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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贸易是野生动物经济利用的主要动力。贸易种类和数量的变化可以反映野生动物保护状态,资源动态和利用水平。野生动物贸易研究制定濒危物种限额贸易和野生动物保护措施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进一步开展野生动物贸易监测和比较的基础。研究结果还可以用来检验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和各种保护法的保护效果,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持早用有重要指导。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传统的饮食、医学、加工业和饲养十分发达,野生动物长期被用作食物、医药、原料和观赏。但野生动物贸易从未监测过。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野生动物及产品的社会需求猛增,导致价格暴涨,从而刺激了野生动物及产品的贸易。饲养野生动物和经营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越来越多;非法收购,倒卖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的活动十分猖獗。野生动物贸易已严重威胁分物种的生存和资源利用。据有关资料分(李义明、李典谟,1993),我国兽类物种的69.91%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受威胁的主要原因是捕杀和栖息地坡坏,其中捕杀是第一重要的原因。而野生动物贸易是刺激捕杀活动的根源,捕获的猎物主要用作食物、医药和加工原料。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持续增加,野生动物及产品的需求将会更大,加上高速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栖息地破坏和环境污染,受威胁的物种将进一步增加,物种受威胁程度进一步加重。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开了野生动物贸易和研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经济发展,资源的持续利用以及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我国还没有开展野生动物贸易研究,甚至连这方面的一些粗略估计数字很缺乏。这不但影响到我国生物多样性合理管理,保护和持续利用,而且也不利于国际其他国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开展一项综合性的野生动物贸易和研究,以揭示我国野生动物贸易现状,为合理保护和持续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提供依据。 我国野生动物贸易发展极为不平衡,存在强烈的区域差别,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南方各省野生动物贸易发达,尤以广东和广西少为最甚。这两省贸易种类多,贸易大。了解这两省的野生动物贸易状况对研究我国野生动物贸易有重要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简称广西)位于我国的南疆,东、北、西三面分别与广东省、湖南省、贵州省和云南省接壤,西南面与越南交界,南濒北部湾(图1)。地处北纬20°54-26°23,东经104°28-112°04,总面积23.68万平方公里,人口3800万。防城县、宁明县、凭祥市、龙州县和靖西县等六县一市与越南接壤,边境线长约400公里,边境地区人口约212.4万,面积约1.842万平方公里。龙州县、凭祥市、明县和防城县海拨相对较低,交通发达,而靖西县等位于云贵高原的边缘,海拨较高,交通亦不发达。 1988年中越关系缓和后,广西中越边境的两国贸易逐渐繁荣起来,东南亚一带的野生动物及产品随之从越南进入我国广西。这些野生动物除部分在当地消费外,大部分经广西运往其它地区。广西成了我国与其它地区及东南亚一带野生动物贸易的中转站。为了弄清广西边境野生动物贸易所涉及的野生动物种类,贸易和路线,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依据,于1993年12月2-31日和1994年6月20至7月28日调查了广西及其中越边境野生动物贸易,现将结果整理如下。 图1. 广西地理位置 1、富和乡;2、水口;3、弄尧; 4、同登;5、芒街;6、东兴 图2. 调查地点 2. 研究地点和方法研究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处我国南部边疆(图2),南濒北部湾海域,西南与越南交界,东与广东相邻,南与贵州和湖南两省相接,西与云南省为邻。现有八个地区,分别是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钦州、白色和河池地区,省会是南宁市。广西是我国物种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之一,历来盛行野生动物,传统医学十分发达,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年消费非常高。由于地处边垂和沿海,边界贸易十分发达,该区可能是我国野生动物及产品进出口的主要陆上和海上通道。 研究方法: 收集广西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医药管理局所属公司历年野生动物活体,皮张和药材等的贸易资料。南市以及边贸城镇凭祥市、龙州县城和防城县东兴镇(图2)的药店、餐馆、农贸市场及宠物市场,检定买卖的哺乳类,鸟类,爬行类和栖类及其产品的种类,并记录出售数和价格。走访东兴、弄尧、埔寨和水口海关以及越南境内的芒街和富和乡(图2),调查野生动物边贸的种类,数量和路线。