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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到天津烟草网站后订购
北极鹰软件答:可能是服务器出问题了,你等一会儿再进应该就好了。同一时间订购人数太多了就会这样。
天津烟草订货平台登录没有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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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网如何订货?我一直电话报货,现在想网上直接订,该怎么办?问谁要账号?
你是哪个地方的啊?如果需要网上订货一般是先联系经理,让他帮你先开通,账号是自己的许可证号,密码经理会跟你说,订货的网址百度一下就有了,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还可以问我,每星期都是我订的货!
阜新市烟草网上如何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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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河南的烟草之乡,有哪些地方美食小吃可以推荐的?
许昌热干面好吃(=^^=)
河南农业大学烟草专业分数线
552分。河南农业大学官网信息显示,2022河南农业大学烟草专业分数线552分。烟草学专业培养从事烟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烟草加工及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方面的高级复合型烟草科技人才。
河南漯河烟草仓库休星期天吗
河南漯河烟草仓库休星期天。在卷烟厂工作需要三班倒,车间里面全部是高端现代化机器,只要负责每天运作机械,检查机器工作状况就可以。工作轻松,一个月上二十天班,休息十天。重要的是,烟厂放假多。任务完成一个月可以休息半个月。
河南商丘夏邑县烟草证24挡有天叶吗
有。烟草烟月挡位24表示上个月拿货量达到了24档,也包括天叶,在原料上,“天叶”是人们对烟株“黄金部位”少数几片烟叶的爱称,“天叶”需按“黄金标准”全程手工采收、手工遴选,
河南烟草证办理条件
法律分析:核载5人实载了7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所以会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记六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河南种植烟草国家有补助吗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有补助,脱贫户种烟,每亩可享受最高300元的补贴;烟叶特产税全部划拨乡镇,对烟农进行补贴后,再拨付到村力,以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2022年河南烟草局笔试成绩公布时间
2022年河南烟草局笔试成绩公布时间大概在五月中下旬。2022年河南烟草局笔试成绩公布时间大概在五月中下旬,但也不排除有延期的可能。烟草公司作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部门,一直是求职者梦寐以求的金饭碗,但也有人反映"吃不饱,饿不死,走了觉得可惜,不走浪费一生"。烟草公司的薪酬待遇分地域和职位,差别很大。工资水平受地域、工作年限等多种因素影响,高的越高,低的也有低的原因。相较于私企,国企的最大的优势,在于它的稳定,相较于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类招考,国企最大的优势在于它的灵活性,考试的灵活性和企业效益的灵活性。
河南的烟草局好考吗?
目前河南烟草局已经有几个地市开展了初面,根据学生反馈来看,初面还是结构化,问的问题涉及烟草、经济发展和个人成长方面。所以还是中规中矩的。
中国农业银行和河南烟草合作吗
日前,农行河池分行与河池市烟草公司正式签署了为期3年的银企合作协议。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发挥各自优势,相互支持配合,在结算、理财、信息交流等领域寻求合作。此项合作,不...
河南烟草初审考什么
河南烟草初审考试内容为:语言理解、数理统计、逻辑推理、问题处理、资料分析。烟草是茄科烟草属植物,原产于南美洲,中国南北各省区广为栽培,是喜温作物,对温度的反应比较敏感,不同的温度条件对烟草的品质、产量影响比较大。烟草是一年生或有限多年生草本,全体被腺毛;根粗壮;叶矩圆状披针形、披针形、矩圆形或卵形,顶端渐尖,基部渐狭至茎成耳状而半抱茎;花序顶生,圆锥状,多花;花梗长5~20毫米;种子圆形或宽矩圆形,径约0.5毫米,褐色。
河南烟草2022大概什么时候考试
五月中下旬。2022年河南烟草局笔试成绩公布时间大概在五月中下旬,但也不排除有延期的可能。烟草公司作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部门,一直是求职者梦寐以求的金饭碗
2022年8月至12月河南省烟草局的变化
暂未公布。截止到2022年8月7日,根据河南省烟草局官网显示,河南省烟草局并未发布“关于2022年8月至12月变化”的相关报告,暂未公布具体变化。
zz开头是哪里的烟草
zz开头是郑州的烟草,全称是zzyc开头zzyc是郑州烟草。前面两个拼音一般是地市级烟草公司的简称,YC是烟草,后面数字一般的零售客户的编码。香烟,是烟草制品的一种。制法是把烟草烤干后切丝,然后以纸卷成长约120mm,直径10mm的圆桶形条状。吸食时把其中一端点燃,然后在另一端用口吸咄产生的烟雾。香烟最初在土耳其一带流行,当地的人喜欢把烟丝以报纸卷起来吸食。这个zzyc烟草是郑州的烟草,zz是开头,河南省郑州市。
