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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局扣烟了,会怎样处理?
很多时候还是要看你个人的态度!主动去烟草局,询问处罚结果,或者承认自己的错误!这样可以给对方留下好的映像,可能会降低处罚力度,也可以避免下次犯错
国家针对烟草行业所制订的法律法规有几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分别经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3月25日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为了正确理解、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对《解释》解读如下:一、《解释》的制定背景烟草制品是一种特殊消费品,由于吸烟对人体有一定危害,为了控制烟草制品生产和流通,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体制,并寓禁于征,对烟草实行高税政策。烟草利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制售伪劣烟草犯罪行为,逃过税收环节,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使用不符合等级标准的残次烟叶制造卷烟,以次充好,甚至使用含有致癌物质的工业香精喷染烟丝,焦油含量及有害物质严重超标,或者使用罂粟水喷烟叶,致使吸烟者上瘾并引起矽肺病等,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此外,大量假烟充斥市场,严重冲击和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烟草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对指导司法实践中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在《纪要》的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为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专卖品刑事案件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等有关部门,就《纪要》的实施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办理涉烟刑事案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制定了《解释》。二、《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关于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所涉及的罪名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如何准确定性,实践中认识和处理不一,因此,《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根据具体犯罪情形,分别按照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假冒注册商标罪、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第非法经营罪等五个罪名定罪处罚。相比于《纪要》,《解释》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适用的罪名统一明确列出,便于司法机关掌握和适用。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第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都需要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许可。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即通常所说的制售假烟,是指未经许可、没有生产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卷烟、雪茄烟,并销售(包括批发和零售)给他人,或者购买伪劣卷烟、雪茄烟后予以批发或者零售的行为。实践中,假烟一般是指既假冒又伪劣的卷烟、雪茄烟,这些假烟冒用正规生产厂家的厂名、品牌、商标,其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均达不到正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要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对于生产、销售假烟的行为,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依照第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制售假烟侵犯他人商标注册权的行为定罪处罚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实践中,制售假烟一般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品牌,如假冒“中华”烟、假冒云烟,还有的行为人明知他人生产假烟,而为其生产别人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进行非法销售,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注册使用权,应予打击。因此,《解释》规定,假冒他人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第的规定,以假冒商标罪定罪处罚;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第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第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对于按照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定罪处罚的,其定罪量刑标准应当按照“两高”2004年《》(以下简称)和2007年《(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对于有证违规经营真烟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有争议。经研究认为,设立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本意之一在于保护特殊商品专卖专营、限制买卖的秩序,因此,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侵犯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应按非法经营罪定罪;而有证违规经营真烟行为虽违反了有关烟草经营范围、进货销售渠道等具体规定,但并未违反烟草专卖制度,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本质要件,所以不能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只能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规定,相比《纪要》,《解释》作了补充完善:一是增加规定了“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以与第的条文规定协调。二是许可证引用全称。根据《》第、第、第、第规定,从事烟草制品生产、批发、零售以及特种烟草专卖经营,必须分别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没有上述四个许可证而从事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第第(一)项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三是将“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修改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扩大了非法经营对象的范围,以更有利于打击犯罪。根据《》第的规定,烟草专卖品除包含烟草制品外,还包括烟草专业机械,其范围要大于烟草制品。《解释》没有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而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是否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问题作出规定,其原因是《》第虽然规定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能运输,但是这种运输行为毕竟和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有所不同,且烟草专卖品与枪支、弹药、毒品、假币等违禁品不同,无证运输烟草的情况比较复杂,一律依照第非法经营罪处罚不妥。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对明知是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草专卖品而运输的,可以按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定罪量刑标准和计算方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的,在何种情形下能够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和涉案金额的计算方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第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标准的三倍以上的,也就是十五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尚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这里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沿用2001年4月“两高”《》(以下简称)第第(二)项“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第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的规定;第二种情形是沿用了《纪要》的规定,实践中有的案件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分别计算都没有达到定罪标准,也就是说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不足十五万元,但两者相加的数额达到了十五万元。对这种情形,也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处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也符合理论。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绝大多数案件查到的仅仅是伪劣烟草专卖品本身,难以查清甚至根本无法查清销售金额,大量案件无法处理。为妥善解决这些情形的定罪处罚问题,《解释》作出上述规定。这样规定的理由:一是符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已经生产和购买后准备销售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如果这类行为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不定罪处罚,将会使很多的制假售假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二是符合关于犯罪既遂、未遂的理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实施完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生产、购买假烟,尚未来得及销售,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的未遂状态,构成犯罪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三是符合惩治此类犯罪的法律精神。第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仅以销售金额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则条文规定的生产伪劣产品罪则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对尚未销售的生产假烟者仅因没有销售金额就不予追究,不利于打假工作的开展。四是未遂的定罪量刑标准,沿用了的规定,因为未遂毕竟没有销售,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为适度控制打击面,解释规定货值金额达到第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也就是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同时增加规定“销售金额尚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在办理假烟刑事案件中,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是只有销售金额,或者只有未销售货值金额,有的案件是既有销售金额也有货值金额。有的案件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均达到同一量刑标准;有的案件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量刑标准,如销售金额为十万元,货值金额为三十万元,那么销售金额达到第规定的第一档法定刑幅度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货值金额达到第二档法定刑幅度即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如果销售金额为十万元,货值金额为十八万元,那么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考虑到这两种情形的社会危害性比单纯具有一个销售金额或者未销售货值金额情形的社会危害性大,为不轻纵犯罪,同时也体现公平原则,《解释》规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第二条第三款是关于查获的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纪要》规定,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这一规定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实践中出现了造假者故意标低价逃避打击的情况。为严密法网,防止制假者避重就轻、逃避打击,《解释》将伪劣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分为两种情况作了规定:一是对于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品牌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二是对于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三)关于涉烟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和有关数额的计算方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对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以及有关数额的计算方法。1.关于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解释》将非法经营“情节严重”从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卷烟支数、行政再犯三方面予以具体化。一是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具体数额标准是在总结分析司法实践有关案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的,较《纪要》的规定,将违法所得数额由一万元提高到二万元。二是《解释》规定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有的案件现场查获的是散支烟,没有品牌,难以认定价格,但数量多,社会危害性较大。之所以规定为二十万支,主要是考虑二十万支卷烟的价格,按照全国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基本和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五万元相当。三是《解释》规定,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行政再犯型非法经营行为的定罪标准,《纪要》曾规定,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解释》在保留此种情形的同时,作了相应的完善,一是对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时间界限作了限制,即三年内,增强了明确性;二是将第三次非法经营数额由二万元调整为三万元。在三年内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后还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说明其主观恶性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之一,这样规定与理论和司法解释一贯做法相符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解释》规定比照“情节严重”的标准的五倍计算。2.关于非法经营罪有关数额计算方法。