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优化办证程序,为客户提供简洁高效的办证服务,在法定时限内提前1—2个工作日办结。凡需要上级烟草机关或内部多个部门办理才能完成的事项,按照“内转外不转”的原则,由烟草行政机关内部传递完成,并书面告知相关方本级的办结时间。 三、坚持亮证执法 依法打击各种扰乱卷烟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对市场进行日常检查做到先亮证后检查,避免影响守法零售客户的正常经营,为客户创造依法经营、依法发展的市场氛围。 四、推行政务公开制 向社会公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条件、程序及期限;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六条禁令”;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程序与标准;六安烟草“十不准”;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效能建设和发展环境,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县局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xx影响机关效能建设和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xxxx 以上承诺保证做到,并请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予以监督;承诺不能兑现,我将负主要领导责任,甘愿接受组织的问责处理。 承诺人:xxx 服务承诺书 篇6 远东泵业本着“高质量、优服务、求发展”的精神,以“优质产品、合理价格、贴心服务”的理念和负责、公开的原则向您郑重承诺: 一、 本《售后服务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作为河北远东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泵业)所售产品合同的标准附件,描述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远东泵业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二、 本承诺书承诺范围为经远东泵业及授权代理人销售的工业产品,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三、 需方在到货的一周内对产品进行验收,并作出“验收合格,按合同付款”及其他意见。 四、 需方验收的标准为产品本身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说明书载明指标及其他经供需双方约定的特殊要求。 五、 所有外协配套产品(如配套电机、阀门、电器等)执行原始生产商的“三包”政策,保障需方权益。 六、 产品配发检验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以确保用户能正确安装使用我公司产品。请需方在产品说明书及其他安全使用指示下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产品,并有义务培训产品的其他使用者知悉这些信息。 七、 我公司保证出厂的产品均按有关国家标准生产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决不出厂。保证严格履行、兑现产品三包,严格执行国家工业产品售后服务有关规定,对出厂产品自发货日起的18个月内或产品安装12个月以内(以先到者为限),若买方能够证实产品是符合本公司建议的方法正确安装与使用;能够证实产品本身确有设计、材料或加工缺陷,并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将负现缺陷产品现场检修、免费召回维修、更换或按订货价全额退款。 八、 用户对我公司产品提出质量异议,公司保证在接到用户提出异议后24小时内作出处理意见。若需现场解决的,保证派出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并做到质量问题不解决服务人员不撤离。对每件用户反馈的产品质量问题及处理结果我公司将予以存档。 九、 在任何情形下,本公司均不承担因缺陷产品维修、更换而导致的劳务、材料、设备、工程或其他相关的连带费用。本公司此项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可以代替其他明示或暗示形式产品质量担保,并且可视为买方的唯一赔偿和卖方的唯一责任。 十、 河北远东泵业有限公司为产品提供终身技术咨询及配件供应。 服务承诺书 篇7 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承诺书 我公司将以优质的服务,纯正的配件,优惠的价格为每个客户承修车辆,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会严格执行《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管理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计算工时费用,绝不提价和虚算工时,为客户提供厂商关于各类零部件的真实报价。维修清单如实填写所更换配件的部位及材料、工时费。 二、我公司会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关于机动车辆维修技术管理的各项法规、标准。对送修车辆所用配件均为原厂配件,并经过国家技术鉴定的合格产品,绝不使用“三无”产品。 三、建立维修养护机动车辆电脑档案,签订维修合同,做到“一车一档”,保存期两年,档案内容完整,查询方便。根据客户需要和修理类别开展跟踪服务、提醒服务,并做好用户回访和信息反馈工作,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客户。 四、我公司会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及行业技术标准。坚决做到: a、维修质量 1.长期对全体员工进行相关方面的职业素质道德教育,不断增强职工质量意识,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布的各项质量管理法规,确保维修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质量保证期: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 2.每部维修竣工的车辆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在确认符合技术规定标准后交付用户使用。 3.严把质量关,在维修中使用的零部件,全部采用原厂和国家注册的正规厂家生产产品,绝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b、维修进度 准确预计维修工作量,抓好技术指导及配件供应等工作环节,确保各工序按计划进行,我公司对所修车辆随到随修,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预定期限,在保证维修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维修时间,保证用户及时用车。 c、在安全方面我公司保证做到: 1.修车期间,所有维修车辆及车上物品、装饰件、标志等做到不丢失、不损坏、不污染。 2.配件、油料、密封件材料等质量纯正,所有维修项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要求,做到仪表准确,润滑到位,密封不漏气、不漏油,紧固件不滑丝、不松动,扭矩、胎压符合标准,搭铁、接头接触良好,导线无裸露,方向、刹车等直接涉及安全的装置操作灵敏、稳定、可靠,确保交付用户使用后车辆无故障。 3.对不在报修项目内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现立即通知托修单位征得同意后进行排除与维修。 d、服务质量 1.我公司提供二十四小时救援服务,在接到求援电话的区内不超过1小时到达故障车辆位置。 2.我公司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征求客户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热情接待,认真并耐心解释客户提出的问题。以热情、高效、方便、全面的服务满足用户需要。 3.坚持依法、守法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服务承诺书 篇8 我代表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贷款管理处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尽心竭力,履职守则。严格履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全面做好贷款工作的计划编制,政策修订,督导检查及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工作。 二、牢记宗旨,利众惠民。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模,最大限度地满足职工贷款需求,使公积金制度惠及千家万户。 三、文明规范,简捷优质。推行贷款窗口标准化服务,建立开通多渠道查询服务平台,提供快速、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强化管理、安全高效。严格执行贷款三级审批制度,按程序办事,依托严密的业务信息系统,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完整、高效,贷得出、收得回,保值增值。 五、清正自律,公开诚信。严格落实职权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从政廉洁,求真务实。 承诺人: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贷款管理处:高加平 办公电话:xx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电话:xx 以上承诺,保证做到,并请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人: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服务承诺书 篇9 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选择我公司的产品。 我公司处成立以来,本着相互信任、互利合作、共同发展的理念,一直将产品质量定位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 公司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建立了严密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所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与管理,建立了科学的检验规程,并对检验指标进行了量化,责任到人,确保公司持续稳定生产合格的产品。 公司从原材料严格把关,杜绝不合格品流入生产现场,并与供方建立良好的供求关系。 我公司建立了定期的员工质量培训制度,学习质量管理的新知识、新信息,树立每一个员工的质量意识,规范自己行为,小到一个螺钉、大到一台整机都做到一丝不苟、精益求精。质量保证部门建立了规范的检验规程,具备完善的检测手段,并严格按照规程检验,作好产品质量检测的每一个环节,不让一台不合格产品出厂。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还为您做出如下的承诺:凡我公司所供产品,我们将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技术协议等文件要求,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具体如下: 1、自贵公司使用我公司产品之日起,我公司将随时提供现场售后服务,保证及时、准确的处理现场故障; 2、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技术协议中规定的质保期内,用户在正常使用本产品时出现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我公司提供保修; 3、在保修期内,以下情况将实行有偿维修服务;(1)由于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而发生的损坏;(2)由于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故障或损坏;(3)由于对产品的改造、分解、组装而发生的故障或损坏。 合肥仁川xx动力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2023-05-18 12:35:371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下列五类:1、罚款2、没收财物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购的烟正饥叶,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以及没收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等。