河南烟草档位订货标准
档位订货标准为1档到15档位介绍的是烟草客户等级。零售客户划分为15个档次,即A1、A2、A3、A4、A5、A6、B1、B2、B3、B4、B5、B6、B7、C1和C2档,并根据货源情况制订各个档次的卷烟投放政策统一供货。烟草公司指定的按等级供货的实施条例,每个地区的卷烟零售户在烟草公司都建立一定的数据库,身份识别,销售信息,还有地区划分都有一定的数据依据,在零售户销售卷烟的过程中会根据这些数据制定出每一销售网店的经营状况来评定出销售等级。烟草客户档位其实是烟草公司对各位亲经营能力的量化,档位的评定主要是由三个指标构成的,购进量、购进金额、其他因素。简单来说购进量和购进金额就是亲订烟的条数和金额,其他因素是指亲订烟的品种中重点品牌的数量,以及订购的低焦油卷烟数量等等。
河南安阳林州新办烟草证几档
一共有30个档位。根据工商注册服务网资料,烟草证一共有30个档位,1挡是最低的,30挡是最高档位。河南省,简称豫,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郑州,位于中国中部。
河南 烟草局 待遇
不是太一样,部分地市考行测+申论,有些地市只考行测,具体分类:
河南中国烟草春招还有吗
今年结束了,等下一次了。2022年中国烟草开启春招,有编有岗还不限户籍,专科生也有机会。3月也是春招的黄金时期,大学生们实现就业的最佳阶段。湖南中烟(截止3月20日)
河南新桥烟草跟烟草院的关系
河南新桥烟草跟烟草院的关系是直属关系。河南新桥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是河南烟草总公司下属的一家省属企业,而河南烟草总公司正是河南省烟草局负责任的烟草企业,河南新桥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是河南烟草院的普通子公司,报告给烟草院,受烟草院指导和监督,是直属关系。
河南都有哪些知名烟草品牌?
河南知名烟草品牌有:帝豪香烟、芒果牌香烟、红旗渠香烟等。帝豪香烟烟气清雅细腻,具有醇厚的陈化烤烟的自然香气,香气宜人,香韵丰满,嗅香甘甜舒适。卷烟焦油含量15mg/支,烟气烟碱含量1.1 mg /支。入喉饱满和顺,余味干净舒适,回味清甜持久。芒果牌香烟类似于蓝天白云式的画面设计,美丽的仙女凌空飘舞,莞尔一笑,向人间撒下朵朵充满着爱情、亲情的美丽之花,祝福着人世间风调雨顺、国泰民安。放眼现在的香烟品牌款式来说,3元以下的香烟品种,真是越来越少了。再过多年以后,能否再看到这个价位的香烟,还真是说不清楚。不过,这款2.5元一包的散花香烟,还真是低收入者一款不错的口粮。红旗渠香烟配方设计以卷烟消费流行口味为目标,采用滤嘴通风和低焦油卷烟香味补偿技术,产品焦油量降到12mg/支以下,主体色彩红黑相映,激情奔放,凝重热烈,透射出强烈诱人的时尚元素。以名贵香料精制而成,具有卓越的吸食品质。
河南新桥烟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不是。河南新桥烟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0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郭学科,不是国有企业。河南新桥烟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烟草科技咨询、工程咨询及技术服务;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服装干洗、水洗、保养、织补、家具保养;外墙清洗;房屋租赁;汽车租赁;酒店管理。
河南烟草和河南中烟两者笔试题一样吗
不一样。河南属于一个特殊的省份,目前河南烟草局考试属于省内统一卷,至于河南中烟则属于另一种情况,同一省份不同地区考试是不同的。
河南省烟草证最新规定距离多少米
河南省烟草证最新规定距离是30米至100米以上。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办烟草证有距离限制,烟草证办理对两店间距是有要求的,需要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规定烟草证店距离30米-100米以上。
河南烟草学校录取分数
河南烟草学校录取分数是396分,因为它这个是属于一个二本学校,所以在河南这个烟草学校的录取分数线还是比较高的,所以它这个是需要达到396分。
河南烟草发展现状
正面临挑战。我国烟叶行业发展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优势卷烟企业和优势卷烟品牌的迅速扩张,对河南烟叶的需求一定程度的增加,而国家局2008年实施的烟叶资源配置方式改革,烟叶生产计划由工业需求(市场需求)来确定,对河南烟叶发展提出了不小的挑战。如何在实现种植规模稳中有增的同时进一步提高质量、突出特色是河南烟叶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河南省是我国的老烟区,也是我国烤烟的主产区,河南烟叶具有独特的浓香型质量特色,配伍性好,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支撑着我国卷烟工业的发展,为行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河南烟区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在1987年以前河南烤烟收购量。
河南烟草进面分数
河南烟草进面分数有许多不同的种类,比如特等级烟叶、一等级烟叶、二等级烟叶、三等级烟叶、四等级烟叶、五等级烟叶、六等级烟叶等。每个类别的烟叶进面分数都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特等级烟叶进面分数要求在90分以上,一等级烟叶进面分数要求在80分以上,二等级烟叶进面分数要求在70分以上,三等级烟叶进面分数要求在60分以上,四等级烟叶进面分数要求在50分以上,五等级烟叶进面分数要求在40分以上,六等级烟叶进面分数要求在30分以上。
花50万可以进烟草公司吗?
