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e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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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说的是一个家里开烟草店的江苏男子,他使用自己的车辆运输几百条香烟。结果他的这种行为毫无疑问被交警发现,并顺便通告了烟草局。烟草局根据相关规定将这批香烟罚没,这名男子气不过,向法院起诉烟草局,对于这名男子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法院的判决结果自然是这名男子败诉。
就算事出有因,可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其实当时他在法庭上起诉烟草局的时候,与当时参与庭审的人员说过一个特殊的情况,那就是他的家人把这些香烟放在他的车上,而他毫不知情就直接将车辆驾驶出去。如果确实是他所说的这种情况,被烟草局执法人员发现,并对所有的香烟进行罚没,那么这种情况确实是比较冤的。
不过他的这种说辞是难以经过推理论证的,因为他的家人如果想把香烟存储在车上,显然不符合一般的储存常识。香烟很容易受潮,而且也不能放在高温的地方,汽车在经过太阳暴晒以后很容易在车内形成高温,在这种长期高温储存环境下,香烟会丧失原有的品质,在口感上会有不同的感觉。
还有400多条香烟,存放的体积是相当庞大的,不管是小轿车还是面包车,400多条香烟所形成的装载面积都是一望可知的。他在上车期间没有检查到就直接将车开出去,显然不符合逻辑。而且把香烟全部放在车里,在客观上就存在着运输大量香烟的嫌疑,所以他的这种说法并不具备推理的逻辑性。
香烟是专卖专送制度,这是基本常识
其实香烟专卖制度早就有了,在解放前也就是1927年当时的政府就制定了《烟草公卖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烟草专卖法规,对于烟草专卖有了较为清晰的脉络。到了新中国成立于后,我国于1983年制定颁布了《烟草专卖条例》,确立了属于新中国的烟草专卖制度,由国家生产和国家指定零售商销售。这有效地避免了烟草市场的混乱,国家统一定价并设计必要的警示语句,保证了烟草市场价格的稳定,也客观上降低了烟草上瘾的可能性。
而且,烟草公司多执行烟草专送制度,也就是说你所购买的香烟必须由烟草局进行专门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配送到具备销售香烟资格的店铺和超市内。而且这个事情具有专人负责制,并有严格的交接程序来完善这一制度。而这位江苏的男子,他家里本来就是开烟草店的,卖香烟也不是一次两次,对于这套流程以及相关的制度根怎么不可能不知道?如果确实是他家里人造成的问题,那么到确实冤枉,。如果是他自己存在侥幸心理,想要冒险运输大量香烟,才导致这样的结果,那么现在这样的结果,根本就不值得同情。
烟草局的做法很合理,法院判决也没有任何问题
其实从这件事情来看,交警烟草局以及法院的做法,根本就没有任何违规的地方。交警按照《交通道路安全法》依法对车辆进行拦截和检查,这种做法无可指摘。而在发现车内有大量香烟的时候,及时通知烟草局过来处理,也没有越权,属于正常的通知兄弟单位来处理事情。加上这位江苏男子,确实存在大量运输香烟的客观事实,烟草局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将这一批价值21万元的香烟全部没收,也没有任何问题。
这名江苏男子起诉烟草局的行为属于声张自己的法律权益,但是烟草局在执法过程当中并没有知法犯法的行为,其具体做法也是依照《烟草专卖条例》为基础执行罚没操作的,在执行的时候也没有和这名男子发生言语和肢体上的冲突,所以法院判决自然是烟草局胜诉,而这名江苏经营烟草店的男子败诉。
所以对于这样的事情,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做任何事情,只要存在违法的行为并被执法人员发现,那么被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是很正常的事情,当然如果你觉得执法部门在进行执法过程,当中有违法或者是过度执法的行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声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大家也需要对烟草专卖制度有一定的了解,给远方的亲人邮寄香烟一次不能超过两条,邮寄烟叶、烟丝的时候每次最多五公斤,自己尝试长途运输香烟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如果有选择的话,也尽量不要把香烟作为礼品赠送给其他人,因为烟草毕竟是对人体有伤害的一种特殊物品,而且长期使用有上瘾的可能性。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送礼还是选择有健康积极意义的比较好!