伪装成商人,走访山货老板(野生动物商人),询问野生动物的进货来源和运输路线。整理野生动物贸易有关文献。分析和总结收集的数据,揭示广西野生动物贸易的一般状况: (1). 野生动物贸易所涉及的物种和丰富程度。 (2). 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贸易情况。 (3). 影响野生动物贸易因素。 (4). 某些野生动物贸易所涉及的国家和贸易路线。 根据研究结果,提出进一步开展野生动物贸易的必要性以及哪些物种应该控制贸易,并提出具体的保护建议。 3. 广西中越边境野生动物的贸易情况 3.1 物种丰富度 广西中越边境野生动物贸易所涉及的物种有38种(表1),其中兽类13种、鸟类6种、爬行类18种、两栖类一种。兽类主要是灵长目和食肉目种类,另外有鳞甲目的穿山甲。鸟类以隼形目种类为主。爬行类以龟鳖目和蛇目种类居多。38种野生动物中,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8种,其中,獭猴、黑叶猴、南蛇和巨蜥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越南金丝猴、长尾猴在我国无分布。三个海关中,凭祥弄尧海关运入的野生动物种类有33种,次是东兴海关,有11种,龙州水口海关运入的野生动物种类少,仅7种。由于东兴镇人口少,当地消费小,而野生动物过关时包装又很严密。从东兴运入种类可能比调查的种类要多得多。 表1 三个海关运入的野生动物物种丰富度 物种 獭猴 Nycticebus coucang* 越南金丝猴 Rhiopithecus avurcul 豚尾猴 Macaca nenestrina* 熊猴 Macaca assamensis* 猕猴 Macaca mulatta* 食蟹猴 Macaca fascicularis 红面猴 Macaca arctoides* 黑叶猴 Presbytis francoisi* 果子狸 Paguma larvata 豹猫 Felis bengalensis 大灵猫 Viverra zibetha* 小灵猫 Viverricula indica* 穿山甲 Manis pentadactyla 猫头鹰 Bubo bubo* 竹鹰**Zhying*(Accipiteridae) 猴头鹰**Houtouying*(Tytonidae) 褐翅鸦鹃 Centropus sinensis* 水鸡 Amaurornis phoenicurus 绿头鸭 Anas platyrhynchos 山瑞 Trohyx steindachneri* 乌龟 Chinemys reeresii 水鱼 Trionyx sinensis 合龟**(龟鳖目)(Testudoformes) 枕龟**(龟鳖目)(Testudoformes) 灵龟 Caretta caretta* 长寿龟**(龟鳖目)(Testudoformes) 丽龟 Lepidochelys olivacea 变色树蜥 Calotes versicolour 巨蜥 Varanus salvator* 眼镜蛇 Naja naja 眼镜王蛇 Ophiophagus hannah 五步蛇 Agkistrodon acutus 翠青蛇 Opheodrys major 草花蛇**(蛇目)(Serpentiformes) 金环蛇 Bungarus fasciatus 南蛇 Python molurus* 蛤蚧 Gekko gecko* 黑斑蛙 Rana nigromaculata 3.2 贸易量 野生动物经海关运入我国的时间一般在上午。据1994年6至7月份调查,凭祥弄尧海关野生动物运入我国的时间在上午7时至9时30分,在水口海关,野生动物运入我国时间一般在8时至10时。东兴海关野生动物运入我国的时间为9时至11时30分。冬季由于黑夜时间延长,野生动物运入海关的时间也相应推后0.5至1小时。如1993年12月调查,弄尧海关野生动物运入我国的时间是8至10时30分,水口为9至11时,而东兴为9时30至11时30分。 中国及东南亚一带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如此繁荣,原因有几点:(1). 我国是巨大的野生动物被认为是滋补强身的上等佳品,因此,野生的消耗和需求十分巨大。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活水平大为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有钱享受滋补强身的野生动物菜肴和佳品。我国实施《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后,通过捕杀国内野生动物而获得野生动物货源的途径已基本被禁止,这野生动物货源奇缺,野生动物市场匮乏,野生动物价格暴涨,野生动物贸易就成为能获得巨额利润的行业。许多从事野生动物的人把眼光瞄准了国外。(2). 越南与我国接壤,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加之越南人均收入低,野生动物保护不力,向国贩运野生动物能获得丰厚的利润。因此,大量的野生动物进入中国。中越边境的野生动物贸易最初只是在中越边境一带,现已扩展到包括整个东南亚和中国大部及香港和澳门在内的庞大的国际贸易网络;(3). 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在下面讨论),中国和越南海关对野生动物只好听之任之,与其它贸易同等对待。从事野生动物贸易的商人只要有护照,即可携带野生动物自由出入。 我国的云南省与东南亚的越南,老挝和缅甸接壤,广西与越南接壤。由于云南省地处云贵高原,本省交通及与内地交通不发达。从云南运入我国的野生动物数量十分有限。相反,广西交通发达,还有通往越南的国际列车,加之两广一带的民众有好食野生动物的不良习惯,传统医学又十分发达,因此,我国广西和越面就成了东南亚一带野生动物进入我国各省及再转运到香港,澳门的走廊。 3.4.2中越边境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对我国及东南亚野生动物资源及环境的危害 东南亚一带的野生动物大量运入我国,带来了复杂的政治,经济,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一方面,中越边境的野生动物使个别的单位和个人趁机发家致富,另一方面,进入我国的野生动物对我国和东南亚一带的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产生严重的有害作用,原因在于: (1). 