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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周转次数:规定以六次为限;
啤酒塑料箱周转次数:通常以不能安全运输保存啤酒为限。
《啤酒瓶》标准及其他一些标准的制修订情况。
一、《啤酒瓶》标准的修订情况
九十年代初,啤酒消费是明显的卖方市场,啤酒卖得快,啤酒厂对包装材料的检验把关不严,瓶装啤酒的爆炸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焦点。国家有关部门决定修改《啤酒瓶》标准,以控制爆瓶事件的发生,所以,《啤酒瓶》标准的修订受到各方面的关注。至今,《啤酒瓶》标准的修订工作已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95年标准修订阶段
1995年,《啤酒瓶》标准GB4544—91进行了修订,由于啤酒行业和玻璃瓶制造业在标准修订内容上有重大意见分歧,最终对标准的主要内容未作改动,只增加了原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啤酒瓶质量管理文件的相关内容,即啤酒瓶打专用标记“B”;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单列出轻量一次性使用啤酒瓶等。修改后的标准GB4544—1996于1996年6月25日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1998年,国家质检总局下发40号文,明确啤酒企业从1999年4月1日起必须全部使用符合GB4544—1996的啤酒瓶。即淘汰非“B”瓶,全部使用“B”标记瓶。
但是,在GB4544—1996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一些问题,啤酒企业对此反应很大。
① 企业集中更换非“B”瓶,需投入大量资金,更换过程中,生产线上难以分辨出“B”瓶和非“B”瓶;
② 对限期淘汰非“B”瓶,各地执法力度不一,有的企业扩大收购其它品牌的“B”字回收瓶,有的企业至今仍在使用非“B”瓶,造成市场混乱;
③ 新标准执行后,仍未解决消费市场的爆瓶问题。
1998年,为全面了解啤酒行业内《啤酒瓶》标准的执行情况,啤酒分会组织了一次啤酒瓶使用情况调查,就啤酒生产使用新瓶比例、使用“B”瓶比例、啤酒瓶周转天数及检测啤酒瓶合格率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收回调查表100多份,将调查结果整理后,啤酒分会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了情况,提出了标准执行中的问题。
2、《啤酒瓶》标准二次纳入制标计划
由于企业反映强烈,社会舆论也对新标准未能遏止爆瓶事件提出质疑,2002年,国家又将《啤酒瓶》标准二次纳入修订计划。6月22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召开了玻璃瓶制造业、啤酒行业代表参加的标准修改讨论会,讨论的主要修改内容有:啤酒瓶不再按质量分级,改分为新瓶标准和最低使用标准,低于指标的啤酒瓶禁止使用;适当提高新瓶理化指标;可回收瓶增加重容比指标;删去“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啤酒瓶容量、尺寸只定公差,不定具体数值,引导啤酒瓶向小容量发展;引导使用轻量非回收瓶,和国际制瓶业发展趋势接轨。
为充分收集啤酒企业对《啤酒瓶》标准修改的意见,啤酒分会又发送了征求标准修改意见的函,而反馈的意见非常杂乱,提出问题多,具体意见少;提笼统意见多,具体数据少。总结起来,主要意见有以下几方面:
① 支持删去啤酒瓶使用期限的建议;
② 提高啤酒瓶理化指标,如耐内压力、抗冲击力,要求增加啤酒瓶厚度,而个别厂则要求降低啤酒瓶指标;
③ 支持增加重容比指标;
④ 一次性啤酒瓶必须有明显标记,以免和回收瓶混淆;
⑤ 对于啤酒瓶容量及公差尺寸,有两种意见:一是建议多样化,发展专用瓶;二是要求全国啤酒瓶规格统一,啤酒瓶可以通用;
⑥ 对制订啤酒瓶最低使用标准表示担忧。
啤酒分会将以上意见详细整理后,转发给标准修订单位,未在行业内公布。由于啤酒行业和啤酒瓶制造行业在标准修订内容上仍意见分歧较大,使标准修订工作进展缓慢。