- 一颗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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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陈某开了一家烟草店,在用自己的车外出办事时,被交警查到车内装有445条烟。于是交警通知了当地的烟草局人员前来处理。在得知陈某并没有运输烟草的运输许可证后,现场将445条烟全部没收。
445条烟价值有21万元,这对陈某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损失。在得知烟草局的处理决定后,陈某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败诉。
那么这件事情,陈某的烟被没收,损失惨重,他是否值得同情呢?在陈某提起诉讼后,法院并没有支持陈某的要求,法院的做法又是否合理呢?
一. 陈某的行为确实违法,虽然值得同情,但却并不冤枉。
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从事烟草运输的个人或企业必须持有由政府部门下发的烟草运输许可证,才可以从事烟草运输。陈某在事发现场时,烟草局确实在车内查到了车内装载的烟,而且陈某也承认没有运输许可证明。所以烟草局对陈某作出的处罚是合理的,陈某在此事中,经济损失较大,虽然值得同情,但并不冤枉。
二. 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非常正确。
陈某对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定陈某败诉。在此事中,陈某违法在先,法院在判定此案中,判决合理,有理有据,并没有什么争议。
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要懂法守法。
陈某在法庭时辨称,烟是自己家人临时放在车内的,他在用车时并不知情,但又不能提供证明来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即使他在用车时确实不知情,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陈某的行为违法就是违法了,就应该受到处罚。
而且从另外一面来说,陈某作为烟草店的老板,可以算是一个专业人士了,对烟草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有所了解,但他却在法庭说自己不知情,这本身也说明陈某心存侥幸,想逃避处罚。
犯了错并不可怕,只要真正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改正,那就依然是“好同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希望每个人能从此事中吸取教训,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
- 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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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男子自驾运输445条烟被全部没收,愤而起诉烟草局
江苏苏州,陈先生开了一家烟酒店,这445条香烟是他通过正规渠道进的货,本想放自己店里卖,可放在车里一时忘记了。后来,陈先生开着车去外地办事,没想在高速被警员拦住,随后被没收了价值21万的香烟!
说起来陈先生也是倒霉,从外地返回被警员拦住了,才想起车里放了这么多香烟。不过,他开始也觉得应该没事,毕竟用自己的车运自己的烟,又没做什么违法的事情。可是警员看到他车里有这么多烟,不让陈先生走,通知了烟草局过来确认这批烟是不是真的。
陈先生觉得真金不怕火炼,验货就验货呗,反正自己的东西是真的,也就耽误点自己时间。可后来发生的事情让他傻眼。烟草局的工作人员来了以后,很快就确定这批烟都是真的,不过他们认为陈先生的车里放着445条烟,他开着车跨县了,这行为构成无准运证运输烟草,按照相关的规定,要对陈先生的烟进行当场没收。
就这样,陈先生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烟没了,心里很不服气,他理解不了,为什么不能用自己的车,运自己的烟?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处撤销烟草局对他的处罚。
最后法院咋判的
陈先生在法庭上陈述了几个理由,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1、自己这是无心之过,并没有想通过私下运烟的方式,来获取额外的利润!如果自己要做点什么,怎么可能把烟拉到外地,又重新放后备箱带回来呢?自己没有主观上的恶意,那就不是违法的运输行为。
2、自己有把香烟放在车里储存的习惯,因为店里之前被人盗过,警方建议他不要把贵重的烟放在店里过夜,这点可以通过之前的报案记录来证明。所以,自己把车子当做一个移动的“储物箱”,难道也不可以吗?
3、我老婆在我不知情的情况,把烟放到了我的后备箱,不是我本人放进去的,所以我根本不知情,不知者应该无罪!