《解释》第四条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有关数额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情形作了规定:一是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二是无法查清价格的,针对不同的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复烤烟叶、烟叶、烟丝、卷烟辅料、烟草专用机械)规定了相应的计算方法:一是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没有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二是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三是烟丝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四是卷烟辅料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没有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五是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进行计算。根据《》的有关规定,烟草专卖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因此,对于非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无法查清价格的,应根据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烟草专卖品价格计算。《纪要》规定:“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依照第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对于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之所以作此修改,主要是考虑根据《》有关规定,烟草专用机械属于烟草专卖品,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行为均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对这类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更有利于打击。另外,《纪要》第三条对个人和单位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规定不同定罪标准: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而《解释》对于个人和单位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再规定不同标准。这主要是出于适用公平性考虑,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侵害是相同的,应给予相同的处罚,也更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证经营真烟和无证经营假烟,按照《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均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四)关于涉烟犯罪中的竞合问题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如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的行为,既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由于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由于卷烟、雪茄烟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专卖物品,又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对此,《解释》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规定也与以往司法解释如“两高”、《》等的相关规定一致。如第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五)关于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的共犯问题为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犯罪分子提供生产、仓储场所,提供运输或者邮寄等便利条件问题比较突出,甚至有的为犯罪分子提供制假技术和卷烟的配方,还出现过提供烟草专用机械的装配图纸等行为。这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与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人相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为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其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的一部分,符合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应按共犯处理。关于共犯具体情形,《解释》第六条规定了三种:一是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二是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三是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解释》吸纳了《纪要》规定的第二、三种情形,并根据实际情况作了完善。至于《纪要》规定的按共犯处理的第一种情形,即“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害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属于直接实施非法制售烟草专卖品的实行犯,对于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可直接定罪,《解释》没有将其作为共犯明确规定。(六)关于伪劣烟草专卖品的鉴定问题《纪要》第十条规定,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和等有关规定进行。假冒伪劣烟草专用机械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烟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该规定与1997年7月3日国务院《》第规定不一致。《》第规定: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因此,《解释》对伪劣烟草专卖品的鉴定,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与《》第的规定一致。(七)关于烟草执法保障问题为了促进烟草专卖执法,保障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八)关于《解释》所涉及的术语为了便于办案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术语,《解释》第九条专门对有关专业术语作了规定。《解释》第九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设备。其中,烟草专卖品的解释来源于《》第的规定,“卷烟辅料”和“烟草专用机械”的规定参考了《》第、第的规定。“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解释是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专家提供的意见确定的。(九)关于《解释》的效力问题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行为,涉及、、《知识产权解释(二)》、《纪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等司法解释和解释性文件,按照后解释优于前解释的原则,《解释》第十条规定: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对于《解释》实施后发生的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一律适用《解释》;对于《解释》前发生的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如果没有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则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3号令)第二十五条中的“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是指哪些规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烟草专卖的具体处罚条例是什么?
一法一例三个令。一法:烟草专卖法;一例:烟草专卖实施条例;三个令:烟草专卖行下处罚程序规定,也称12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号令)、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是从何时起施行的
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是《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于2002年7月1日施行。
烟草专卖法行政处罚种类包括哪些?
一、 烟草专卖法 行政处罚 种类包括哪些?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 违法所得 。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和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下列五类: (一)罚款 (二)没收财物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以及没收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等。 (三)责令停产停业包括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关闭;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停止生产;责令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者关闭或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责令领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暂停经营卷烟批发业务;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责令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者停止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等。 (四)取消资格如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等。 (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警告 。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二、其他惩罚措施 行政拘留 ;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我们国家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作出的处罚措施规定的是比较严格的,触犯刑事 罪名 的将由刑事处罚,达到犯罪的程度,但是已经构成违法行为,将会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措施,包括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等。
没有烟草证卖烟没摆设出来卖被人投诉了烟草局来查有权利没收烟吗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号令)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根据这条烟草局的有执法权,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这是毫无疑问的。作为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局有执法权,但没有处罚权,不是对卷烟进行扣留,而是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之后把案件移交到工商部门处理。工商部门可自行或者根据烟草专卖局的意见,对无证经营行为作出处罚。基本处罚情况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的20%~50%的罚款, 之后,烟是会发还的。工商部门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这跟有无工商执照没有关系。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第十六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第二十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第三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第四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第四十二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十三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第五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应当予以销毁。 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十六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第五十七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第六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件式样,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清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新烟草法规定非法运输香烟金额超过多少构成刑事犯罪?
非法运输烟草涉嫌非法经营罪,但是,一般情况下,对于非法运输烟草的处罚,是没收非法运输烟草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如果没有相关许可证且涉案金额达到20万以上就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到5倍的罚金。根据《烟草专卖实施条例》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那么,什么情况下非法运输烟草涉案金额可以构成刑事犯罪。(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烟草行政处罚时效
行政处罚 的两年时效期限适用的前提是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如果违法行为已被发现,则不适用烟草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本案中,王某在2015年11月10日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发现,因此,对该违法行为应一并处罚。 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对于制约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时效制度的适用具有明确的法律要求和限制条件,在实践中不可滥用。
注销烟草许可证公告时间是几个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规章)第五十三条 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规章)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送达原持证人并收回原许可证,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公告期限为60日,且自公告内容刊登之日起计算。
假烟多少才会吊销烟草证
法律分析: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持证人依法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五十条以上;或者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等情形时,发证机关可以依法取消其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同时,三年内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别的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别的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五十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别的情形。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别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烟草局扣烟了,会怎样处理?