外来种入侵问题外来种入侵常常引起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导致许多物种绝灭。这方面已有大的科学证据,例如尼罗河河鲈(Lates nilotia)是外来种(Cobentz, 1990),它实际上已消灭了维多利亚湖几百种鲤鱼科特种。棕树蛇即将引起关岛至少10种鸟的绝灭。外来种对岛屿物种生存威胁最大,而今世界各国的自然栖息地均破碎成类似于岛屿状的栖息地,栖息地岛屿上的物种同样对外来种入侵很敏感。中越边境的野生动物活体是越南的野生动物活体进入我国,最有可能产生外来种入侵。大的活野生动物进入我国,难免有部分个体流入到我国的自然栖息地,导致我国一些特有种的绝灭,使许多生物资源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值得注意的,外来种一旦定居下来,则是永久性地存在下去,无法把它们从自然栖息地中消除掉。外来种入的另一个是可能给我国同类物路带来无法抵抗的流行病或寄生虫,从而可能引起我国部分物种绝灭和资源下降,最终损害我国生物资源的经济利用。 (2). 直接威胁我国野生动物种群我国一些分布在中越边境的珍稀动物可能因越方大量捕杀而危及到种群的存活。獭猴(Nycticebus Coucang)是其中一例,分布在中越边境一带,在越南也有分布。该种是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在我国数已很小,濒临绝灭。越南大捕杀种群,有可能把正常扩形到越南的我国獭猴个体捕杀,而越南一方的獭猴种群无法正常地扩散到我国,这样我国獭猴种群正常的迁移被打乱,我国獭猴种群数就会下降。如果越南邻近中国一方的獭猴种群被捕尽,则我国的獭猴种群可能加速灭绝。作者12月22日下午在凭祥市野生动物交易处一次就发现16只来自越南的獭猴在出售。有多少越南獭猴被捕获和捕杀运入我国还不清楚。但照此捕杀下去,用不了多久,越南的獭猴资源就会枯竭,到那时,我国獭猴种群的生存将会面临更加严峻的不利局面。黑叶猴、猕猴、豚尾猴、熊猴、穿山甲、巨蜥等在中越边境一带均有分布,越南边境一带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必然会祸及到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3). 妨碍我国的野动物保护大量的野生动物及产品涌入我国,为许多不法分子买卖国家禁止贸易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提供了掩护。许多不法分子可能打着买卖越南野动物的名义,干捕杀和买卖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勾当。由于我国与越南领土接触,许多动物种类相同,而越南国内的野生动物资源又没有研究清楚,这就增加了管理和执法人员识别不法分子野生动物来源的困难,大量的罪犯因此逍遥法外,而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则不断受到破坏。 (4). 刺激我国野生动物及产品消费越南野生动物的大量流入,使得我国野生动物货源充足,从而我国野生动物及产品的消费。食用野生动物的饭店和出售野生动物的越来越多,食野生动物的人数也不断增加。目前广西及我国其他省份高档饭店和出售中野生动物占有率高,野生动物佳肴品种的丰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大量从越南运入我国的货源。一旦越南及东南亚控制了野动物的捕杀和外流,我国野生动物货源必将奇缺,将会导致野生动物及产品价格暴涨,一些不法分子可能转向国内的野生动物种群,为获利不以身试法。我国的野生动物种群就会面临巨大的社会需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利用压力会最终威胁我国的野生动物。 淡漠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由于饭店和酒店大量吃野生动物,市场上大量出售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就变成了一句空话,野生动物保护法就失去了应有的威严,同时,国家花大力气提倡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就失去了效果。长此以往,国民素质会不断降低,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会明显下降。 东南亚一带是亚洲生物多样性最富的地区,也是世界生物多样性较丰富地带。大规模的野生动物国际贸易是直接大捕杀野生动物的结果,必然导致这一带野生动物资源过度利用,部分物种绝灭,生物多样性下降,对这一带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环境保护极为有害。 我国是世界上拥有动物种类较多的国家之一。高等陆栖动物有 2300 余种,其中哺乳动物394 种、鸟类1795 种、两栖动物 265 种、爬行动物 380 种,还有大量的昆虫。我国的兽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动物分别占世界总量的9.57 %、 12.06 %、4.11 %和 7.85 %。我国野生动物的特有种共333 种,其中兽类 62 种、鸟类66 种、两栖类74 种、爬行类 131 种。我国在物种总数丰富程度和生物特有性多样程度方面均位居世界前列,是世界上 12 个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国家之一 参考资料:百度知道我国野生动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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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