2002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在四川成都召开了“2002年全国啤酒瓶质量分析会”,通报了2002年啤酒瓶质量抽查情况(未对外公布),啤酒企业代表参加得不多。国家在1999~2002年每年二季度抽样检测啤酒瓶质量:其合格率1999年为79.5%、2000年为76.8%、2001年为83.6%、2002年为87.3%(不包括回收瓶);2002年首次抽查了18个省市39家啤酒厂的回收使用瓶,合格率只有33.3%,其中大型企业70%、中型企业33.3%、小型企业7.1%,主要不合格项是抗冲击、耐内压和轴偏差。从以上检测结果可以看出:新啤酒瓶的合格率在逐年提高,但回收使用瓶的合格率仍较低;啤酒行业内部大型企业合格率比中小企业高。本次会议上,武汉百威公司介绍了啤酒瓶质量控制的经验。
3、《啤酒瓶》标准(草案稿)讨论阶段
2004年7月12日,啤酒分会接到标准起草单位发来的《啤酒瓶》标准修订(草案稿),此修订(草案稿)和GB4544—1996标准文本相比,主要有以下修改点:
① 确定不再按啤酒瓶理化性能分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理化指标按一次性新瓶、可回收新瓶、使用中旧瓶三种类型分别规定。原则上是:可回收新瓶采用GB4544—1996标准中的优等品指标;使用中旧瓶采用合格品指标;一次性新瓶指标介于这两者之间;
② 不再单独对有效容量640mL啤酒瓶提出具体的规格尺寸,按啤酒瓶的不同满口公称容量规定了相应的容量相对公差和绝对公差,有利于引导啤酒容量向小型化发展;
③ 确立了重容比指标,但未定具体指标值;
④ 提出了啤酒瓶交接验收时的接收质量限(指标合格%),但未定具体数值;
⑤ 没有对啤酒瓶使用年限作出规定;
⑥ 啤酒瓶打专用标记“B”,一次性使用啤酒瓶还应在肩部醒目位置打“NR”字样。
近两年来,啤酒厂对啤酒瓶的质量管理有所加强,不少工厂将进厂新瓶检测和在线使用回收瓶抽检工作列入常规检验制度,市场上的瓶装啤酒爆炸伤人事件也有所减少。为了解当前行业内啤酒瓶使用情况及企业对《啤酒瓶》标准(草案稿)的意见,啤酒分会再次进行啤酒瓶使用情况调查。
本次调查内容主要是:当前使用啤酒瓶的规格及新瓶比例;使用品牌专用瓶的情况;专用瓶的主要理化指标:耐内压、抗冲击、重容比;对修改标准(草案稿)的具体意见。啤酒分会对315家啤酒厂发送了调查通知,但只收回67份调查表,反馈率22%。
① 啤酒行业内啤酒瓶使用情况调查的统计结果
A、被调查企业啤酒产量中,瓶装啤酒占91.9%,和全国统计结果接近;瓶装啤酒中,640mL瓶占79.8%,其中新瓶在640mL瓶中占34.3%(计算结果:新瓶在全部啤酒包装中占25%,高于全国产量计算比例);
B、被调查企业中,有80.6%的工厂使用了品牌专用瓶(高于全国比例)。54家啤酒厂的专用瓶有26种规格,分别在53家玻璃厂生产,遍及全国各地。专用瓶啤酒在总产量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品牌、规格之多说明啤酒厂为了突出品牌特性、彰显品牌个性特点,可谓用尽心机;
C、专用瓶的理化指标通过加工合同限定,各厂之间差距较大
耐内压:1.2~4.0Mpa
抗冲击:0.3~1.6J
重容比(啤酒瓶重量÷满口容量):640mL瓶0.75~0.85 平均0.77
300mL(左右)瓶0.80~0.85 平均0.82
色泽:棕、绿、白、翠绿、浅绿、浅蓝均有;
D、价格:普通使用的640mL新啤酒瓶平均价0.53元/只,专用瓶平均价0.62元/只。
② 对《啤酒瓶》标准(草案稿)的意见
A、强调回收瓶不应规定使用年限,少数厂家提出可根据试验结果规定使用年限,个别厂家提出不能单独以时间规定使用年限,应结合其它指标,但未提出具体意见;
B、基本同意修改后的啤酒瓶理化指标,但有正反两种意见,大多认为理化指标应提高,又有认为(草案稿)指标过高;
C、赞成增加重容比指标,640mL瓶以0.8(536g)以上为宜;
D、担心可回收瓶和一次性瓶混淆,流通过程可操作性差;
E、建议规定几种啤酒瓶容量指标,目前品牌专用瓶指标杂乱,不利于管理;
F、尚有少数不切合实际的要求,如取消“B”标记,取消回收使用旧瓶质量指标等。
③ 最近《啤酒瓶》标准修订进展情况
在接标准修订(草案稿)后,两个行业协会都在各自行业内组织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结果仍然是分歧较大。玻璃瓶制造业对啤酒瓶规定重容比指标反响强烈,认为国际潮流是瓶子轻量化,提高瓶重需改变流程;又认为瓶重不一定质量好,瓶重壁厚,均匀性差;还希望适当降低抗冲击指标;对啤酒厂普遍使用专用瓶有些看法,希望多使用一次性轻量瓶;希望对啤酒瓶使用年限有一定限制。目前,双方都在期待沟通、协商。