很多时候还是要看你个人的态度!主动去烟草局,询问处罚结果,或者承认自己的错误!这样可以给对方留下好的映像,可能会降低处罚力度,也可以避免下次犯错
烟草专卖法行政处罚种类包括哪些?
一、 烟草专卖法 行政处罚 种类包括哪些?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 违法所得 。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和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下列五类: (一)罚款 (二)没收财物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以及没收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等。 (三)责令停产停业包括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关闭;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停止生产;责令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者关闭或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责令领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暂停经营卷烟批发业务;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责令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者停止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等。 (四)取消资格如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等。 (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警告 。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二、其他惩罚措施 行政拘留 ;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我们国家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作出的处罚措施规定的是比较严格的,触犯刑事 罪名 的将由刑事处罚,达到犯罪的程度,但是已经构成违法行为,将会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措施,包括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等。
哈尔滨烟草稽查二分局是干什么的
哈尔滨烟草稽查二分局是针对哈尔滨地区烟草行业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烟草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实施烟草税的征收,以确保该地区烟草行业的平稳发展。
烟草行政处罚多久消失
法律分析:烟草行政处罚10日内可以消失。行政处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但相关履行处罚决定和未按决定履行处罚义务应招致何种法律后果的条文均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外,均应当立即开始履行决定中载明的义务。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厦门烟草被处罚限烟多久解除
:烟草行政处罚10日内可以消失。行政处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但相关履行处罚决定和未按决定履行处罚义务应招致何种法律后果的条文均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外,均应当立即开始履行决定中载明的义务。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低价卖烟草罚款标准
低价卖烟草罚款标准如下: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低于指导价卖烟违法。违法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低价卖烟草罚款标准
低价卖烟草罚款标准如下: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什么原则1、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2、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4、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烟草稽查查到串码烟怎么处罚
商家售卖了串码烟,说明当事人是有烟草证的,用其他渠道进烟,将会停止供烟一个月,串码烟进行没收。烟草罚款标准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等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这一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程序的一部分,分别一、二是证据保全,三是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管辖,涉及假冒商标的,移送工商行政部门处理。如果仅仅是涉及烟草问题的,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机关就可以做出处罚决定,如果涉及假烟,或者非法经营,那就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等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万以下烟草罚款标准
非法贩卖烟草罪的量刑最低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烟草作为国家掌控的行业,必须有国家颁发的烟草许可证才能进行售卖,没有烟草许可证就买烟草,达到国家法律制定的标准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若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则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烟草罚款标准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罚款跟罚金的区别是什么:1、法律性质不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罚金则属于刑事处罚;2、执法机关不同:罚款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而罚金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3、适用对象不同:罚款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而罚金则适用于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4、法律依据:不同:人民法院判处罚金。非法经营烟草经营数额个人五万以上、单位五十万以上的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营数额成到二十万,依法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具体量刑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脏可以从宽处罚。法律依据:关于非法贩卖烟草罪的量刑标准有(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低价卖烟草罚款标准
一、低价卖烟草罚款标准是什么1、低价卖烟草罚款标准如下:(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什么原则1、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2、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4、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烟草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下列五类:(一)罚款(二)没收财物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以及没收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等。(三)责令停产停业包括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关闭;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停止生产;责令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者关闭或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责令领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暂停经营卷烟批发业务;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责令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者停止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等。(四)取消资格如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等。(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法律分析】国家对于烟草市场的监管工作已经在不断的完善过程当中了,现在主要存在的一些问题就是部分烟贩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的销售,在进货渠道上存在着一些乱象等。另外工作人员其实对于烟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进行着深入的宣传的,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在此规定当中,一共通过以上九个章节为国家工作人员监管烟草市场提供了切实的法律基础,烟草行政处罚的程序其实首先也就是要确认的管辖地,整个处罚是从立案、调查等几个方面来进行的,市场上经营烟草专卖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都应该对此有所了解。【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烟草的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下列五类:(一)罚款(二)没收财物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以及没收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等。(三)责令停产停业包括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关闭;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停止生产;责令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者关闭或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责令领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暂停经营卷烟批发业务;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责令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者停止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等。(四)取消资格如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等。(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烟草违法有哪些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章 管 辖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七条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第三章 简易程序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第四章 一般程序第一节 立 案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第十九条 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二节 调查取证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前款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五条 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并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视听资料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第二十九条 需要对烟草专卖品的真伪等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烟草专卖品真伪的鉴定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实施。第三十条 需要委托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受委托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部门。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需要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予以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第三十三条 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第三十五条 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三十六条 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提交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第三节 审查和决定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四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公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的,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五章 听证程序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当事人不承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申请。口头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第四十七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第五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非本案的执法人员;(二)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主持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第五十一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查明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开始;(二)由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质证;(六)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八)执法人员进行最后陈述;(九)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主持人、记录人签字。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的,主持人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字。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第五十三条 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变更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第五十九条 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十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七章 执法监督第六十一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案卷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出。第六十二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变更、撤销该决定,或者责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第六十三条 对于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纠正决定,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第六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可以对本部门专卖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第六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七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等行政执法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内”、“前”均包括本数或本级。第七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及时制作、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有关涉案材料。移交、借阅、调用涉案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第二章 管辖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八条 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九条 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处的案件,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查处。第十二条 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执法机关协商处理。第三章 立案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一) 经初步审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 根据检举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查处的; (三) 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重大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 其他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五) 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负责办理。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和其他办案人员(以下统称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与本案有牵连的; (二) 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第四章 调查取证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件。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共同进行。第二十二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询问笔录; (五) 视听资料;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十三条 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应当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二十四条 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第二十五条 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需要邮电,银行等部门、单位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的业务档案中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对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 从有关单位业务档案中取证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执行,且有当事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在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第二十八条 提取物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和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五章 处罚决定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一决定: (一)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三)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四)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处,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依据; (五)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第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检查证,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填定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必须定期提交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核。