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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法律主观: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三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市、州、地区行政公署、直管市和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地烟草公司负责本辖区内烟叶和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与企业管理。第四条 依照专卖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草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予以扶持,促其增加科技含量,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 全社会应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在规定不准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六条 烟叶种植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管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烟叶种植优势,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计划。积极推广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与烟叶产地联合办基地。第七条 烟叶种值必须选用经省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烟草品种。烟叶良种基地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烟草种子由省烟草公司管理,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第八条 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通过与烟农签订经济合同的办法,规范种植、收购、交售行为。第九条 烟叶由当地烟草公司统一设点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收购单位必须取得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叶收购许可证,并在规定的区域内收购。  烟叶收购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价格,对照烟叶实物标样,按合同收购全部烟叶,不得提级提价或者压级压价。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叶收购标准实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烟叶、复烤烟叶实行计划调拨,并执行国家调拨价格管理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烟叶、复烤烟叶调拨在保证完成省下达的调拨计划的前提下,经省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一定比例的烟叶、复烤烟叶参与省际间调拨。  经营烟叶、复烤烟叶调拨业务的单位,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生产。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产品。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第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计划部门根据国家计划下达到各企业作为计划基数,不准超计划生产。计划执行过程中,省烟草公司根据各企业产品的市场、效益情况进行调整。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在本企业年度总产量计划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作适当调整。  计划执行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烟草公司在省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内,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提出产量计划调整方案,经省烟草公司同意后,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卷烟、雪茄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按工艺规范进行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减少烟草制品中的有害物质成份,并应采用有效防伪措施,保护消费者利益。  对卷烟、雪茄烟实行卷烟牌号准产证制度。第十四条 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省烟草公司可根据市场、效益和消费者消费习惯,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省内、省际间调剂计划。烟草制品批发单位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在无烟草制品批发单位的乡镇,受烟草公司委托,基层供销社或者国有和集体商业企业可以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并按规定办理手续。被委托批发单位必须在指定的烟草批发站进货。  烟草制品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提供批发或者零售货源;不得在卷烟产地倒卖烟草制品或者变卖提货单。  对各类非法烟草制品批发市场,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哪里制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明确规定从事烟草专卖的哪些业务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明确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制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国烟草法有哪几条规定

法律分析:烟草专卖法律有”一法、一条例、三个令和司法解释,这些规定成为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日常执法的基本依据:《烟草专卖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第十六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第十七条 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仓库中仓储的烟草能认定为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数量

运输烟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二十二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第二十三条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第十六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第十七条 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最新

法律分析: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如果没有烟草证卖烟,会怎么处理,

无烟草证卖烟,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针对无证经营行为,一般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市场零售价格计算)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案值未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以及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或者当事人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等情形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视为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刑事责任。扩展资料:烟草证申请范围1、新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2、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或个人。烟草证理机关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办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是谁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70703   【实施日期】 19970703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章名】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章名】 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 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章名】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四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章名】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三十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三十一条 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三条 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章名】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章名】 第七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章名】 第八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二条 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五条 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章名】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七条 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五十三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章名】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七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六十九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章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草稽查有权利到住宅搜查吗

烟草稽查没有权利到住宅搜查。一般的烟杂店,经营区域和生活区域往往是连在一起。烟草执法人员只有权力在经营区域行使职责,绝对不准进入生活区域。一方面应该把两个区域区分开来(比如卷烟不要存放在床底这类地方),同时,如果执法人员试图进入生活区域时,不听劝阻可拨打110。烟草稽查大队的职责是稽查违反烟草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比如贩卖假烟等等,一般来说,只有依法查扣涉案物品的权力,但是要注意一点,如果烟草稽查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所查获的例如贩卖假烟的数量、金额等已经达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的相关规定,也可以暂时扣留嫌疑人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一、具备下列要件才构成非法搜查罪:1、非法搜查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2、主观要件即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3、客体要件是公民的人身权利;4、客观要件即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二、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1、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别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2、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3、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开个小商店还需要办理烟草证吗?

办理烟草证要2张一寸照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可以委托他人前来我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提交相关资料。现将相关规定和需要提交的资料提示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必须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申请人免冠1寸照片2张;(四)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提供所有权证复印件,租赁房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租房协议的,提供居委会、村委会或相关单位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复印件)(五)经营场所平面方位图。(六)委托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1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哪裂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李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源局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我违反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7条按第16条处理我合法吗?第62条干什么用的?