不过公安机关认为,即便是陈先生没有主观的故意,但是他无证运输香烟是事实,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确认陈先生是否有主观故意的行为,只需要确认他有无证运输香烟的事实,就可以对他进行处罚。
而法院认为,陈先生的说法有违常理,他一个卖烟草的人,怎么会不知道相关的法规呢?如果没有烟草局签发的准运证,是不能跨省、市、县进行烟草运输的。而且,陈先生的说法前后也不一致,不能证明他个人真的不知情!因此,陈先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还是败诉了。
此事,我们从客观上看,陈先生可能真的存在跨境运输的故意,存在想贩卖获利的可能。正常逻辑是你进的烟一部分放在店里,一部分放在家里。那么多烟放车上还往外地跑,那就有问题了。烟放店里不保险,难道放车里就保险了吗?
当然,也有网友说,这个处罚有待商榷,主要是对构成处罚的““运输”定义模糊。他只要举证这批香烟在进店时已完成合法运输过程,后来放在车上没有转卖运输之嫌,就不应处罚!
其实,本案罚的不是陈先生非法倒卖香烟,而是罚他无证运输烟草的行为!如果你携带的香烟超过50条,并且跨省、市、县运输了,那就会受到处罚!所以,这个判罚是正确的,现在烟草就是定点专卖,送到店里就在这里卖,不允许你拿到别的地方卖!
很多人问为什么要这样呢?其实,就是为了防止有些人钻制度空子,狡辩说自己买100条要拿回去自己抽,所以才规定在超过一定数量后,不准无证运输,由此补牢制度的笼子!不然市场上囤积的烟草,来回倒卖得太厉害了!因为不同地方的价不一样,只要有利可趁,就会有人倒腾!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欢迎留下你的观点!
- 北有云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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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箱香烟是50条,445条要9箱,很大的一堆,一般轿车放不下的,而且价值21万元,所以说放在车上忘了取下是不符合常理的,即便这样的做法有万分之一的可能,因为不符合常理而不被法院采信。况且他一会说是忘了拿下来(本来要放进店里的),一会说是将车当仓库用(不是忘了拿下来,是不想放进仓库),一会又说是他妻子放的,他本人不知道,辩解的话前后矛盾,所以他的辩解法官就不能采信。如果他真的不是异地送货,那么应该如实辩解和陈述,不应该编造虚假理由,或许还能得到法官支持。
- 小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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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判处这名男子败诉,并且认为他所陈述的诉情并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会根据烟草局给出的判罚标准进行相应的惩罚。
- 西柚不是西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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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点说事实:这位先生从烟草公司装车,还没卸货就被查到了。不存在非法跨境运输问题,因为运输还没完成。只不过路程长了点,时间长了点,只要“运输”没有时间和距离限制即属于正常运输。
- mB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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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烟装在车上跨境了,可以查平时有没有外销烟的资金来往,如果没有串卖,就不应该全部没收,可以适当罚点款,酌情处理。做点生意也不容易,有些做生意也是靠贷款,养一大家人,有些还要还车贷房贷,在法律面前不能一棒子打死。
- 左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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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男子违反了非法运输烟草的相关法律法规,所以被驳回诉讼,最后被没收445条烟,自己受到了一系列的惩罚。
- 黑桃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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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男子能拿出该烟的进货依据,并检测出此烟为烟草局发出属同批次货,就应该判无罪
- 苏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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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个人觉得,就算是违法运输了,罚款处理就行。但是全部没收?太过分了,那是个人经营,也是个人花钱进的货,也算个人财产吧!说没收就没收了。自己的东西自己说了不算了。实在理解不了。
- 我不懂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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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诉求,法院认为对方的说法有违常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实构成了违规。
- 北境漫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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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烟草罚款百分之30到百分之40,或者烟草公司按进价的百分之70回收,没听说要罚款20多万嘛
- 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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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没收,就跟开网约车一样,无道路运输证只能罚款,照这样推理,坐无证网约车的乘客也抓住坐牢不成。
- k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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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不应没收,因为它不是毒品。物品流通减小了货物地区之间的差价是好事应该支持。垄断资本家的网购公司才应该被没收,因为它伤害了无数开门坐店的老百姓的生计。
- 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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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是专卖商品,不允许垮县市,且跨县市限50条以下。法律很清楚。但这位先生的做法是恼子烧坏了吗?法律不允许说瞎话,承认错了才是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