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三十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人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九条 违法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违法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有权撤销该决定或指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理。第六章 听证程序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证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四十二条 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行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必须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举行听证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听证会原则上在案发地举行。第四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第四十六条 听证会的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从中指定一人为负责人。第四十七条 听证会的主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应当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主管专卖法制工作或专卖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 非本案的调查人员。 听证会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有前款所述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回避的决定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听证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 主持人查明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 由调查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三) 当事人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五)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 (六) 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七)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八) 调查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九)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在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主持人、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 (十)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七章 行政复议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利的原则。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对国家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为复议机关.第五十一条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复议工作人员.第五十二条 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工作人员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 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 组织审查复议案件; (四) 拟订复议决定; (五) 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十三条 复议案件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第五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第五十六条 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执行的;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第五十七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八条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就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 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 申请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五) 复议结论; (六) 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七) 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第五十九条 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第六十条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一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第八章 处罚的执行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行政机关改变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提出行政诉讼以不履行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五条 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拒绝或拖延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复议决定的执行。第六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依法可以对违法物品采取登记保存、暂停支付、暂扣烟草专卖许可证或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等行政措施。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没收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 依法查封扣押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超过三十日,其他烟草专卖品超过六十日并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第六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制度。借阅、调用、移交档案材料,应当办理批准或者移交手续。第六十九条 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秉公执法,廉洁奉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3月2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同时废止。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章 管 辖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七条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下列五类:1、罚款2、没收财物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购的烟正饥叶,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以及没收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等。键没3、责令停产停业包括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关闭;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停止生产;责令无烟草专卖举亮返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者关闭或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责令领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暂停经营卷烟批发业务;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责令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者停止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等。4、取消资格如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等。5、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第二章 管辖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八条 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九条 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处的案件,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查处。第十二条 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执法机关协商处理。第三章 立案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一) 经初步审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 根据检举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查处的; (三) 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重大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 其他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五) 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负责办理。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和其他办案人员(以下统称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与本案有牵连的; (二) 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第四章 调查取证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件。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共同进行。第二十二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询问笔录; (五) 视听资料;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倒卖烟草的量刑标准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六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根据《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的解释》的规定: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会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烟草先行通知书扣烟未写日期还生效吗?
当事人所描述的法律术语尚不够准确,正确的叫法应当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章)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立案调查取证期间,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所谓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涉案证据予以清点、登记、封存后,由行政处罚主体或者责令当事人在指定场所予以保存的调查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因此,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对涉案物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标注案发的具体时间。如果,因办案人员的工作疏忽导致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上未注明案发日期的,该证据就属于“瑕疵证据”。同时,法律规定可以对某些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或合理解释,若能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的,该证据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行政处罚主体在办案过程中虽然未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上标注案发日期,但对其全程进行录像、现场勘验笔录等,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并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该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仍具有法律效力。参考资料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若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睿辉鹆钔2�R担辉菘刍虻跸�砜芍ぁ⒅凑占坝泄刂ふ眨幻皇瘴シㄋ�谩⒚皇辗欠ú莆铮恍姓�辛簦环�伞⑿姓�ü婀娑ǖ男姓�Ψ!� 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下列五类:(一)罚款(二)没收财物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以及没收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等。 (三)责令停产停业包括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关闭;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停止生产;责令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者关闭或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责令领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暂停经营卷烟批发业务;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责令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者停止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等。 (四)取消资格如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等。 (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哪一级的证件
应该出具《烟草专卖局检查证》,来进行工作。
烟草行政处罚累积多少次才会被吊销烟草专卖证
如果你只是把一些空的烟盒子草专卖局烟草零售许可证是没有法定依据。烟草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如果你拒绝接受罚款,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烟草专卖局的要求处罚。
烟草公司查烟有权利没收烟吗
除了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或者贩卖走私卷烟、雪茄烟等违法犯罪情形以外的其他案件,烟草专卖局是无权没收涉案卷烟。但依照我国烟草专卖法律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烟草专卖局有权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有关的涉烟案件。烟草专卖局在依法立案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等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等法律、规章规定,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之后,有权对涉案证据(含涉案卷烟)依法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也就是说,烟草专卖局在依法查办涉烟案件过程中,没有直接没收涉案卷烟的权利,但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有权对涉案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是符合法定程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烟草案件怎么处理
作为零售客户,不应该太老实。你很怕他吗?冷静的想,他们可能其实也不愿意这么干。但是我们确实是触犯了法律。可是只有你触犯了吗?他是否调查过卷烟的来源?是否正确的分析过你是有过失者还是受害人?我的意见:向上反映或咨询。
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等许可证件进行伪造变造行为依法追究什么责任
伪造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的行为,是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制造假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的非法行为。摹仿有权签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负责人的手迹签发许可证和准运证的,也属伪造行为。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的行为是指用涂改、擦抹、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等证件,进行加工改制,改变其真实内容的行为。例如涂改证件的发放时间,有效期限,涂改证件记载的姓名、烟草专卖品的种类、数量、运输始发地点和到达地点等。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的,其犯罪主体是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对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 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六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是从何时起施行的
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是《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于2002年7月1日施行。
烟草行政处罚累积多少次才会被吊销烟草专卖证
烟草行政处罚一年累计两次以上会被吊销烟草专卖证。即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取消其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年内”的界定是指,违法行为人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和第二次受到行政处罚的间隔不超过1年(365天)的时间。“两次以上”的界定是指,违法行为人受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且第2次的行政处罚必须已完成。正在处罚过程中的不能计入第2次处罚。其中处罚原则上使用“一事不再罚”,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如下:1、同一事实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2、同一依据是指同一法律依据。3、“一事不再罚”的核心是“不再罚款”【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唉,考试?
确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管辖可以
确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管辖,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三条 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烟草专卖的具体处罚条例是什么?