4、啤酒企业的态度
上面已经对《啤酒瓶》标准的修订情况作了详细介绍,标准修订进展缓慢,啤酒企业持什么态度,我们提出一些看法和大家讨论。
① 啤酒企业应该有两种认识:一是啤酒厂加强啤酒瓶使用管理是应有的职责,必须建立完善的啤酒瓶检验制度,除对进厂新瓶分批检验外,还应在生产线上抽检使用的回收瓶,充分了解使用的啤酒瓶质量状况,啤酒瓶检验工作不能依赖于玻璃厂,啤酒厂应具备啤酒瓶质量检测的设备和手段;二是啤酒瓶是重要的啤酒包装材料,是产品的一部分,啤酒生产厂理应对其质量全面负责,承担使用不合格瓶的责任,一味推托啤酒瓶质量差、强调消费者使用中的问题是在逃避法律责任。
② 标准修订(草案稿)已经分三类(可回收新瓶、使用中旧瓶、一次性新瓶)对啤酒瓶理化指标作出了规定,即啤酒瓶使用中的旧瓶已规定最低质量要求,低于此界限的啤酒瓶不应使用,这是强制性条文,一味强调回收旧瓶个体质量差异大、抽检样品无代表性、要求删去使用旧瓶的质量监督是不可能的。
③ 啤酒行业要坚持啤酒瓶重容比和其它质量指标的限值,才能保证回收瓶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合格率。通过实验证明,排除回收过程的其它因素(碰撞、摩擦、曝晒等)影响,啤酒瓶质量指标的下降速度和瓶壁厚度(即瓶重)成反比。重量轻的啤酒瓶瓶壁薄,虽然出厂新瓶指标合格,但使用中质量指标下降很快。试验中发现:450g左右的640mL瓶(重容比0.67)使用两次,即成为不合格瓶,而600g的640mL啤酒瓶(重容比0.9)使用两年,质量指标仍合格。国外(德国、日本)的回收瓶重容比均在0.9以上。从当前品牌专用瓶的使用情况看,啤酒瓶重容比应在0.8以上。(草案稿)对瓶壁、瓶底厚薄未作改动,仍定为不大于2:1,瓶底厚度大于3mm,如能修改为1.5:1则更好。在坚持啤酒瓶重容比的同时,啤酒厂还应该有提价的准备。
④ 啤酒厂最好定点回收旧瓶,不乱收杂牌瓶,使用杂牌瓶不能保证质量,还有损品牌和企业形象。
⑤修订后的标准,不再规定使用年限,但啤酒厂应视回收瓶的质量情况,适当淘汰旧瓶,合格率很低的回收瓶不应使用。
二、其它有关标准的制修订情况
近几年制修订的其它标准可分为四类,这里仅将这些标准的主要内容及啤酒企业关心的问题简单介绍如下:
1、啤酒产品及原料标准
《啤酒》GB4927—2001及《啤酒分析方法》GB/T4928—2001于2003年1月1日实施,已被广大啤酒企业熟悉和接受。这里要提醒注意的是:酒精度的计量单位由质量百分含量[%(m/m)]改为体积百分含量[%(v/v)],其允许过渡期是三年,这三年过渡期从发布之日(2001年12月4日)算起,即自2004年12月4日后,啤酒商标上的酒精度表示都要用体积百分含量[%(v/v)],不应再用[%(m/m)]。目前市场上虽然还未有执法部门检查,但酒精度标示方法要尽快改正。
关于绿色啤酒标准问题,农业部于2002年12月30日发布了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啤酒》NY/T273—2002,这是对NY/T273—1995的修订。理化指标和GB4927—2001相同,增加内容除原料产地环境要求须符合NY/T391—2000《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外,还增加了啤酒中铅、砷、黄曲霉素B1、硝酸根、游离二氧化硫、甲醛的限量指标,应引起注意的是甲醛含量≤200μg/L。
《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58—81于2000年纳入修订计划,2001年4月曾征求过行业意见,以后的讨论主要在卫生部门内进行,已有报批稿,尚未正式发布。啤酒中甲醛限量指标≤2mg/L(≤2000μg/L)。出现两个甲醛限量指标后,社会上有些混淆,但因《发酵酒卫生标准》尚未发布,所以不便澄清。啤酒行业内必须明确:普通啤酒执行卫生标准,甲醛限量≤2mg/L(未发布),要申请“绿色啤酒”称号,甲醛含量应在200μg/L以下。
《啤酒花及其制品》标准于2004年曾组织啤酒行业预审,目前已上报待批,主要内容有:增加了酒花储藏指数(HSI),以反映酒花新陈度、收获、加工、储藏的情况;提高了β-酸含量指标;将颗粒花分为“90型”和“45型”;增加了酒花浸膏;分析方法上α-酸、β-酸的测定推荐紫外法为第一法。
《啤酒用糖浆》是新制订的发酵行业标准,2004年组织过行业预审,现已报批。标准中啤酒用糖浆分为三类,能替代麦芽、有一定含氮物质的专用糖浆;替代辅料的普通糖浆和特种用途的糖浆(如低发酵度的异麦芽糖浆)。
