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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工作中,认定的非遗的标准是由父子(家庭)、或师徒、或学堂等形式传承三代以上,传承时间超过100年,且要求谱系清楚、明确。
基本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非物质遗产文化
文化是时间性质的,也是空间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就是以文化的空间性质为主要研究和表述对象的一个新兴的重要概念。从文化人类学的一般概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研究,是文化人类学的一个新的重要的应用性质的研究学科,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研究更是一个全新的有待开拓和发现的领域。我们在以往的应用和研究中,有许多想象性质的研究和理解,它既打开了我们的视野,也混淆了我们的智性。今天我们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作为一个重要的论题来研究,就是想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空间一个比较符合文化人类学理论实际的概念,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研究和发展。
人类、文化
文化是人类的一个重要构成,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人类学中的体质人类学打开了人类起源“奥秘”,回答了“人”是如何来的,解决了人的起源问题之后,却并没有能够解决人是什么的问题,因为体质人类学只解决了人的肉体存在,没有解决人的文化存在。人的肉体存在只是一种体质人类的存在,而人的存在不仅仅是体质人类的存在,只有体质人类的存在与文化人类的存在一起,才能在世界上构成真正意义上的人的存在。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把人定义为:“动物+文化”的基本原因。动物——就是人的体质人类学的意义,文化——就是人的文化人类学的意义。我们不论是把工具的制造,或是把“火”的应用作为“人猿揖别”的标志,其意义都是一样的,都是把人的文化“肇始”作为完整人的意义的开端。只有这个开端的出现,我们今天理解的人才可能出现。
是自然造就了人的体质存在意义,而人的文化则造就了人的文化存在意义。人的文化的肇始又是源于一种被我们今天的人称为——自意识——的事物存在,而这个“自意识”又是在自然世界中,人猿为了自己的体质人类学的生存而引发开来的。我们的祖先不管是为了用火,还是为制造工具,都不是为了我们今天理解的“自意识”为目的出现的,但这些行为使我们的祖先从中意识到自己的存在,这就开始了我们人类文化的创造。
“自意识”是人类在自己的物质生存需求中产生的,也就是说是人自己创造了自己的文化,并进一步地生存于其中。我们说人类是由两种要素构成的,一是动物的,一是文化的,并从中生发开来许多生存概念,比如大的有“物质生存”“精神生存”等等。
我们人类自己创造了文化,并生存于其中,但在最初的文化创造中,人类的文化意识是受制于物质的,人类的文化多局限于物质的存在形式,是人类在物质的形式中积累自己的文化意识。这时候,人类所有的意识都是混沌的,只有自然物质与人的意识的区别,而不可能有我们今天所说的物质意识和精神意识的区别。
再后来,人有能力把自己感觉到的意识加诸于物质,使物质的存在形式从自然存在变为以人的意识为前提的存在的时候,人在这样的非自然物质形式的存在中就“发现”了自己的存在。从这以后,人类的意识主要表现在这种性质的物质文化上,这种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主要是人物质能力和物质利益。这个方面很重要,它是人与一切动物完全分离的基本保障。
在这种物质意识的存在基础之上,人们又发现了比之更为重要的人类文化形式存在,这就是精神意识的形式。物质意识在物质形式之上有强大的建构能力,但它离不开形式的物质性,如果它一旦离开了物质的形式,它就不可能具有自己的建构能力。并且,物质意识可以在自己的形式上获得意义,但它的最终意义却要依靠精神的意识形式来实现。而精神意识则在物质形式的情况下和不在物质形式的情况下都具有强大的根本性的建构力。
从这些个意义上来说,是人创造了自己,并把自己生活在自己创造的越来越精细的文化中。人自己创造的文化不但改造了人的属性,也改造了人的本性。我们说体质人类和文化人类是人之所以构成的重大要素,但实际上人的文化力量与体质人类早就不是一种对等的关系。别的不说,就是“体质人类学”这一词汇,也是人类文化力量的一种体现,不然,它完全可以称为“某种动物学”。即便如此,它也得纳入人类文化力量表现中的动物学体系。