一法一例三个令。一法:烟草专卖法;一例:烟草专卖实施条例;三个令:烟草专卖行下处罚程序规定,也称12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号令)、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规范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烟草罚款是怎么罚的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号令) ,烟草罚款相关内容如下: 第五章 处 罚 决 定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一决定: (一)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三)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四)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处,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依据; (五)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检查证,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填定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必须定期提交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人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违法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违法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秋理机关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有权撤销该决定或指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应由物价鉴定部门认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第十九条 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第二十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前款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五条 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如果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并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视听资料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倘若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第二十九条 需要对烟草专卖品的真伪等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烟草专卖品真伪的鉴定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实施。第三十条 需要委托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受委托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部门。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需要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予以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若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NextPage]第三十三条 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第三十五条 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三十六条 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提交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第三节 审查和决定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四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公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的,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草稽查查到串码烟怎么处罚
商家售卖了串码烟,说明当事人是有烟草证的,用其他渠道进烟,将会停止供烟一个月,串码烟进行没收。烟草罚款标准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三条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这一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程序的一部分,分别一、二是证据保全,三是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管辖,涉及假冒商标的,移送工商行政部门处理。如果仅仅是涉及烟草问题的,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机关就可以做出处罚决定,如果涉及假烟,或者非法经营,那就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等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草行政处罚多久消失
法律分析:烟草行政处罚10日内可以消失。行政处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但相关履行处罚决定和未按决定履行处罚义务应招致何种法律后果的条文均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外,均应当立即开始履行决定中载明的义务。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 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法律分析】国家对于烟草市场的监管工作已经在不断的完善过程当中了,现在主要存在的一些问题就是部分烟贩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的销售,在进货渠道上存在着一些乱象等。另外工作人员其实对于烟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进行着深入的宣传的,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在此规定当中,一共通过以上九个章节为国家工作人员监管烟草市场提供了切实的法律基础,烟草行政处罚的程序其实首先也就是要确认的管辖地,整个处罚是从立案、调查等几个方面来进行的,市场上经营烟草专卖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都应该对此有所了解。【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流程是什么?
立案-----调查------审批------决定------执行
烟草处罚标准
