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切实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适度满足烟草消费需求,避免市场无序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局结合璧山区卷烟市场实际情况,拟对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进行优化调整,起草了《重庆市璧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7个工作日(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6月2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详见件。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璧山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023-41422376。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673905330@qq.com)提交,也可直接到璧山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提交。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件:《重庆市璧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璧山区烟草专卖局
2022年5月25日
重庆市璧山区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切实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适度满足烟草消费需求,避免市场无序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重庆市璧山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璧山区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五条 璧山区烟草专卖局采取“容量管理+间距调整”模式,对辖区各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进行布局调整。
第六条 辖区零售点布局以街道、镇作为一般市场单元,以商圈、住宅小区、行政村、集贸市场、交通枢纽站等相对独立区域为特殊市场单元。
璧山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常住人口数量、千人持证率、户均销售金额、零售点盈利水平以及相关发展规划等因素为依据,测算辖区各市场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容量。
第七条 现有有效许可证数量超过零售点合理容量的市场单元为容量饱和单元,未超过的为容量不饱和单元。
第八条 璧山区烟草专卖局依据区域发展前景、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每半年开展综合评估,确定辖区不饱和市场单元当期可新办许可证数量,在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外网(https://www.966599.com/)进行公布,公布期为5个工作日。期满前提交的申请,按照该单元原有容量办理。
第九条 一般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米。
第十条 下列特殊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所在一般市场单元的容量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位于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居民聚居地、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行政村单元内的零售点,周边100米范围内常住人口需达到500人,且零售点间距需达到1000米;
(二)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照1000户1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零售点,同一小区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且零售点间距需达到100米;
(三)农贸市场、商贸市场、专业市场及综合性市场等区域内,按照100户经营户1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零售点,1个区域内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且零售点间距需达到100米;
(四)商业综合体或其他非平层的商用区域,零售点间距需达到100米,按最近可通行电梯或楼道距离测量;处于不同楼层的,层高需要加入距离,层高参照该建筑物标准层高,单个区域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2个;
(五)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相对独立的区域内,单个区域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距需达到100米;
(六)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商业区域单侧、旅游景点游客中心、部队,可设置零售点1个;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许可证数量超出零售点合理容量的市场单元内;
(五)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六)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七)与外资市场主体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不具备独立收银人员、独立收银系统、独立收银小票,不具备独立资金结算条件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设备经营的;
(九)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十)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内及门口五十米范围内;
(十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二)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三)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四)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五)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六)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七)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建材装饰、五金交电、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摄影摄像、咨询服务、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生产仓储、停车修车、汽车美容、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彩票站、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十八)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处于惩戒期内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划第十一条第四项限制,不受申请办证单元内的零售点间距限制:
(一)原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零售户,配合工作、主动变更经营地址的;
(二)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已取得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罚没卷烟和皱损卷烟变价销售资格的经营者。
数个不相连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之和超过1000平方米的,不属于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间距放宽20%: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二)烈属。
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市场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且在全市辖区内只能适用一次办证放宽政策。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限该自然人本人经营,如将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达到该单元内一般申请主体的办证要求。
第十四条 截至提出申请之日,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适用本规划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办证条件放宽政策:
(一)三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失信记录的;
(二)三年内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失信记录的;
(三)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五年的;
(四)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不满五年的;
(五)涉烟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不满一年的;
(六)因涉烟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不满一年的。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申请点)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参照点)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
零售点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其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内”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重庆市璧山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21年8月10日起实施的《重庆市璧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璧烟局法〔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