这肯定是适用法律不当,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 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的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 有下列情形之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 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 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 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 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 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的逃避检查的; 8、 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处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七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行,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台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六十九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从中看出属于行政处罚的。

烟草零售户出售非卖品香烟有什么后果?专卖局烟草公司如何处置。

如果只有几条,说点好听的,鉴定是真烟,现场罚款50快钱,不会没收香烟。如果量特大,就不好处理了

没有烟草证卖烟怎么处罚

一、没有烟草证卖烟怎么处罚1、国家对批发烟草和零售烟草是分开管理的,因此处罚的标准也是不相同的。具体如下:(1)对于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2)对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烟草证卖烟怎么举报没有烟草证卖烟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烟草专卖许可证是由我国烟草专卖局颁发的,允许公司、企业、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烟草的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不能进行烟草经营和销售。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倒卖烟草多少条才犯法

倒卖烟草50条构成违法行为。法律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烟草专卖法自什么起施行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正是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烟草证需要:1、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2、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5、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可以委托他人前去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提交相关资料。需要的材料: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申请人免冠1寸照片2张;4、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提供所有权证复印件,租赁房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租房协议的,提供居委会、村委会或相关单位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复印件);5、经营场所平面方位图;6、委托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扩展资料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的具体处罚条例是什么?

一法一例三个令。一法:烟草专卖法;一例:烟草专卖实施条例;三个令:烟草专卖行下处罚程序规定,也称12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号令)、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烟草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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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介绍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是2008年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赵屹峰,李佛琳,李祖支。

烟草证合理布局规定

烟草证申请范围:新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或个人。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办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三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市、州、地区行政公署、直管市和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地烟草公司负责本辖区内烟叶和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与企业管理。第四条 依照专卖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草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予以扶持,促其增加科技含量,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 全社会应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在规定不准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六条 烟叶种植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管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烟叶种植优势,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计划。积极推广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与烟叶产地联合办基地。第七条 烟叶种值必须选用经省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烟草品种。烟叶良种基地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烟草种子由省烟草公司管理,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第八条 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通过与烟农签订经济合同的办法,规范种植、收购、交售行为。第九条 烟叶由当地烟草公司统一设点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收购单位必须取得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叶收购许可证,并在规定的区域内收购。 烟叶收购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价格,对照烟叶实物标样,按合同收购全部烟叶,不得提级提价或者压级压价。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叶收购标准实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烟叶、复烤烟叶实行计划调拨,并执行国家调拨价格管理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烟叶、复烤烟叶调拨在保证完成省下达的调拨计划的前提下,经省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一定比例的烟叶、复烤烟叶参与省际间调拨。 经营烟叶、复烤烟叶调拨业务的单位,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生产。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产品。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第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计划部门根据国家计划下达到各企业作为计划基数,不准超计划生产。计划执行过程中,省烟草公司根据各企业产品的市场、效益情况进行调整。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在本企业年度总产量计划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作适当调整。 计划执行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烟草公司在省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内,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提出产量计划调整方案,经省烟草公司同意后,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卷烟、雪茄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按工艺规范进行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减少烟草制品中的有害物质成份,并应采用有效防伪措施,保护消费者利益。 对卷烟、雪茄烟实行卷烟牌号准产证制度。第十四条 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省烟草公司可根据市场、效益和消费者消费习惯,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省内、省际间调剂计划。烟草制品批发单位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在无烟草制品批发单位的乡镇,受烟草公司委托,基层供销社或者国有和集体商业企业可以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并按规定办理手续。被委托批发单位必须在指定的烟草批发站进货。 烟草制品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提供批发或者零售货源;不得在卷烟产地倒卖烟草制品或者变卖提货单。 对各类非法烟草制品批发市场,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请列两部以上烟草专卖执法的法律法规名称? 答:《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请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颁布时间?答:1991年6月颁布烟草专卖法请回答《卷烟零售商户须知》的保存期限? 答:零售商户须知:1.本店合法经营 2.不卖假货伪劣商品 3.配合检查人员检查工作 4.商店内商品整齐卫生 5.买卖和气主动热情保存期限是永久~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到目前为止,全国假冒香烟举报的奖励制度尚不统一,有定额奖励的,有按涉案卷烟金额百分比进行奖励的等等……,你在百度上搜索“烟草专卖举报奖励”,基本上各地的奖励标准都会搜索到。你可以去看看。

烟草法5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的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并行政主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哪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一份;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照片一张;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其它证明材料。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关于烟草专卖法关于卖假烟的规定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故卖假烟必定属于违法,应当结合具体的违法严重程度区别适用不同法律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条例》第四十六条也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烟草专卖法自什么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正是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如下:1、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3、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第六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烟草专卖法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第十九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什么颁布自什么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7月3日发布实施。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2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网上烟草证怎么申请