我们今天已经不太清楚我们人类在宇宙中表现自己的文化力量有多长时间了,50万年?100万年?200万年?但人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文化是一种力量,是可以使我们的现实生活变得更好的一种力量。我们今天所说的、所研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应该是一种基于这种认识的作为。
另外,以上关于人类的文化和文化的人类的认识,也可以说是我们研究非物质文化的基础性认识。
一般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比较新的学术概念,是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的。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难免要注意其中的4个关键词:文化、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们基本上离不开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文化人类学家所提出的文化的概念的定义,它已经是全世界所有知识界的基本常识。美国人克拉克洪等就对人类文化的定义有专门的研究专著。在他的这本专著中,他所收集到的关于人类文化的定义已经有160多种……我们不管对人类文化有多少种描述,但人类文化包含了所有的时间和空间里所创造的文化。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所讲的文化,也只能是这样的文化。但是,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把人类的文化分成了“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两个概念。我在前面的论述中说过,“(物质文化)这种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主要是人物质能力和物质利益。”那么,非物质文化概念的界定就正好相反,就可以说非物质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主要是人的精神和观念能力及观念利益。这样的概念表述应该更为细致一些,但仅此已经足以表述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意义了。
这里还有一个重要概念,就是“遗产”。遗产的词汇含义有二:一是前人遗留下来的,二是有价值、有意义的。在遗产与非物质文化组合以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有了人类创造的、前人遗留下来的、有精神和观念方面价值和意义的文化遗留。如果加上中国字样,就有了中国版图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限制。
这个概念排除了人类文化中的物质文化,并以至今仍然存在于世的非物质文化为主要的研究和关注对象。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其内部存在又是纷繁复杂的,为此,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们,又根据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状态,把它们分成十数类。在这些分类中,又会有更细的化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空间”概念,就是这样的产物。在这些非物质文化分类中,大多数分类概念是比较清楚的,唯有文化空间概念最不清楚。
文化空间,从字面上的理解是有文化的空间,相对于有文化的时间。有文化的时间我们可以从人类的节日文化中得到诠释,即一个特定的时间里有人类特定的文化表现。有文化的空间表面上也可以这样来表述,即在一个特定的空间里有人类特定的文化表现。这在字面上好像没有什么问题,但在实际中就有问题了:一是文化空间概念中体现和保护的是文化空间本身,还是文化空间中出现的文化?二是对文化空间特定性的认定。每一种文化都特定在一定的空间中出现,每一种文化都有自己的文化情景意义表述,你能确定与普同文化相异的文化空间就是文化空间,还是在一个文化空间中特定意义的空间才是文化空间?
这些都是可以引起一系列歧义的问题。在中国文化部的第一次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原来是有文化空间这个子项的,但后来又没有了,为什么?就是在理论上我们对文化空间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这种混乱是至上而下的。我在贵州省六盘水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中就发现,基层的文化干部把民族文化社区视为文化空间,比如说“某某民族文化空间”,即有某一特定民族生存其中的区域,就是文化空间。还有把有某一特定文化表现的地方也称为某某文化空间。还有,在一些文化空间的名录中,似乎什么都在保护,但什么都可能具体不起来。