不能烟草公司每年都有进去名额,需要自己的努力才能进去,而不是花钱,同时也是需要较高的学历(差不多本科)
大同烟草电子商务平台打开为什么不能定烟
为什么打不开
河北烟草电子商务网站登录怎么总说验证码无效
网络连接失败、验证码过期、服务器拥挤所导致的。1、网络连接失败:登录河北烟草电子商务网站的设备网络连接错误,更换网络或重新连接即可。2、验证码过期:登录河北烟草电子商务网站的验证码超过有效期,重新获取验证码并输入即可。3、服务器拥挤:河北烟草电子商务网站的服务器登录人数过多导致服务器拥挤,等待一段时间后再进行登录即可。
河北烟草电子商务网站忘记怎么办
题主是否想询问“河北烟草电子商务网站忘记密码怎么办”?1、首先打开河北烟草电子商务网站。2、其次点击忘记密码,输入自己之前登陆的手机号进行更换新的密码。3、最后输入新的密码,更换成功后返回河北烟草电子商务网站输入新的密码进行登录即可。
广东烟草电子商务网站客户标识不能为空?
这是因为是连接服务器有问题。先试一下,换几个浏览器看看,然后PING一下服务器。
广东电子烟草商务网站怎么下载
广东电子烟草商务网站登录下载。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广东电子烟草商务网站寻找到网址后登录进行下载。广东省,简称“粤”,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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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烟草电子商务网站怎么注册
考虑油耗、维修成本、零件价格。作为工薪阶层的人员来说,肯定会选择性比价较高,而且能够承担后期所产生的费用为主。重点是车只是作为代步的工具,当然如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性能较高的车型,价格就会稍微贵一点,这就要根据您自身的情况而定了。
广东省烟草电子商务网站上哪里查看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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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烟草电子商务网站怎么登录
1、首先,自己需要打开辽宁烟草电子商务网站。2、其次,自己需要点击该网站上面的用户登录界面。3、最后,使用用户名和用户的秘密进行登录就可以。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是从何时起施行的
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是《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于2002年7月1日施行。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州(地、市)、县设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以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未设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区,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烟草专卖行政管理职权。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税务、交通、邮电、商检、技术监督等部门应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重视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第二章 许可证管理第六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批发企业许可证(含委托批发和代批发); (三)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含查缉走私烟零售企业许可证)。第七条 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生产企业许可证。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批发企业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烟草批发业务或经营特种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在全省范围内从事烟草批发和委托批发(含代批发)业务的,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零售许可证。由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四)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含查缉走私烟零售企业许可证)。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实行一证一点,禁止出借、出租、涂改、买卖或伪造。 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于每年规定的时间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需要停业、歇业或遗失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手续。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第十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分等级、种类下达;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的,须报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原辅材料经济合同的签定和执行,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无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品。第十三条 个人异地携带卷烟不得超过10条。因特殊需要超限量携带者,应持有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第十四条 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烟草制品购销业务。 烟草制品委托批发(含代批发)企业,必须在规定范围内开展烟草制品的购销业务,不得超过规定范围进货或供货。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就地进货;毗邻地区可就近选择批发点进货。第十五条 禁止经营假冒商标、霉坏变质、计划外烟厂的烟草制品。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和购销活动及经营烟草制品的商店、仓库和集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检查或查处违法案件时,应有两人以上进行,并出示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 扣留或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书证、资料或财物时,必须开具清单。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无证运输、经营、非法倒卖及强制收购的烟草制品,必须交当地县以上烟草公司收购,不得自行处理;查获的假冒商标、霉坏变质烟草制品,应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
杭州市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保护合法生产和经营,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各县、市)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市)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按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烟草专卖实行统一管理。第四条 各级工商、公安、物价、税务、交通、标准计量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五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批发企业许可证(含委托代批); (三)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五)查缉走私外烟零售企业许可证。第七条 凡需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生产和经营。第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核发权限: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省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需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烟草批发业务的,由省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在全省范围内的,由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省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三)烟草专卖委托代批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查缉走私外烟零售企业许可证,由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省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市区由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县(市)由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第九条 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第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向原发证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相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一)企业合并、分立、转产,或改变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企业地址、主管部门、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的; (二)遗失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需要停业或歇业的。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实一证一点,严禁转借、涂改、伪造或买卖。第十二条 杭州市烟草公司负责全市卷烟调拨、批发的购销业务,并可按规定向省外卷烟批发企业进货和供货。 