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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今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
《电子商务法(草案)》的通过将为普通百姓日常生活带来哪些改变?大河报·大河客户端现场第一时间帮您总结10大亮点。
【亮点1】微商、直播销售等也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民的购物方式早已发生的天翻地覆的变化,各种销售不仅仅存在、、等电子商务平台上,利用朋友圈、直播等方式的销售层出不穷。《电子商务法(草案)》明确:微商等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约束。
草案: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亮点2】淘宝个体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卖自家土鸡蛋等情况除外
目前,个人开网店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很多“微商”的进驻几乎是零门槛。今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草案: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亮点3】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刷好评”被严禁
“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2元红包哦!”网购中,部分卖家在评论上做起文章,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诱导消费者给好评,一方面购买“水军”刷好评,这样的举动将被禁止。
草案: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亮点4】“杀熟”被禁止,网络搭售商品不得设置为默认
大数据是个“双刃剑”,提供方便的时候可以很方便,想要给你诱导消费也很容易。此外,买机票搭个“专车”接送,订酒店搭个SPA放松,看似贴心的服务,有些却是暗戳戳地搭售,让消费者不知情的时候就购买了。这些平台行为将被禁止。
草案: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5】“双十一”快递无限延期?不行!
每到“双十一”,大量快递拥堵在路上,迟迟无法收到快递的用户也是心焦到无心上班。其实,各种理由都不能是理由,卖家应约定交付时间,并承诺运输中的风险与责任。
草案: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亮点6】押金难退?草案说,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网上订酒店、骑共享单车等,往往需要消费者先交纳部分押金,但随着电子商务发展,押金退还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尤其以某品牌共享单车押金难退的问题,受到了全国各地多家的关注。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草案: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7】“京东自营”“自营”等应标明,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天猫、京东等平台上,消费者经常会看到“自营”的标示。不过,你了解标注“自营”背后的意义吗?
草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亮点8】乘坐遇害,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某宝上买了假货,仅仅是卖家责任,平台就没有监管义务吗?
不久前,郑州空姐、温州女孩乘坐网约车遇害,引发全民大讨论,发生恶性事件,提供网约车的平台有责任吗?
草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亮点9】擅自删差评,最高将处以50万罚款
光想让说好话,但有些产品的确不好,消费者记录下真实的感受,却被卖家或者平台删掉。电商平台经营者擅自删差评,最高将被处以50万罚款。
草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10】关于电子支付的那些事,做了这些规定
电子支付,已经渗透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一旦电子支付出现错误,该咋办?
草案: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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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微商经营者都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受《电子商务法》约束。
1. 微商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特殊情况除外
电商法要求微商经营者按照线下实体登记的标准和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有几种特殊情况下不需要登记的除外(详见下文法条),如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但是由于各地工商局对零星小额的标准不一,建议微商经营者主动向当地工商局咨询市场主体登记的额度范围。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2.所有微商都要依法纳税,依法开具发票
电商法通过要求微商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以明确纳税主体的身份与资格,从而规范微商进行依法纳税。注意:符合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情况的微商经营者,也应当进行税务登记,如实申报纳税。
尽管此前也有相关法规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发票,但是此次电商法以法律形式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开发票是卖家的义务,拒开发票是违法的。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特定行业需要经营许可,建立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环境
与线下实体要求一致,部分特定行业的微商经营者需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经营餐饮、食品需到卫生局办理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涉及保健药品销售的还要办理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经营出版物需要到新闻出版局窗口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烟属于烟草制品,其经营应当遵守《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前往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未经许可销售将触犯刑法。
《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4.首页主动“亮照”并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微商经营者需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等相关信息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如果要自行终止微商经营行为,要提前三十天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实现“易辨识、可溯源、能追责”的安全交易模式。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5.禁止虚构交易、编造评价
电商法明确刷单、刷评价等行为为违法行为,禁止删除差评,避免不正当竞争。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6.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内容规范
微商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微商广告应符合《广告法》中的规定,如:
•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对功效、安全性断言,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有代言人。
• 招商投资广告:应有风险提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 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7.做用户隐私的守护者,明示用户信息注销方式
微商经营者有义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具体规定沿用了《网络安全法》,即企业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必须明确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且必须征及用户同意。微商经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且对信息负有保密及安全保护义务。此外,个人还拥有要求微商经营者改正或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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