2、水资源利用及环保有关的标准
GB/T18916.6—2004《取水定额第6部分:啤酒制造》是由国家发改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提出,委托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起草的推荐性标准,但地方上可以将此取水定额指标转变为收取水费依据的强制性指标。单位产品取水量定额分A级和B级,A级为2001年1月1日后新建和改扩建的啤酒厂,取水量定额为9.0M3/KL;B级为2001年前建成投产的啤酒厂,取水量定额为9.5M3/KL。这个标准的制定依据是啤酒行业2001~2003年的水耗统计数据,从2004年的统计结果看,大部分啤酒企业执行此标准不会有什么问题。
《清洁生产标准—啤酒制造业》是根据2000~2002年行业情况制订、2003年报批的推荐性标准,适用于啤酒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绩效评定。从生产工艺装备、资源能源利用和产品三方面提出了啤酒企业清洁生产的具体要求。由于其它原因,目前国家尚未审批发布。
《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2000年纳入制标计划,其适用范围和指标经过多次修改,原主要指标是单位产品(KL酒)的废水排放量和废水浓度(COD、BOD、SS),也将指标分成现有企业和新扩建企业两档,而在今年1月接受国家环保局专家审定时,将两档指标合并为一档,都要执行较严的新建扩建企业指标,将废水量和浓度两项指标合并为单位产品(KL)污染物排放量。这是强制性排放标准,而目前要达到COD排放量0.56Kg/KL,部分企业尚需作出努力。啤酒分会正为此竭力反映行业情况。
3、包装商品的通则要求:
有关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的标准有三个,都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啤酒有关的是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前者代替《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已于2004年5月9日发布,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后者代替《饮料酒标签标准》,正在报批,后者是前者内容的具体化。
现就两个标准中和啤酒产品有关的主要内容作简单介绍,
① 啤酒标签的基本要求:
▲ 标签所有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啤酒》标准的规定;内容清晰、醒目;通俗易懂,准确、科学,不得以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
▲ 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包括注册商标),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可以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 包装容器表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 所有标示内容均不应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② 啤酒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
▲ 反映食品真实性的专用名称—“啤酒”。
▲ 配料清单:应以“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为标题;各种配料按生产过程中加量从多到少顺序列出;加入的水也应标示,即啤酒标示:水、麦芽、辅料、酒花;如特种啤酒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3760规定)或着色剂(焦糖色素)等,应标示出具体名称。加工助剂不必标示。
▲ 酒精度:应以“酒精度”作为标题;以体积百分数符号%(V/V)表示。
▲ 原麦汁浓度:标注方式以“柏拉图度”符号“°P”表示 [在GB/T17204-1998《饮料酒分类》修订前,可以使用符号“°”,即“原麦汁浓度:11°P(11°)”]。