县(市)烟草公司负责本辖区卷烟调拨、批发的购销业务,并可按规定向省内卷烟批发企业进货和供货。第十三条 经营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不得向无证经营者提供卷烟货源,或擅自跨地区供货。第十四条 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卷烟批发企业进货,不得向无证单位和个人进货。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不得经营。 经营查缉走私外烟业务的,必须由取得查缉走私外烟零售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第十六条 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及霉坏、变质的卷烟。第十七条 经营卷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经营卷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文明经商。第十九条 开办卷烟批发交易市场,必须经省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办。第三章 运输管理第二十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按其运输范围分别向有关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手续。省内运输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准运证;出省外运输的,必须持市以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准运证;市、县(市)范围运输的,持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准运证。运输查缉走私烟草专卖品的,必须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准运证。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第二章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第四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烟草专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四)制定有关地方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工作规则; (五)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派出机构,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活动。第七条 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以及与违法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场所,依法对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会同有关部门在车站、机场、码头、港口、道路等地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卷烟经销单位和个人劝阻青少年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积极组织或者参与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各项有益活动。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在依法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第十条 对涉嫌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烟草专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烟草专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投诉人、举报人适当奖励。第三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核发。第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严禁转借、涂改、伪造或者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第十五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禁止为生产假冒伪劣卷烟者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配件)、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原辅材料。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怎么处罚
一、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怎么处罚1、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如下(1)对此的处罚标准是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2)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二、烟草专卖准运证怎么办理1、准备申请材料。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单或申请书等格式申请文书;申请办理交易类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提交中国烟草总公司各相关专业公司签章确认的各类合同、调运单等凭证;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到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3、由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窗口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草专卖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对无证运输的处罚条例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法》第二十九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哪些人办烟草证有优待
办理烟草证的具体条件受当地烟草专卖局的合理布局管理规定限制,各地的具体政策可能不太一样,比如军烈属、五保、残疾人(要多少级以上的)有优惠政策,归正人员可能没有,不过也不能排除你们当地烟草的规定不太一样,具体可以打12313咨询当地烟草专卖局。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目录
第一部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概要Ⅰ烟草专卖法概述Ⅱ烟草专卖许可证Ⅲ烟叶管理Ⅳ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Ⅴ烟草专卖法律责任Ⅵ烟草专卖行政处罚Ⅶ烟草专卖行政复议Ⅷ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Ⅸ卷烟产品鉴别知识Ⅹ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Ⅺ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第二部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汇编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Ⅲ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Ⅳ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Ⅵ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Ⅸ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第三部分卷烟产品鉴别、检验Ⅰ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Ⅱ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Ⅲ卷烟产品鉴别知识Ⅳ常见卷烟产品的真伪鉴别参考文献后记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情形有哪些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等情况,合理确定准运证的有效期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公路运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其他运输方式最长不得超过30天。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开始计算。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有哪些
烟草专卖法律有”一法、一条例、三个令和司法解释,这些规定成为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日常执法的基本依据:《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施行,它对《烟草专卖法》进行具体化,便于操作;《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2月5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公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6月4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三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市、州、直管市和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地烟草公司负责本辖区内烟叶和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与企业管理。第四条 依照专卖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草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予以扶持,促其增加科技含量,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 全社会应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在规定不准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六条 烟叶种植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管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烟叶种植优势,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计划。