“某某民族文化空间”是把某一民族所生存的区域,以及在这一个区域中的民族文化表现视为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上的事物。这是把文化空间的特定性质普遍化的做法。如果这样,任何一个具有特定意义的文化区域都可以成为文化空间意义上的事物,这显然是不现实的。我们如果把某一特定的文化概念普同化,也就自然失去了这一文化概念的意义,也使我们无所适从。什么都是,那就是什么都不是。
把文化中具有空间性质的文化表现都视为文化空间意义上的事物,也是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上常犯的毛病。实际上,文化的表现,尤其是我们所说的观念和精神性质的非物质文化,它的时间性质和空间性 质是无所不在的。每一个可以独立表述的文化体,都一定是时间的、空间的,如果我们把这种意义上的空间性质都作为文化空间意义上的事物来表述,也是一种文化泛化的认识。这对我们正确地认识文化空间的文化意义也是有害的。
在这两种泛化性的认知中,所谓文化空间中的保护对象也是泛化的、虚置的,即我们在这种认识中不知道我们要具体保护的是什么。是所谓文化空间中的文化!?那这只能是一文化区域性质的保护,也就是文化生态区域的保护。这种保护与我们所说的文化空间保护相去甚远。那么,保护其中的文化,也是一个不能具像化的事物。
文化空间在非物质文化中是一个文化平台式的形式,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是有独特意义的(这,我们将在后述作进一步的论述),但我们在上述的认识中是看不清楚所谓文化空间的意义的,反而会落入文化的一般意义的保护上。
空间性和时间性
在我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空间概念是一个特定的有意义的概念,它不是一个说不清楚就可以搁置一边的事物,它的存在在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非凡的意义。实际上,我们在文化人类的理论上是说得清楚这一文化概念的。
在我们的人类文化表现中,每一个种群的人都会生活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里,这是人类生存的基本宇宙属性。但是,我们人类生存的时间和空间并不是自然性质的空间和时间,而是经过我们人文化了的时间和空间,即我们人类赋予了自然的空间和时间的人文意义。这是我们人类文化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一般意义上的表现,即我们人类的每一个文化表现都会具有这样的性质。这样,我们就不能够以这种人类文化的一般意义上的空间性和时间性来理解我们所说的文化空间。我们上述种种的文化空间的理解,多数就是这样的理解,这就与我们所说的文化空间相去甚远。
人类的文化中有一般意义上的时间性和空间性表现,但是,我们在人类文化中,还经常性地注意到,有一些特定的文化空间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在我们的文化中起做极为重要的作用。比如某种在空间中被人类特殊标定了的文化空间,某种被自然力和文化力推动而形成的特定空间。
前者主要指的民族民间存在的各种各样的祭祀性质的空间,比如祭山、祭树、祭神、祭祖等等。它们在经过一定的仪式之后,这个空间就会从一般意义上的自然空间和人文空间中“脱离”出来,成为一个特定的有意义的文化空间。
后者主要指的是以定点性质为主的人类的自然和文化的聚会。大的如中国历史上所出现过的“春秋会盟”,小的如北方民族的“花儿”、南方民族的“花场”。这种文化空间的推动力是人类的自然力和文化力共同形式的。种族的繁衍,即人类的交配是自然力的表现,我们许多类似的文化空间都有这种力量的背景。文化的交流是人类文化力在这种文化空间中的具体表现,我们人类既是一种自然的侯鸟,也是一种文化的候鸟,而人类的许多文化建构又是在这种文化空间中实现的,比如说这种文化空间对人类制度文化的影响。
这个空间在普遍意义的表现上,首先是具有一定的神性,这在前一种文化空间中尤其是。在前一种空间表现中,鬼师、巫师、毕摩、先生、神汉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使他所行为的空间具有神性,即从一般的空间意义中脱离出来,而变为一个神性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人是一种可以与人类认为的另外的空间中存在的灵或神进行交流的。人可以在这个空间里表达自己的某些愿望,可以与异空间中的生灵进行交流。这在后一种文化空间中,也是要进行这种特定的空间性质的转换的。比如每年农历的二月十五,被称为“小花苗”的一支苗族人都会在水城县的南开乡一个叫“三口塘”的地方举行聚会,而这个聚会的开场一定会有一个叫“载花树”的仪式举行。只有举行了这个仪式,这个文化空间的性质才能视为被重新界定。这个“载花树”的仪式是一个由一般意义的人文空间向文化空间的转换仪式,也是一种神性空间的表现。