▲ 净含量: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啤酒的净含量用体积表示,计量单位为毫升(ML,ml)、升(L、l);字符的最小高度为4mm(净含量为200ml~1L时)或6mm(净含量>1L时);净含量应与酒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即瓶装酒净含量不得标示在背标上);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相互独立的几件相同的小包装(如易拉罐啤酒)时,在标示包装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其数量或件数。
▲ 产品标准号:啤酒产品执行国标、行标、企标(经备案)的代号和顺序号。
▲ 质量等级:产品标准明确规定质量等级的(国标有优级、一级、二级之分)应标示质量等级。
▲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示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子公司(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受委托加工的啤酒如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 日期标示和储藏说明:应标示预包装啤酒的包装(灌装)日期和保质期;日期标示按年、月、日顺序;保质期可标示为:“保质期至年、月、日”或“保质期 × 月(或× 天)”;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另外还应标示“宜在5℃~25℃下运输和储存”。
▲ 警示语:在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印有警示语:“切勿撞击,防止爆瓶”。
▲ 生产许可证:已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酒行业,其产品应标示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将对13类产品实施工业生产许可证制度,其中包括啤酒)。
除食品标签要求外,另外还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前者是对1995年国家质检局43号令的修订,后者是对JJF1070—2000国家标准的修订,这两个标准的修订都采用了国际计量法规的有关规定。啤酒容量问题曾在市场引起一些风波,自许多啤酒厂降低容量标示后,已基本平静。《啤酒科技》2004年第6期上已撰文介绍了啤酒定量包装的有关问题,这里就不再重复。总的趋势是:有关计量法规修订后,比原规定的判定原则适当放宽了,但取样数量有所增加。
4、开始制订啤酒企业基础技术管理标准
2004年国家科委及有关部门下达了一系列有关加强企业基础技术管理的制标任务,其中有“十五”攻关项目“啤酒企业GMP的研究与制定”及标准制订项目“啤酒企业HACCP实施指南”。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主承担,啤酒分会和一些大型啤酒企业参加,共同完成制标任务。GMP是国家发布的标准,是国家对食品生产、包装储运、人员卫生健康、建筑设施和设备、生产控制管理等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HACCP是企业生产过程中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的系统管理标准。这两个标准的制订,可推动和帮助啤酒企业完善、规范生产过程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 mB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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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塑料箱 和 啤酒瓶 从出厂到经销商在回到厂家的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