烟草罚款标准是: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财物,对其中烟草专卖品可以扣留; (三)调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活动; (四)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车站、码头及交通要道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第六条 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协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第七条 擅自收购烟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其所收购烟叶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超过二千公斤的,视为数量巨大,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第八条 无准运证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当地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五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二百件(万支/件)的; (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三)使用改装、伪装运输工具逃避检查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或者使用过期、复印、涂改、变造、伪造等无效的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以及个人异地超限量携带烟草制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理。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所生产的烟草制品总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罚的,按照其批发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证批发,按前款规定处罚: (一)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超过四十九条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二)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向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货源的。第十一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的,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总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在最早的商品贸易行业中,商品的交易就受到很大的冲击与发展,同时为防范商品交易的不公平性,当时的政府也早早建立起关于商品买卖的制度。当然至今的销售买卖也还受用于早前制度的影响。那么,您知道我国国家近几年的烟草专卖 行政处罚 规定是怎样的吗? 一、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变更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第五十九条 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六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 或者烟草专卖品的,理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 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的相关处罚在法律上是属于合理的。烟草专卖行为如果违反相关行政规定,执法部门将会对直接负责人进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数额缴纳相应的罚款金额,情形严重的会被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希望广大烟草商家在运营烟草店时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烟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立案(案件承办人)一、应当立案查处的情形:(1)经初步了解,掌握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2)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3)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4)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5)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二、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依法补办立案手续。调查取证(专卖管理员)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二、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询问调查;(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6)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笔录。三、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调查终结(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提交案件处理审批表。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案件审查(法规办公室)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以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案件审批(行政机关负责人)烟草专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已送的决定。安庆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告知(专卖监督管理部门)(1)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2)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申请。处罚决定(专卖监督管理部门)(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
法律主观:烟草专卖法行政处罚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章 管辖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七条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第三章 简易程序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第四章 一般程序第一节 立案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 (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第二章 管辖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八条 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九条 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处的案件,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查处。第十二条 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执法机关协商处理。