这些都是在人类文化的人文空间中异样的空间,它不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性地出现,它们的出现一定与人类的文化运行有着密切关系,它们一定会表现这一人类种群的某种特定的文化意义,而且这种文化意义是在如常的文化中是很难看到的;它犹如文化运行的密码和文化阀,要经过一定的过程和需求动因才能打开它。比如在苗族中,我的某种精神和身体有异样出现,我就会去寻找原因,就会请鬼师去“看鬼”;找到原因后,再去“用鬼”;以消除自己精神和身体的异样。这些过程都会打开文化阀,使我们进入非日常性的文化空间。
这种文化空间的运行,对许多人类文化种群是十分重要的。对许多人类文化种群来说,没有这样的特定文化空间的运行,其族群文化的运行是很难想象的。在上个世纪的50年代,以水城、纳雍、赫章三县为主的“小花苗”,就曾经为“三口塘”花场的设立,惊动了地方政府,最后是政府有关人士出面,确定了南开“三口塘”作为这一代十数万“小花苗”人的花场。也许外人并不知道它的重要性,但“小花苗”人深知,如果没有这样的文化空间,他们的芦笙文化、服饰文化、婚姻文化以及其他相关文化就没有自己的展示平台。
这个文化空间还是人类文化中的一种文化形式,它的存在对于人类文化的运行有广泛的意义;它还在形式上对人类的文化有深刻的影响力。
这是文化空间的基本表现,即是人类一般人文空间中要经过一定过程才能打开的文化空间,是一般人文空间中的具有特定意义的空间,是神性的空间,是人神、灵鬼可以进行交流的空间,是特定的人类文化事项可以得以运行的空间。这个空间对人类信仰文化的运行有特定的意义;这个空间可以为其他人类文化的展示提供平台,以利于人类其他文化的生长,实际上人类的文化有许多方面就是在这样的平台上生长起来的;这个空间还是人类制度文化的出发点,人类的许多经常化了制度,实际上就是在这样的文化空间中肇始的。
在各个文化体中,打开文化阀进入我们所说的文化空间的方式可能是不一样的,但由文化阀而进入我们所说的文化空间则是必然的。
这个空间的大小是没有特定限制的,可以很大,也可以很小。它在具体的物理的立方体表现上没有意义,它实际上是由人类的心理来界定边际的空间。
这是我们从空间上对文化空间的理解,但这个空间还不可能是没有时间性限制的空间,它在时间上也是有一定界定的。比如说屯堡人的地戏演出,每年开戏时有一个开箱仪式,但最后也有一个封箱仪式。从开箱到封箱,就是这个文化空间的时间长度。这在南开“三口塘”的花场也一样,它有开场仪式的“载花树”,也有最后的仪式“送花树”。从开始的“载花树”到最后的“送花树”,也就是这一文化空间的时间长度。
这是文化空间的时间性的基本表现。
文化空间的时间性与一般人文空间的时间性不同,一定是在转换空间性质的仪式举行之后,才具有我们所说的文化空间的时间意义。这里的时间意义还不是其自身的时间意义的呈现,而是一种体现空间延展意义上的时间,是为空间服务的时间,所以,这里的时间永远不会成为主体。这里的时间在延续完空间的文化意义后,它的使命也就结束了。
有时候,这种以空间为主导的时间还有一定的弹性,也是主要由心理来界定边际的。在先生为主家做法事的时候,他们往往会以主家伙食的好坏来界定这个时间长度。主家伙食好,这个文化空间的时间延续就长一些;如果差一些,这个文化空间的时间延续就短一些。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文化空间的时间长度是有意义的。其一般的意义是,时间长的文化空间所展示的文化事项就多或者说精细、就好等等,反之亦然。
在人类文化中,也有以时间性为主体的文化表现,比如节日文化。在这样的文化中,时间就是主导性质的,即文化的意义主要是由时间来表现的,只有在这样的时间里表现的文化才是其文化的主体。比如中国人的春节,春运间上亿人的流动就体现的是一种文化的时间意义。我们从这里来理解文化空间的时间意义,可能更为透彻。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在人类文化中,有的文化是以时间意义为主的,有的文化是以空间意义为主的。我们所说的文化空间,就是以空间意义为主的一种文化。另外,我们还可以从中看到,时间性文化和空间性文化还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系,时间文化中不可能没有空间性的意义,空间文化亦然。
意义
其上,我们对非物质文化中的文化空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论述,不一定能够尽善,但也基本表述了本人对非物质文化中的文化空间的基本认知,为一家之言。
在一家之言之后,我们还有一个重要的论题,即我们所说的非物质文化中的文化空间在人类文化中的意义,以及我们为什么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提出保护文化空间的意义。
我以为,我们所说的文化空间是人类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的表现,它的文化意义至少有四:一、它是人类文化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二、它是人类文化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三、它是人类文化中其他文化的重要生长点;四、它本身是人类文化中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