键没3、责令停产停业包括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关闭;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停止生产;责令无烟草专卖举亮返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者关闭或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责令领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暂停经营卷烟批发业务;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责令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者停止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等。4、取消资格如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等。5、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23-05-18 12:35:581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章 管辖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七条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第三章 简易程序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第四章 一般程序第一节 立案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 (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2023-05-18 12:36:131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章 管 辖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七条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2023-05-18 12:36:221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最新内容是什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8年9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专卖法 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 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 管辖 。 第八条 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 共同有 管辖权 的案件,由先 立案 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 指定管辖 。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处的案件,由其上级烟草专志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查处。 第十二条 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执法机关协商处理。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一) 经初步审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 根据检举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查处的; (三) 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重大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 其他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五) 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和其他办案人员(以下统称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与本案有牵连的; (二) 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第四章 调 查 取 证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 证言; (四) 询问笔录; (五) 视听资料;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三条 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应当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需要邮电,银行等部门、单位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的业务档案中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对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 从有关单位业务档案中取证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执行,且有当事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在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提取物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和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五章 处 罚 决 定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一决定: (一)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三)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四)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处,行政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依据; (五)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 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检查证,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填定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必须定期提交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人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违法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违法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秋理机关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有权撤销该决定或指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理。 第六章 听 证 程 序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征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 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二条 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行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必须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举行听证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听证会原则上在案发地举行。 第四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四十六条 听证会的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从中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听证会的主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应当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主管专卖法制工作或专卖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 非本案的调查人员。 听证会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有前款所述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回避的决定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听证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 主持人查明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 由调查人员指出当事人建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三) 当事人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五)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 (六) 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七)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八) 调查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九)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在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主持人、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 (十)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七章 行 政 复 议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发的原则.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对国家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为复议机关. 第五十一条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复议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工作人员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 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 组织审查复议案件; (四) 拟订复议决定; (五) 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复议案件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第五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第五十六条 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闪停止执行的;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十七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就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 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 申请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五) 复议结论; (六) 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七) 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第五十九条 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 第六十条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昌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第八章 处 罚 的 执 行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行政机关改变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提出行政诉讼以不履行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 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拒绝或拖延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依法可以对违法物品采取登记保存、暂停支付、暂扣烟草专卖许可证颧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等行政措施。 