积极推广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与烟叶产地联合办基地。第七条 烟叶良种基地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烟草种子由省烟草公司管理,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第八条 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通过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的办法,规范种植、收购、交售行为。第九条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照烟叶实物标样,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收购全部烟叶,不得提级提价或者压级压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叶收购标准实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烟叶、复烤烟叶实行计划调拨,并执行国家调拨价格管理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烟叶、复烤烟叶调拨在保证完成省下达的调拨计划的前提下,经省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一定比例的烟叶、复烤烟叶参与省际间调拨。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生产。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产品。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第十二条 卷烟、雪茄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按工艺规范进行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减少烟草制品中的有害物质成份,并应采用有效防伪措施,保护消费者利益。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省烟草公司可根据市场、效益和消费者消费习惯,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省内计划。烟草制品批发单位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烟草制品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批发或者零售货源;不得在卷烟产地倒卖烟草制品。第十四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当地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五条 禁止销售霉坏变质的、假冒的、无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按规定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运证。无准运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单位和个人邮寄卷烟、雪茄烟每次不得超过二条。超过邮寄限量的,邮政企业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办理邮寄手续。 异地携带卷烟、雪茄烟每人每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烟草专卖品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生产经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烟草专卖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烟草许可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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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运输烟草怎么处罚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1、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2、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3、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4、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二、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2、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3、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烟草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度,维护烟草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交通运输、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四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条 烟叶生产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烟叶种植规划和区域布局的要求,科学调整烟叶产区,实行规模种植,促进集约经营。第六条 烟草公司应当依据国家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种植品种、烟叶收购等级标准和价格、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烟草公司应当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收购烟叶,不得提级提价或者压级压价,不得拒收合同约定的烟叶,不得拖欠烟叶货款。烟草公司的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展示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等级样品,并公布等级价格。 烟叶种植者应当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约定交售烟叶。第七条 烟叶生产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烟叶生产、收购,不得要求烟叶种植者超出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面积种植烟叶,不得要求烟草公司超出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收购烟叶。第八条 烟草公司应当因地制宜培育和推广烟叶优良品种,提供烟叶种植技术服务,帮助烟叶种植者改善烟叶生产条件,提高烟叶质量。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价格等部门应当加强烟草农用物资市场管理,支持烟草公司为烟叶种植者提供烟草农用物资供应服务。第十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降低有害成分含量,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第十一条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淘汰报废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梗、烟末及下脚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第十二条 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烟草公司应当规范经营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经营品牌及经营方式。第十三条 经营进出口烟草制品业务,烟草制品应当具有下列标识: (一)进口的烟草制品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应当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标识; (二)免税店经营的进口烟草制品应当有“中国关税未付”标识; (三)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应当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标识; (四)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在小包、条包上应当有“专供出口”标识。第十四条 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运输。第十五条 在客运站点、物流站点和运输工具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获的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烟草专卖品,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有效凭证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监督检查,依法维护烟草市场秩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调查与烟草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 (二)对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三)查阅、复制、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许可证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运输烟草的正规程序
1、烟草制品运输需市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准运证,准运证是随车同行的! 2、烟草专卖品的调拨、运输需要有卷烟购销合同! 3、如果个人异地运输(携带)烟草专卖品10条以上的,视为无证运输,依据烟草专卖法相关条例将对当事人及承运人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按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规定进行移交,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如果个人进行运输烟草专卖品,奉劝这位朋友还是不要铤而走险!