烟草证在网上怎么申请办理如下:1、打开浏览器,进入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2、进入平台后数巧,右上角点击“登录/注册”;3、进入登录界面,先点击“法人用户登录”,再点击下方的红色小字“立即注册账号”(注册个人号是无法申请网上办理的);4、进入法人注册界面,信息填写正确,并按要求如实填写;5、注册完成后,登录刚才注册的账号,回到首页,找到“我要办”,点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源毕拿然后点击图中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办理”;6、进入页面之后,点击“在线办理”按钮;7、进入填写基本信息页面。按照要求填写即可。信息核对无误之后,点击“提交”即可;8、后续将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处理,当地烟草局工作人员会主动联系你,并约定时间上门开展实地核查。烟草许可证办理的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提出办理申请;2、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材料齐全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3、实地核查。烟草专卖局受理后,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雹搭果;4、审核审批。审核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5、决定。经审核予以许可的,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也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综上所述,进入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注册登录。一定要用法人用户注册,不能用个人用户注册,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2011年后办理的工商证都可注册成功),注册完后登入用户名(用法人用户登录)●点击延续办理。按要求录入正确的御盯许可证号和身份证号。直接点击下一步。填写申请延续的期限(不能超过5年)申报材料的上传(上传身份证正、反面记得要掘缺切边,正着上判拆辩传,不能倒着上传)完成申请。【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烟草证不可以网上申请吗

亲亲您好,烟草证是可以在网上办理的哦~烟草证网上办理流程,一般有七个步骤,具体如下:1、进入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2、进入平台后,右上角点击登录或注册;3、进入登录界面,先点击法人用户登录,再点击注册账号;4、进入法人注册界面,如实填写信息;5、注册完成后,登录刚才的账号,回到首页,点击我要办,点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点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办理;6、点击在线办理;7、填写信息。核对无误后,最后再点击提交。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什么颁布自什么起施行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颁布自1997年7月3日起施行。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一次网上定货怎么进不去。以前我都是用电话叫的,现在用帐号登电脑烟草网址怎么会密码错误,是不是要叫

打电话重新询问一下密码

烟草价签管理APP怎么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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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订烟草怎么登陆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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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烟草系统登录后出现当前站点没有该用户,是什么原因,烟草那里说账号已经输入系统了

即然手机和别人说电脑都能登录,说明该用户肯定是存在的,问题应该是出在你自己的电脑上,最有可能是浏览器的问题,换个浏览器试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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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后邵阳烟草订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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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烟草报选用的稿子长时间未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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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明烟草公司坐车到动车北站要多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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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烟草手机报烟要下载什么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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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三明烟草种植面积多少,产量多少

三明是全国为数不多的百万担烟叶产区,常年种植烟叶面积40万亩,产量稳定在110万担,以翠碧一号特色烟叶享誉国内烟叶市场。全市规划建立1 3 0万亩基本烟田保护区,目前已累计投入资金1 2亿多元,建设烟水路项目10127个、密集式烤房22455座,配套基本烟田面积77万。这是最新的统计数字

烟草企业加强规范管理有哪些重要现实意义

第一,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大海航行靠舵手,领导把握着企业的正确航向,能否避开发展航程中的各种暗礁,就看他们能否正确把舵。领导班子要明白“业,精于勤,荒于嬉”的道理,更要明白“上梁不正下梁歪”的事实,只有当决策层健康发展了,企业队伍才能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加强对决策层的监督在某种意义上讲,其实是保护了领导、保护了企业。 有出路;只有创新,企业才能在竞争中百战不殆;只有创新,我们才会督促自己不断充实学习,取得更大的进步。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权力与企业责任的关系,随形势而不断变通管理模式,制定各种强有力的效能监督机制。针对三明烟草实际,我们必须加强内部审计制度管理。进一步改善和加强监督管理,把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两烟经营、专卖管理第一线,延伸到八小时以外,防止队伍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第二,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是建设和谐烟草的迫切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烟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依靠人,发展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人。落实以人为本,最为关键的是要尊重职工和关爱职工。我们加强内部监督工作,根本目的就是防止干部职工滥用手中的权力或利用职务便利,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有个别干部职工思想不够端正,不能严格按章办事,甚至腐化堕落,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对我们烟草来讲教训极其深刻。造成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就是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执行不够到位。可见,加强内部监督工作,是防止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的强心剂,从根本上说,也是消除烟草队伍中的消极腐败现象的首要途径。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职工个人行为,这正是对广大职工极端负责、从政治上关心、爱护和保护职工的表现,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烟草的必然要求。 第三,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艰苦奋斗,讲学习,与时俱进,勤奋务实,廉洁自律,遵守党的纪律这是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为廉洁自律、遵守党的纪律提供了保证,党中央一直十分重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问题,反复强调要加强监督防范工作,中央实施了“两个条例”,意在把监督的关口往前移,加强事前防范,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诫勉、早处理、防微杜渐,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根本保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也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内在要求。