第三章 立案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一) 经初步审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 根据检举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查处的; (三) 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重大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 其他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五) 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负责办理。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和其他办案人员(以下统称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与本案有牵连的; (二) 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第四章 调查取证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件。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共同进行。第二十二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询问笔录; (五) 视听资料;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烟草是种植广泛的经济作物,由于相关病毒的感染会导致大量减产.烟草花叶病毒(TMV)和车前草病毒(HRV)
(1)由题意可知,烟草花叶病毒主要由蛋白质外壳和RNA组成,为确定烟草花叶病毒的遗传物质,应先将病毒的蛋白质外壳与RNA分离,然后用白质外壳与RNA分别感染烟草;如果RNA能感染烟草,并使其患典型症状,蛋白质不能感染烟草,说明烟草花叶病毒的遗传物质是RNA.(2)分析题图信息可知,甲烟叶是用TMV的蛋白质外壳与HRV的RNA组成的重组病毒感染,由于RNA是遗传物质,甲烟叶上出现的病斑是HRV的病斑;乙烟叶是用HRVV的蛋白质外壳与TMV的RNA组成的重组病毒感染,由于RNA是遗传物质,甲烟叶上出现的病斑是TMV的病斑;甲烟叶分离出的病毒应是HRV病毒,从乙烟叶上分离出的病毒应是TMV病毒.(3)分析题图可知,本题是通过基因工程培育抗TMV的烟草的流程,图中①是由RNA形成DNA的过程,是逆转录过程,目的基因获得后需要用限制性内切酶切割,获得粘性末端,基因要表达还必须有启动子和终止子,因此经过程②获得的目的基因两侧应含有限制酶的切割位点、启动子和终止子;由图分析,受体细胞放在含有卡那霉素的培养基上培养,说明构建的重组质粒上含有的标记基因是卡那霉素抗性基因;分子水平上检测植株是否合成了相关蛋白,可以用抗原-抗体杂交的方法进行检测;个体水平上可以用烟草花叶病毒感染该植株,看该植株对烟草花叶病毒是否具有抗性.故答案应为:(1)分别感染烟草 RNA能感染烟草,并使其患典型症状,蛋白质不能感染烟草(2)HRV TMV (3)反转录 限制酶 启动子和终止子 卡那霉素抗性 抗原-抗体杂交 接种烟草花叶病毒
最新烟草价格表(有截图更好)拜托了各位 谢谢
〓〓水晶月影〓(yanxiurong_2005) [开笔启蒙] 查看签名档 2006-08-17 12:06:02 ℡ <br> ┌┐ <br> └睡醒時壹定要把夢做完..!/? <br> .︵∧*灬∧ <br> ~(灬ミōミ尐貓` 品名 产地 批发 零售 白沙(硬盒) 长沙卷烟厂 42.00 4.50 白沙(软盒) 长沙卷烟厂 37.00 4.00 芙蓉(黄盒) 常德卷烟厂 22.00 2.50 蓝翎(硬盒) 沈阳卷烟厂 41.00 4.50 人民大会堂(硬盒) 营口卷烟厂 123.00 13.00 人民大会堂(软盒) 营口卷烟厂 323.00 33.00 人民大会堂(黄盒) 营口卷烟厂 60.00 6.50 人民大会堂(双色盒) 营口卷烟厂 59.00 6.00 力士(软盒) 营口卷烟厂 14.00 1.50 人参烟(红盒) 长春卷烟厂 47.00 5.00 中华(硬盒) 上海卷烟厂 400.00 41.00 中华(软盒) 上海卷烟厂 594.00 60.00 中华(11毫克硬盒) 上海卷烟厂 410.00 42.00 中华(全开盒) 上海卷烟厂 410.00 42.00 中华(礼盒) 上海卷烟厂 97.00 10.00 上海(硬盒) 上海卷烟厂 97.00 10.00 熊猫(礼盒) 上海卷烟厂 1080.00 1080.00 红双喜 (硬盒) 上海卷烟厂 68.00 7.00 红双喜(低焦油) 上海卷烟厂 77.00 8.50 红双喜(醇8毫克) 上海卷烟厂 77.00 8.00 红双喜(精品) 上海卷烟厂 151.00 16.00 红双喜(绿盒) 上海卷烟厂 86.00 9.00 牡丹(软盒) 上海卷烟厂 31.00 3.50 牡丹(硬盒) 上海卷烟厂 36.00 4.00 牡丹(低焦油) 上海卷烟厂 41.00 4.50 飞马(软盒) 上海卷烟厂 17.00 1.80 前门(软盒) 上海卷烟厂 18.00 1.90 恒大(红盒) 天津卷烟厂 27.00 3.00 紫光阁(硬盒) 天津卷烟厂 59.00 6.00 红金龙(硬盒) 武汉卷烟厂 70.00 7.00 中美(软盒) 武汉卷烟厂 22.00 2.50 小银狐(硬盒) 咸宁卷烟厂 140.00 15.00 玉狐(硬盒) 咸宁卷烟厂 79.00 8.00 天官赐福(硬盒) 咸宁卷烟厂 22.00 2.20 伟哥 广水卷烟厂 108.00 11.00 盼盼(硬盒) 广水卷烟厂 21.00 2.20 关公(硬盒) 三峡卷烟厂 29.00 3.00 通乐(硬盒) 三峡卷烟厂 21.00 2.20 金鳄(硬盒) 襄樊卷烟厂 30.00 3.50 驼牌(硬盒) 襄樊卷烟厂 14.00 1.50 赵宛(硬盒) 襄樊卷烟厂 21.00 2.10 红利(扁盒) 红安卷烟厂 22.00 2.20 云利(白硬盒) 利川卷烟厂 21.00 2.20 驰(醇香佳品红盒) 毕节卷烟厂 45.00 5.00 驰(软盒) 毕节卷烟厂 21.00 2.10 驰(普红星光) 毕节卷烟厂 23.00 2.50 桫椤(软盒) 遵义卷烟厂 21.00 2.10 桫椤(绿盒) 遵义卷烟厂 22.00 2.50 桫椤(硬盒) 遵义卷烟厂 22.00 2.50 桫椤(佳品) 遵义卷烟厂 30.00 3.50 长征 遵义卷烟厂 47.00 5.00 黄果树(佳品) 贵阳卷烟厂 47.00 5.00 黄果树(特醇) 贵阳卷烟厂 22.00 2.50 云雾山(精品) 贵定卷烟厂 90.00 10.00 云雾山(新佳品) 贵定卷烟厂 31.00 4.00 小康(软盒) 铜仁卷烟厂 14.00 1.50 小康(硬盒) 铜仁卷烟厂 21.00 2.10 大亨(软盒) 青松卷烟厂 17.00 2.00 公爵(软盒) 遵义卷烟厂 21.00 2.10 军正 贵定卷烟厂 76.00 80.00 吉庆有余 毕节卷烟厂 28.00 3.00 遵义(佳品) 贵阳卷烟厂 76.00 8.00 真龙 南宁卷烟厂 175.00 18.00 槐花(软盒) 南宁卷烟厂 17.00 17.00 哈德门(醇香) 青岛卷烟厂 45.00 4.50 哈德门(清香) 青岛卷烟厂 30.00 3.50 红金(硬盒) 青岛卷烟厂 25.00 3.00 红金(软盒) 青岛卷烟厂 22.00 2.50 大将军(硬盒) 济南卷烟厂 43.00 4.50 大鸡(软盒) 济南卷烟厂 22.00 2.50 希尔顿(硬盒) 华英卷烟厂 48.00 5.00 希尔顿(醇香) 华英卷烟厂 51.00 5.50 君子竹(硬盒) 华英卷烟厂 78.00 8.00 壹枝笔(铁盒) 青岛卷烟厂 86.00 9.00 中南海(蓝硬盒) 北京卷烟厂 40.00 4.00 中南海(6毫克硬盒) 北京卷烟厂 86.00 9.00 一品梅(特醇) 淮阴卷烟厂 45.00 5.00 一品梅(佳品) 淮阴卷烟厂 97.00 10.00 一品梅(佳品醇) 淮阴卷烟厂 69.00 7.00 一品梅(黄盒) 淮阴卷烟厂 30.00 3.00 华西村(硬盒) 淮阴卷烟厂 117.00 12.00 红杉树(新醇硬盒) 徐州卷烟厂 47.00 5.00 南京(精品) 南京卷烟厂 189.00 19.00 南京(金牌) 南京卷烟厂 281.00 29.00 南京(绿盒) 南京卷烟厂 47.00 5.50 南京(特醇) 南京卷烟厂 106.00 11.00 南京(佳品) 南京卷烟厂 140.00 15.00 云烟(珍品) 昆明卷烟厂 281.00 30.00 云烟(软珍品) 昆明卷烟厂 227.00 23.00 云烟(盖红) 昆明卷烟厂 67.00 8.00 云烟(新醇香) 昆明卷烟厂 55.00 6.00 云烟(金牌) 昆明卷烟厂 130.00 15.00 云烟(紫) 昆明卷烟厂 89.00 10.00 红山茶 昆明卷烟厂 40.00 4.00 春城(盖) 昆明卷烟厂 27.00 3.00 茶花(新盖) 昆明卷烟厂 50.00 5.50 香格里拉(蓝) 昆明卷烟厂 95.00 10.50 香格里拉(红) 昆明卷烟厂 95.00 10.00 红塔山(15毫克) 玉溪卷烟厂 75.00 