烟草专卖法规
你的问题表述得不太清楚,我的理解如下:1、因为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详见《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只有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详见第十条)。所以,对烟农补助应由国家以及地方烟草管理部门承担,而不是烟草生产单位;2、国家对烟田、烟农的补贴,通常通过煤炭补贴、提高收购价格等方式进行,由各地烟草专卖局执行。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就是通过提高收购价格来补贴烟农。但也存在地方烟草部门通过其它手段来抵消这种补贴。所以,我在想,你所提的问题是不是因为有地方烟草部门将这种补贴转嫁给烟草生产企业?任何行政收费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因为烟草管理部门只有执法权而不是立法权,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通篇都没有明确地方烟草部门有权向生产企业收取这样的费用,因此,这种名义下的收费是违法的,可以根据行政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3、如果烟草生产单位自愿向烟农支付补助,表面上来看是合法的。但问题在于,烟草生产单位这样做的目的何在?如果这样做是为了换取烟草管理部门的倾斜性执法或其它可能不合法目的,可能会涉嫌违反不正当竞争或其它法律。因为你的问题比较空泛,所以,我也不好作太多定论。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实,比较不完善,也缺乏监督机制,因此,是否违法往往需要真正的受害人去申诉才有可能被发现。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是违法行为,对此的处罚标准是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第三条 省、市、县(以下简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海关、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四条 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依法收购。 禁止非法收购烟叶。第六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供应卷烟、雪茄烟。第七条 禁止非法生产卷烟、雪茄烟。 禁止非法为生产卷烟、雪茄烟提供下列材料: (一)烟丝、烟叶、复烤烟叶、烟梗等原材料; (二)烟草专用的香精香料、铝箔纸、水松纸、滤嘴成型纸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等辅助材料; (三)烟草专用机械、特定烟机部件; (四)卷烟小包、条包等包装物。 禁止为非法生产卷烟、雪茄烟提供生产场所,或者为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第八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人口、交通、经济等情况,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经营化工及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批准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第九条 军烈属、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审批发证。第十条 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批发烟草制品。第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向烟草制品零售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货源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第十二条 禁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禁止非法销售国务院指定的地产地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烟草制品。第十三条 对涉嫌非法生产的卷烟的鉴别,数量为50条以内的,可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作出鉴别结论;当事人对鉴别结论有异议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送法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第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提供的烟草制品。第十五条 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设置、延期和变更,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外国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卷烟促销活动的,必须经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准运证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的,应分别开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按下列规定签发: (一)跨设区的市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准运证,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设区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二)跨县(市)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准运证,由设区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县(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出具的销售凭证。第十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运输依法竞买的没收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扣留、没收的非法进口境外烟草制品及专供出口国产卷烟、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需从查获地运往封存地的,可以凭该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扣留凭单”运输。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准运证或者重复使用准运证的; (二)准运证核定的调入、调出单位和运达地点与实际不符的; (三)证货不符的; (四)运输、储存的烟草专卖品无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的。 承运人不得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
国家针对烟草行业所制订的法律法规有几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分别经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3月25日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为了正确理解、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对《解释》解读如下:一、《解释》的制定背景烟草制品是一种特殊消费品,由于吸烟对人体有一定危害,为了控制烟草制品生产和流通,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体制,并寓禁于征,对烟草实行高税政策。烟草利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制售伪劣烟草犯罪行为,逃过税收环节,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使用不符合等级标准的残次烟叶制造卷烟,以次充好,甚至使用含有致癌物质的工业香精喷染烟丝,焦油含量及有害物质严重超标,或者使用罂粟水喷烟叶,致使吸烟者上瘾并引起矽肺病等,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此外,大量假烟充斥市场,严重冲击和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烟草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对指导司法实践中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在《纪要》的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为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专卖品刑事案件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等有关部门,就《纪要》的实施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办理涉烟刑事案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制定了《解释》。二、《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关于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所涉及的罪名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如何准确定性,实践中认识和处理不一,因此,《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根据具体犯罪情形,分别按照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假冒注册商标罪、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第非法经营罪等五个罪名定罪处罚。相比于《纪要》,《解释》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适用的罪名统一明确列出,便于司法机关掌握和适用。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第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都需要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许可。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即通常所说的制售假烟,是指未经许可、没有生产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卷烟、雪茄烟,并销售(包括批发和零售)给他人,或者购买伪劣卷烟、雪茄烟后予以批发或者零售的行为。实践中,假烟一般是指既假冒又伪劣的卷烟、雪茄烟,这些假烟冒用正规生产厂家的厂名、品牌、商标,其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均达不到正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要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对于生产、销售假烟的行为,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依照第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制售假烟侵犯他人商标注册权的行为定罪处罚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实践中,制售假烟一般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品牌,如假冒“中华”烟、假冒云烟,还有的行为人明知他人生产假烟,而为其生产别人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进行非法销售,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注册使用权,应予打击。因此,《解释》规定,假冒他人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第的规定,以假冒商标罪定罪处罚;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第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第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对于按照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定罪处罚的,其定罪量刑标准应当按照“两高”2004年《》(以下简称)和2007年《(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对于有证违规经营真烟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有争议。经研究认为,设立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本意之一在于保护特殊商品专卖专营、限制买卖的秩序,因此,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侵犯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应按非法经营罪定罪;而有证违规经营真烟行为虽违反了有关烟草经营范围、进货销售渠道等具体规定,但并未违反烟草专卖制度,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本质要件,所以不能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只能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规定,相比《纪要》,《解释》作了补充完善:一是增加规定了“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以与第的条文规定协调。