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没收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 依法查封扣押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超过三十日,其他烟草专卖品超过六十日并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秋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 第六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制度。借阅、调用、移交档案材料,应当办理批准或者移交物续。 第六十九条 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秉公执法,廉洁奉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 受贿 、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3月2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同时废止。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在此规定当中,一共通过以上九个章节为国家工作人员监管烟草市场提供了切实的法律基础,烟草行政处罚的程序其实首先也就是要确认的管辖地,整个处罚是从立案、调查等几个方面来进行的,市场上经营烟草专卖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都应该对此有所了解。2023-05-18 12:36:381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第二章 管辖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八条 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九条 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处的案件,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查处。第十二条 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执法机关协商处理。第三章 立案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一) 经初步审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 根据检举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查处的; (三) 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重大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 其他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五) 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负责办理。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和其他办案人员(以下统称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与本案有牵连的; (二) 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第四章 调查取证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件。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共同进行。第二十二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询问笔录; (五) 视听资料;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十三条 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应当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二十四条 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第二十五条 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需要邮电,银行等部门、单位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的业务档案中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对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 从有关单位业务档案中取证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执行,且有当事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在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第二十八条 提取物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和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五章 处罚决定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一决定: (一)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三)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四)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处,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依据; (五)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第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检查证,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填定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必须定期提交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核。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三十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人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九条 违法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违法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有权撤销该决定或指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理。第六章 听证程序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证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四十二条 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行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必须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举行听证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听证会原则上在案发地举行。第四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第四十六条 听证会的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从中指定一人为负责人。第四十七条 听证会的主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应当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主管专卖法制工作或专卖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 非本案的调查人员。 听证会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有前款所述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回避的决定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听证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 主持人查明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 由调查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三) 当事人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五)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 (六) 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七)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八) 调查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九)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在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主持人、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 (十)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七章 行政复议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利的原则。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对国家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为复议机关.第五十一条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复议工作人员.第五十二条 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工作人员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 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 组织审查复议案件; (四) 拟订复议决定; (五) 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十三条 复议案件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第五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第五十六条 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执行的;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第五十七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八条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就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 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 申请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五) 复议结论; (六) 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七) 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第五十九条 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第六十条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一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第八章 处罚的执行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行政机关改变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提出行政诉讼以不履行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五条 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拒绝或拖延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复议决定的执行。