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桃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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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烟草专卖局办烟草证。
办理烟草证需要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一寸或二寸照片。
3、房屋租赁合同。
4、个人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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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公示事项
信息来源:番禺区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09-2-12 17:09:32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51 号)。
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申办企业或个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广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 、 申请类型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新办(延续)申请
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
2 、法人代表(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的可暂不提交);
4 、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新开业的不用提交);
5 、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应当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二)变更申请
企业变更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应进行许可证变更;因主体、经济类型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应注销原许可证,重新申领。
个体工商户变更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字号名称、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应进行许可证变更;因主体、经济类型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应注销原许可证,重新申领。
申请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批表》;
2 、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 、变更事项的有关材料。
(三)补办申请
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补办许可证。
遗失补办:无论正副本部分或全部遗失,均应注销原许可证,核发新许可证。遗失补办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停业、复业、注销申请审批表》;
2 、在广州市内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3 、未遗失的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损毁补办:损毁补办的,保留原许可证号码。损毁补办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停业、复业、注销申请审批表》;
2 、损毁的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完全损毁的附说明材料)。
(四)停业申请
持证人因故暂时停止经营或被责令进行整改的,应在停业前 7 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停业手续,发证机关应暂时收存其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停业期最长不得超过 1 年,逾期不办理复业手续的,发证机关应予以注销。办理停业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停业、复业、注销申请审批表》;
2 、引发停业事由的有关材料;
3 、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五)恢复营业申请
企业或个人在停业期满恢复营业前,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复业手续,发证机关应核查其经营条件有无变化或是否达到了恢复营业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批准其复业,并发还许可证。办理复业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停业、复业、注销申请审批表》;
2 、申请复业的有关材料。
(六)歇业(注销)申请
申请歇业(注销):持证人因企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申请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停业、复业、注销申请审批表》;
2 、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 、引发注销事由的相关材料。
依法歇业(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将其视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51 号)规定的条件,作出取消从事卷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决定,依法收回许可证予以注销:
( 1 )、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 2 )、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 , 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 3 )、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 4 )、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 ;
( 5 )、持证人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经停业整顿无效的;
( 6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而拒绝变更登记的;
( 7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经停业整顿无效的;
( 8 )、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经停业整顿无效的;
( 9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 50 条以上,经停业整顿无效的;
( 10 )、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经停业整顿无效的;
( 11 )、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经停业整顿无效的;
( 12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经停业整顿无效的;
( 13 )停业期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不办理复业手续或经审查不批准复业的;
( 14 )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
( 15 )领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 16 )已领取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尚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届满在规定期限内未延续的;
( 17 )法律法规准予注销的其他情形。
依法注销的,由发证机关的承办人负责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停业、复业、注销申请审批表》,并附上引发注销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批人作出决定后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七)年检
持证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检手续。
年检的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一)申请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可通过自行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资料和网上填写申请表(目前只限于新办业务)两种方式进行申请。如委托他人代办,要出示委托书。并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 1 份,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的,应提交(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1 份。
• 受理
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应视申请是否属于本发证机关法定职权范围、表格填写是写是否正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决定是否受理。
予以受理的,发给《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通知书》(含受理编号),退回负责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原件。
不予受理的,发给《不予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告知书》,退回申请资料,说明理由。
• 审核、审批
所有受理的申请,发证机关都必须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及有关规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经审批不予办理的,发给《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告知书》,退回申请资料,说明理由。
• 发证
经审批予以办理的,许可证外网上会发布领证公告,经办人应以电话或上门告知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并在作出予以发放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
八、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
越秀区
沿江中路 301 号
83381811
荔湾区
中山八路 77 号
81729007
海珠区
赤岗西路 268 号(百事可乐厂后门)
84285371
白云区
黄石西路 448 号
86294551
天河区
林和西横路 201 号广州烟草大厦 18 楼
87013908
黄埔(萝岗)区
海员路 217 号
82286903
番禺(南沙)区
市桥街长堤西路 40 号
84818732
花都区
新华街茶园路 4 号天诚楼
36810270
从化市
街口街城中路 97 号
87960200
增城市
荔城街菜园中路 65 号
82659392
九、收费说明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需交纳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