二是许可证引用全称。根据《》第、第、第、第规定,从事烟草制品生产、批发、零售以及特种烟草专卖经营,必须分别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没有上述四个许可证而从事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第第(一)项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三是将“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修改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扩大了非法经营对象的范围,以更有利于打击犯罪。根据《》第的规定,烟草专卖品除包含烟草制品外,还包括烟草专业机械,其范围要大于烟草制品。《解释》没有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而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是否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问题作出规定,其原因是《》第虽然规定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能运输,但是这种运输行为毕竟和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有所不同,且烟草专卖品与枪支、弹药、毒品、假币等违禁品不同,无证运输烟草的情况比较复杂,一律依照第非法经营罪处罚不妥。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对明知是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草专卖品而运输的,可以按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定罪量刑标准和计算方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的,在何种情形下能够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和涉案金额的计算方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第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标准的三倍以上的,也就是十五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尚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这里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沿用2001年4月“两高”《》(以下简称)第第(二)项“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第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的规定;第二种情形是沿用了《纪要》的规定,实践中有的案件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分别计算都没有达到定罪标准,也就是说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不足十五万元,但两者相加的数额达到了十五万元。对这种情形,也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处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也符合理论。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绝大多数案件查到的仅仅是伪劣烟草专卖品本身,难以查清甚至根本无法查清销售金额,大量案件无法处理。为妥善解决这些情形的定罪处罚问题,《解释》作出上述规定。这样规定的理由:一是符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已经生产和购买后准备销售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如果这类行为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不定罪处罚,将会使很多的制假售假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二是符合关于犯罪既遂、未遂的理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实施完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生产、购买假烟,尚未来得及销售,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的未遂状态,构成犯罪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三是符合惩治此类犯罪的法律精神。第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仅以销售金额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则条文规定的生产伪劣产品罪则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对尚未销售的生产假烟者仅因没有销售金额就不予追究,不利于打假工作的开展。四是未遂的定罪量刑标准,沿用了的规定,因为未遂毕竟没有销售,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为适度控制打击面,解释规定货值金额达到第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也就是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同时增加规定“销售金额尚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在办理假烟刑事案件中,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是只有销售金额,或者只有未销售货值金额,有的案件是既有销售金额也有货值金额。有的案件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均达到同一量刑标准;有的案件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量刑标准,如销售金额为十万元,货值金额为三十万元,那么销售金额达到第规定的第一档法定刑幅度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货值金额达到第二档法定刑幅度即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如果销售金额为十万元,货值金额为十八万元,那么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考虑到这两种情形的社会危害性比单纯具有一个销售金额或者未销售货值金额情形的社会危害性大,为不轻纵犯罪,同时也体现公平原则,《解释》规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第二条第三款是关于查获的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纪要》规定,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这一规定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实践中出现了造假者故意标低价逃避打击的情况。为严密法网,防止制假者避重就轻、逃避打击,《解释》将伪劣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分为两种情况作了规定:一是对于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品牌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二是对于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三)关于涉烟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和有关数额的计算方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对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以及有关数额的计算方法。1.关于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解释》将非法经营“情节严重”从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卷烟支数、行政再犯三方面予以具体化。一是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具体数额标准是在总结分析司法实践有关案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的,较《纪要》的规定,将违法所得数额由一万元提高到二万元。二是《解释》规定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有的案件现场查获的是散支烟,没有品牌,难以认定价格,但数量多,社会危害性较大。之所以规定为二十万支,主要是考虑二十万支卷烟的价格,按照全国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基本和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五万元相当。三是《解释》规定,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行政再犯型非法经营行为的定罪标准,《纪要》曾规定,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解释》在保留此种情形的同时,作了相应的完善,一是对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时间界限作了限制,即三年内,增强了明确性;二是将第三次非法经营数额由二万元调整为三万元。在三年内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后还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说明其主观恶性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之一,这样规定与理论和司法解释一贯做法相符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解释》规定比照“情节严重”的标准的五倍计算。2.关于非法经营罪有关数额计算方法。《解释》第四条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有关数额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情形作了规定:一是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二是无法查清价格的,针对不同的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复烤烟叶、烟叶、烟丝、卷烟辅料、烟草专用机械)规定了相应的计算方法:一是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没有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二是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三是烟丝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四是卷烟辅料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没有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五是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进行计算。根据《》的有关规定,烟草专卖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因此,对于非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无法查清价格的,应根据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烟草专卖品价格计算。《纪要》规定:“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依照第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对于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之所以作此修改,主要是考虑根据《》有关规定,烟草专用机械属于烟草专卖品,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行为均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对这类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更有利于打击。另外,《纪要》第三条对个人和单位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规定不同定罪标准: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而《解释》对于个人和单位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再规定不同标准。这主要是出于适用公平性考虑,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侵害是相同的,应给予相同的处罚,也更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证经营真烟和无证经营假烟,按照《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均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四)关于涉烟犯罪中的竞合问题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如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的行为,既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由于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由于卷烟、雪茄烟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专卖物品,又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对此,《解释》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规定也与以往司法解释如“两高”、《》等的相关规定一致。