第六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依法可以对违法物品采取登记保存、暂停支付、暂扣烟草专卖许可证或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等行政措施。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没收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 依法查封扣押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超过三十日,其他烟草专卖品超过六十日并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第六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制度。借阅、调用、移交档案材料,应当办理批准或者移交手续。第六十九条 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秉公执法,廉洁奉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3月2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同时废止。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2023-05-18 12:36:481
烟草的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下列五类:(一)罚款(二)没收财物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以及没收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等。(三)责令停产停业包括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关闭;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停止生产;责令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者关闭或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责令领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暂停经营卷烟批发业务;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责令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者停止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等。(四)取消资格如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等。(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23-05-18 12:37:191
烟草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下列五类:(一)罚款(二)没收财物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以及没收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等。(三)责令停产停业包括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关闭;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停止生产;责令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者关闭或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责令领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暂停经营卷烟批发业务;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责令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者停止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等。(四)取消资格如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等。(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23-05-18 12:37:271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应由物价鉴定部门认定2023-05-18 12:37:352
3万以下烟草罚款标准
非法贩卖烟草罪的量刑最低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烟草作为国家掌控的行业,必须有国家颁发的烟草许可证才能进行售卖,没有烟草许可证就买烟草,达到国家法律制定的标准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若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则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烟草罚款标准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罚款跟罚金的区别是什么:1、法律性质不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罚金则属于刑事处罚;2、执法机关不同:罚款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而罚金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3、适用对象不同:罚款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而罚金则适用于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4、法律依据:不同:人民法院判处罚金。非法经营烟草经营数额个人五万以上、单位五十万以上的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营数额成到二十万,依法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具体量刑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脏可以从宽处罚。法律依据:关于非法贩卖烟草罪的量刑标准有(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2023-05-18 12:37:551
烟草稽查查到串码烟怎么处罚
商家售卖了串码烟,说明当事人是有烟草证的,用其他渠道进烟,将会停止供烟一个月,串码烟进行没收。烟草罚款标准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等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这一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程序的一部分,分别一、二是证据保全,三是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管辖,涉及假冒商标的,移送工商行政部门处理。如果仅仅是涉及烟草问题的,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机关就可以做出处罚决定,如果涉及假烟,或者非法经营,那就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等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023-05-18 12:38:031
低价卖烟草罚款标准
低价卖烟草罚款标准如下: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低于指导价卖烟违法。违法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2023-05-18 12:38:101
低价卖烟草罚款标准
一、低价卖烟草罚款标准是什么1、低价卖烟草罚款标准如下:(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什么原则1、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2、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4、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3-05-18 12:38:171
低价卖烟草罚款标准
低价卖烟草罚款标准如下: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什么原则1、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2、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4、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2023-05-18 12:38:241
3万以下烟草罚款标准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若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则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一、罚款跟罚金的区别是什么:1、法律性质不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罚金则属于刑事处罚;2、执法机关不同:罚款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而罚金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3、适用对象不同:罚款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而罚金则适用于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4、 法律依据不同: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如下: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2023-05-18 12:38:321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履行程序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公正原则:(三)公开原则(四)目的和效率原则(五)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2023-05-18 12:38:391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规范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3-05-18 12:38:461
哈尔滨烟草稽查二分局是干什么的
哈尔滨烟草稽查二分局是针对哈尔滨地区烟草行业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烟草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实施烟草税的征收,以确保该地区烟草行业的平稳发展。2023-05-18 12:38:522
烟草局扣烟了,会怎样处理?
很多时候还是要看你个人的态度!主动去烟草局,询问处罚结果,或者承认自己的错误!这样可以给对方留下好的映像,可能会降低处罚力度,也可以避免下次犯错2023-05-18 12:39: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