8.00 红塔山(软) 玉溪卷烟厂 74.00 8.00 红塔山(世纪) 玉溪卷烟厂 83.00 9.00 红塔山(软世纪) 玉溪卷烟厂 79.00 8.50 红塔山(金装) 玉溪卷烟厂 98.00 10.50 红塔山(铂金) 玉溪卷烟厂 152.00 16.50 玉溪(金装) 玉溪卷烟厂 240.00 25.00 玉溪(硬盒) 玉溪卷烟厂 216.00 22.50 玉溪(软盒) 玉溪卷烟厂 227.00 24.00 玉溪(铂金) 玉溪卷烟厂 302.00 31.00 阿诗玛(硬盒) 玉溪卷烟厂 65.00 7.00 阿诗玛(软盒) 玉溪卷烟厂 62.00 7.00 恭贺新禧(硬盒) 玉溪卷烟厂 72.00 7.50 恭贺新禧(软盒) 玉溪卷烟厂 67.00 7.00 红梅(硬盒) 玉溪卷烟厂 41.00 4.50 红梅(软盒) 玉溪卷烟厂 39.00 4.00 福(硬盒) 曲靖卷烟厂 200.00 21.00 福(软盒) 曲靖卷烟厂 281.00 29.00 福(精品铁盒) 曲靖卷烟厂 196.00 20.00 福(特醇硬盒) 曲靖卷烟厂 72.00 8.00 福(特醇硬盒) 曲靖卷烟厂 77.00 8.00 全家福 曲靖卷烟厂 59.00 6.00 新石林(硬盒) 曲靖卷烟厂 41.00 4.50 新石林(软盒) 曲靖卷烟厂 38.00 4.00 石林(精品) 曲靖卷烟厂 91.00 10.00 吉庆(硬盒) 曲靖卷烟厂 28.00 3.00 吉庆(软盒) 曲靖卷烟厂 25.00 2.50 国宾(硬盒) 楚雄卷烟厂 97.00 10.00 国宾(软盒) 楚雄卷烟厂 216.00 22.00 国宾(蓝盒) 楚雄卷烟厂 49.00 5.00 盛世国宾(5盒装) 楚雄卷烟厂 430.00 44.00 盛世国宾(10盒装) 楚雄卷烟厂 430.00 44.00 桂花(硬盒) 楚雄卷烟厂 32.00 3.50 蝴蝶泉(新黄盒) 楚雄卷烟厂 30.00 3.00 三塔(特制硬盒) 大理卷烟厂 35.00 4.00 三塔(软盒) 大理卷烟厂 25.00 2.50 三塔(红硬盒) 大理卷烟厂 42.00 4.50 三塔(红软盒) 大理卷烟厂 37.00 4.00 美登(特醇) 大理卷烟厂 44.00 4.50 美登(世纪) 大理卷烟厂 59.00 6.00 美登(硬盒) 大理卷烟厂 31.00 3.50 小熊猫 (硬盒) 会泽卷烟厂 246.00 25.00 小熊猫(高级精品) 会泽卷烟厂 291.00 29.50 小熊猫(铁盒) 会泽卷烟厂 179.00 19.00 小熊猫(高级方盒) 会泽卷烟厂 216.00 22.00 小熊猫(黄硬盒) 会泽卷烟厂 88.00 9.00 红河(甲软盒) 红河卷烟厂 47.00 5.00 红河(甲硬盒) 红河卷烟厂 51.00 5.50 红河(精品88) 红河卷烟厂 108.00 11.00 红河(软盒88) 红河卷烟厂 94.00 10.0 红河(精品99) 红河卷烟厂 140.00 15.00 红河(软盒99) 红河卷烟厂 124.00 13.00 红河(乙软盒) 红河卷烟厂 26.00 3.00 兄弟(精品) 春城卷烟厂 88.00 9.00 迅ZIP(硬盒) 云南卷烟厂 50.00 5.50 传人(红盒) 大理卷烟厂 199.00 20.00 山茶(精品) 利川卷烟厂 47.00 5.00 山茶(2000特醇) 利川卷烟厂 22.00 2.20 山茶(红硬盒) 利川卷烟厂 22.00 2.20 三五(硬盒) 英国卷烟厂 130.00 14.00 三五(特醇) 英国卷烟厂 135.0015.00 三五(扁国际) 英国卷烟厂 162.00 17.00 三五(醇国际) 英国卷烟厂 162.00 17.00 健牌(1mg) 美国卷烟厂 130.00 13.00 健牌(5mg) 美国卷烟厂 130.00 13.00 健牌(8mg) 美国卷烟厂 130.00 13.00 七星(硬盒) 日本卷烟厂 135.00 14.00 七星(特醇) 日本卷烟厂 135.00 14.00 七星(超特醇) 日本卷烟厂 135.00 14.00 卡碧 美国卷烟厂 157.00 16.00 爱喜 韩国卷烟厂 92.00 10.00 万宝路(软盒) 美国卷烟厂 130.00 14.00 红双喜(醇) 南洋卷烟厂 70.00 8.00 红双喜(超醇红盒) 南洋卷烟厂 84.00 9.00 利群(硬盒) 杭州卷烟厂 140.00 15.00 利群(兰盒) 杭州卷烟厂 162.0017.00 雄师(硬盒) 杭州卷烟厂 47.00 5.00 黑猫(硬盒) 杭州卷烟厂 17.00 2.00 双叶(硬盒) 杭州卷烟厂 17.00 2.00 大红鹰(银盒) 宁波卷烟厂 165.00 17.00 大红鹰(红盒) 宁波卷烟厂 149.00 15.00 大红鹰(精品) 宁波卷烟厂 194.00 20.00 五一(硬盒) 宁波卷烟厂 95.00 10.00 五一(精品) 宁波卷烟厂 95.00 10.00 黄山(红盒) 蚌埠卷烟厂 102.00 11.00 一品黄山(硬盒) 蚌埠卷烟厂 45.00 5.00 黄山(软红盒) 蚌埠卷烟厂 130.00 14.00 黄山(一品红) 蚌埠卷烟厂 79.00 8.00 黄山(扁红盒) 蚌埠卷烟厂 89.00 9.00 黄山(珍品) 蚌埠卷烟厂 140.00 15.00 金世纪光明 合肥卷烟厂 68.00 70.00 迎客松(绿盒) 芜湖卷烟厂 119.00 12.00 都宝(混合型) 芜湖卷烟厂 39.00 4.00 石狮(特制) 厦门卷烟厂 50.00 6.00 石狮(特醇) 厦门卷烟厂 72.00 8.00 香梅(软盒) 阜阳卷烟厂 14.00 1.50 九华山(白盒) 合肥卷烟厂 22.002.20 王中王(红盒) 阜阳卷烟厂 47.00 5.00 七匹狼(硬盒) 龙岩卷烟厂 75.00 8.00 七匹狼(红盒) 龙岩卷烟厂 124.00 13.00 七匹狼(黄盒) 龙岩卷烟厂 50.00 6.00 金桥(软盒) 华美卷烟厂 36.00 4.00 金桥(硬盒) 华美卷烟厂 46.00 5.00 金圣(硬盒) 南昌卷烟厂 110.00 12.00 金圣(极品) 南昌卷烟厂 227.00 23.00 祝尔康(硬盒) 旬阳卷烟厂 22.00 2.20 祝尔康(黄硬盒) 旬阳卷烟厂 39.00 4.00 宏华(软盒) 旬阳卷烟厂 14.00 1.50 骆驼(黄盒) 延吉卷烟厂 63.00 6.50 吉烟(精品蓝盒) 四平卷烟厂 97.00 10.00 国安(软盒) 海林卷烟厂 14.00 1.50 雪竹(精品) 绵阳卷烟厂 50.00 6.00 玉兰(硬盒) 保定卷烟厂 78.00 8.00 853(软盒) 驻马店卷烟厂 21.00 2.10 红旗渠 河南 4.5 群英会 南阳 110 11 候王 宝鸡 ? 五叶神 广东梅州 ? 冬虫夏草 内蒙古卷烟厂 1500 180 苏烟 徐州卷烟厂 100.00 10.00(16支装)
烟草花叶病毒实验设计原则
有人将车前草病毒(HRV)与烟草花叶病毒(TMV)的RNA、蛋白质分离、组合,分别进行实验,进一步明确RNA也是遗传物质。实验步骤如下: ①用车前草病毒(HRV)与烟草花叶病毒(TMV)分别感染烟草叶片出现两种不同病斑,如示意图(a)、(b)。 ②用烟草花叶病毒(TMV)的蛋白质外壳去侵染烟草叶片。③用车前草病毒(HRV)的RNA去侵染烟草叶片。 ④将车前草病毒(HRV)的RNA与烟草花叶病毒的蛋白质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类似“杂种”的新品系,用它进行侵染实验。
科学家从烟草花叶病毒(TMV)中分离出a、b两个不同品系,它们感染植物产生的病斑形态不同.下列4组实验(
分析题图实验过程、实验结果可知:①a型TMV→感染植物,病斑类型是a型,病斑中分离出的病毒类型是a型,①正确;②b型TMV→感染植物,病斑类型是b型,病斑中分离出的病毒类型是b型,②正确;③组合病毒的RNA来自b型TMV的RNA,由于RNA病毒中RNA是遗传物质,因此组合病毒(a型TMV的蛋白质+b型TMV的RNA)→感染植物,病斑类型是b型,病斑中分离出的病毒类型是b型,③错误;④组合病毒的RNA来a型TMV的RNA,由于RNA病毒中RNA是遗传物质,因此组合病毒(b型TMV的蛋白质+a型TMV的RNA)→感染植物,病斑类型是a型,病斑中分离出的病毒类型是a型,④正确.故选:C.
烟草花叶病毒有基因吗
烟草花叶病毒有基因(1)抗TMV基因转录的RNA可以通过逆转录合成目的基因.获得的DNA必须在两侧添加启动子和终止子.(2)过程③构建的重组Ti质粒时,必须使用限制性核酸内切酶(限制酶)切割质粒使其具有与目的基因相同的黏性末端,之后再用DNA连接酶将目的基因和质粒连接成重组质粒.(3)由图分析,在过程③构建的重组Ti质粒上应该含有卡那霉素抗性基因是标记基因,可以检测受体细胞是否有目的基因.受体细胞是植物细胞时,可以用农杆菌转化法重组Ti质粒导入烟草体细胞.(4)在过程⑤培养基中除含有卡那霉素及植物必需的各种营养成分外,决定植物脱分化和再分化的关键因素是:植物激素的种类和比例.特别是生长素和细胞分裂素的协同作用在组织培养过程中非常重要,以保证受体细胞能培养成再生植株.(5)检测植株是否合成了抗TMV蛋白,过程⑥可采取抗原-抗体杂交的方法.在个体水平的鉴定过程中,可通过的接种烟草花叶病毒方法来感染烟草花叶病毒,来确定植株是否具有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