中国烟草诚至诚会卖假烟吗

意思是,烟草公司肯定不会卖假冒卷烟,但是零售户可能会卖假烟,或者是他们卖烟时其卷烟被调包换成假烟但是他们自己也不知道,后来就卖给你了,这个情况也存在。你可以打当地的烟草公司投诉电话投诉咨询,其电话一般在有烟草证的商铺那里有写的。

起望平畴烟草绿的下一句是什么

起望平畴烟草绿的下一句:只今投笔事农耕。诗词名称:《和喜雨·黄昏一雨到天明》。本名:朱熹。别称:朱子、文公、紫阳先生、考亭先生、沧州病叟、云谷老人。字号:字元晦,一字仲晦号晦庵。所处时代:宋代。民族族群:汉族。出生地:南剑州尤溪(今属福建三明市)。出生时间:1130年10月18日。去世时间:1200年4月23日。主要作品:《九曲棹歌》《春日》《题榴花》《观书有感》《泛舟》等。主要成就:儒学集大成者,宋代理学家。我们为您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起望平畴烟草绿”的详细介绍:一、《和喜雨·黄昏一雨到天明》的全文点此查看《和喜雨·黄昏一雨到天明》的详细内容黄昏一雨到天明,梦里丰年有颂声。起望平畴烟草绿,只今投笔事农耕。二、朱熹其他诗词《泛舟》、《劝学诗》、《春日》、《观书有感》、《兰涧》。相同朝代的诗歌《曹将军》、《下瞿塘》、《滕王阁》、《儿馁嗔郎罢妻寒怨藁砧唐眉山诗也戏为笺之》、《题艾溪》、《废贡院为米廪过之值盘_》、《送客至灵谷》、《叹_词》、《题陈朝玉爱竹轩》、《酬春湖史履庸惠四皓图》。点此查看更多关于和喜雨·黄昏一雨到天明的详细信息

三明市烟草专卖局 的英文 福建省烟草公司三明市公司 的英文。请高手翻译一下!详细点的;不懂就饶行啊感谢

Sanming city Tabaco Monopoly BureauSanming city Subsidiary of Fujian province Tabaco Company其中subsidiary 是子公司的意思 个人理解三明公司是子公司

我是三明的 近日转来一个烟店 请问可以变更烟草证的负责人姓名么,在三明 年检烟草证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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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烟草专用肥的保质期是多少年

三明烟草专用肥的保质期一般为2年,使用时请务必遵守保质期要求,以免耗费大量资源。

三明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到哪里办理,需要些什么资料?

不知你是要变更什么项目?如果是地址、店名那应该不会难办,但如果是要变更法人代表,可能难度比较大。。因为福建烟草专卖管理办法规定烟草证是不能转让的,变更法人代表相当于转让。如果不是,近期将要换证了,时间是1月19日--3月31日,你需要提交烟草正正、副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1寸彩色相片。具体你还是和当地的联系。。114查询。 我是泉州的,三明不知道具体。注:以后还是弄几分悬赏,别人才会更快回答。

三明市烟草公司建宁分公司怎么样?

三明市烟草公司建宁分公司是2007-01-17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注册地址位于建宁县下坊街2号。三明市烟草公司建宁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4301560618389,企业法人曾志宏,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三明市烟草公司建宁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国产、进口卷烟和雪茄烟经营; 烟叶生产经营;烟用物质、烟用农资(剧毒农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爱企查查看三明市烟草公司建宁分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福建省三明市烟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福建省三明市烟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09月23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普通货物仓储、卷烟物流规划等。法定代表人:叶明亮成立时间:2013-09-23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35040010005902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工业园58号

三明是那个县烟草最多

三明市是福建省的一个市,它位于福建省的中部,是福建省的烟草业的重要基地,全市烟草种植面积达到了20万亩,全市烟草产量占全省的20%以上,是福建省烟草产量最多的县市之一。

2022年三明永安办烟草证面积

20-30平。烟草零售许可证办理要求面积20-30平,卷烟陈列的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方圆100米内不能有学校,50米内不能有同行。

三明市烟草公司永安分公司怎么样?

三明市烟草公司永安分公司是2007-02-01在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注册地址位于永安市燕江南路1149号。三明市烟草公司永安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481158180769W,企业法人张志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三明市烟草公司永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卷烟、雪茄烟、烟用物资、烟用农资,烟草收购、复烤。在福建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929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81家。通过爱企查查看三明市烟草公司永安分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三明市烟草稽查支队地址

三明市烟草稽查支队地址是三明市黄岐岐西路烟草专卖旁边左转20米。所以三明市烟草稽查之类的地址就在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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