如第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五)关于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的共犯问题为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犯罪分子提供生产、仓储场所,提供运输或者邮寄等便利条件问题比较突出,甚至有的为犯罪分子提供制假技术和卷烟的配方,还出现过提供烟草专用机械的装配图纸等行为。这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与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人相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为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其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的一部分,符合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应按共犯处理。关于共犯具体情形,《解释》第六条规定了三种:一是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二是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三是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解释》吸纳了《纪要》规定的第二、三种情形,并根据实际情况作了完善。至于《纪要》规定的按共犯处理的第一种情形,即“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害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属于直接实施非法制售烟草专卖品的实行犯,对于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可直接定罪,《解释》没有将其作为共犯明确规定。(六)关于伪劣烟草专卖品的鉴定问题《纪要》第十条规定,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和等有关规定进行。假冒伪劣烟草专用机械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烟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该规定与1997年7月3日国务院《》第规定不一致。《》第规定: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因此,《解释》对伪劣烟草专卖品的鉴定,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与《》第的规定一致。(七)关于烟草执法保障问题为了促进烟草专卖执法,保障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八)关于《解释》所涉及的术语为了便于办案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术语,《解释》第九条专门对有关专业术语作了规定。《解释》第九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设备。其中,烟草专卖品的解释来源于《》第的规定,“卷烟辅料”和“烟草专用机械”的规定参考了《》第、第的规定。“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解释是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专家提供的意见确定的。(九)关于《解释》的效力问题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行为,涉及、、《知识产权解释(二)》、《纪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等司法解释和解释性文件,按照后解释优于前解释的原则,《解释》第十条规定: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对于《解释》实施后发生的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一律适用《解释》;对于《解释》前发生的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如果没有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则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第二章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第四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烟草专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四)制定有关地方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工作规则; (五)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派出机构,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活动。第七条 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以及与违法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场所,依法对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会同有关部门在车站、机场、码头、港口、道路等地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卷烟经销单位和个人劝阻青少年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积极组织或者参与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各项有益活动。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在依法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第十条 对涉嫌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烟草专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烟草专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投诉人、举报人适当奖励。第三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核发。第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严禁转借、涂改、伪造或者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第十五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禁止为生产假冒伪劣卷烟者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配件)、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原辅材料。
天津市武清区烟草办证相关政策文件有哪些
天津市武清区烟草办证相关政策文件主要有《天津市武清区烟草专卖行业管理领域审批文件编制管理办法》、《天津市武清区建立烟草专卖零售市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及《天津市武清区烟草专卖行业内部管理条例》等。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作废的情形有哪些
第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特殊情况下,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签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签.第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特殊情况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国产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运输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分配和调拨的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烟丝、卷烟纸,也可以由调出调入双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准运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出口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第七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准运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省际毗邻县(市)之间运输烟叶和国产烟草制品的管理办法,由双方所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追问:不是我不愿意采纳你的答案.是下面的才是我要的答案.
目前国家针对烟草行业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几种
法律分析:1.烟草专卖法;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6.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第二十三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修订变化知多少
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原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现第十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原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准运证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原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末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现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现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原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现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原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现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烟草无证运输的认定
法律分析:无证运输指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般都为卷烟)的行为。无证运输有两个要素组成,一是运输,二是无证。(一)卷烟运输的四种方式。1、自运,指通过自力(即躬身亲为)或借力(借用他人之力)的方式运输卷烟行为。 一般都是人货同行,但也存在卷烟所有权人未随货同行的情况,租用他人的交通工具进行无证运输,承运人如果明知是卷烟则要对其进行处罚。 2、托运,是指通过办理托运手续,将卷烟交与具有从事货物运输职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运输的行为。 此种情况下,受托人如果明知所托运的物品为卷烟而无证运输则要对其进行处罚。3、携带,是指当事人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人货同行(未办理托运手续)运输卷烟的行为。 4、邮寄,指通过邮局寄送卷烟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修订变化知多少
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原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现第十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原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准运证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原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末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现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现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原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现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原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现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